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竞赛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竞赛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局:
为进一步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检查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的效果,经研究,决定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竞赛活动的组织
本次学习竞赛活动由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组织,各司局和各单位人事部门协助实施。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编印竞赛试题、评阅竞赛答卷、奖励等工作;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司局)干部职工参加竞赛答题,回收、报送答题卡。
二、参加竞赛活动的范围
部机关全体公务员、在京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未组织过学习竞赛活动的京外直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三、竞赛试题发放方式
在《中国水利报》和刊登竞赛试题和答题卡,在水利部网站、人教司网页上刊登竞赛试题。答题卡复印有效,但不得改变大小和格式。
四、竞赛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10月10日刊出竞赛试题。
(二)11月10日前回收竞赛答题卡。
(三)11月10日-20日组织评阅答题卡。
(四)适时公布获奖者名单。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司局)要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参加竞赛活动,及时将竞赛试题及答题卡发至每位干部职工手中。竞赛试题要求由干部职工本人亲自解答。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人事干部必须参加这次学习竞赛活动。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竞赛的,须事先征得人事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
(三)各单位(司局)请于11月10前,将竞赛答题卡收齐后统一送交人事劳动教育司直属干部处,同时报送本单位组织参加本次竞赛活动的情况总结。
竞赛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人事劳动教育司直属干部处联系。
二OO二年九月三十日
水利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学习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 ),对于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A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
B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C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的六条原则中,除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等以外,还有一条是( )。
A效率优先原则
B党管干部原则
C近亲回避原则
3.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 )。
A写出推荐材料不必署名
B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C征求有关部门的同意
4.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 )。
A泄密
B向本人透露
C简单地以票取人
5.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 )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A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推荐
B群众联名推荐
C组织推荐
6.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 )。
A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B完全由主管方进行考察
C由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
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 )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A书记碰头会讨论
B组织部门负责人协商
C党委(党组)集体讨论
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A审计部门
B税务部门
C审计事务所
9.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 )名以上成员组成。
A两
B三
C四
10.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 )。
A政治立场和工作表现
B德、能、勤、绩
C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11.民主推荐的方式包括( )。
A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B群众测评推荐
C领导成员讨论推荐
1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酝酿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 )的意见。
A下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B上级分管领导成员
C部门中同级领导成员
1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A全部
B必须
C应当
14.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其组织实施部门是( )。
A干部教育部门
B党委宣传部门
C组织(人事)部门
15.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 )。
A 5~7天
B 7~15天
C 10~30天
16.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 )。
A一年
B二年
C半年
17.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 )。
A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B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C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四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18.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此外还有( )。
A自动辞职
B因私辞职
C责令辞职
19.党政机关部分( )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
A实践性较强的
B综合性较强的
C专业性较强的
20.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 )。
A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B具有四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C具有六年以上工龄和三年基层工作经历
21.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 )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A四
B三
C两
2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 )年以上。
A三
B两
C一
23.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一般应当具有( )以上文化程度。
A大专
B大学本科
C研究生
24.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 )以上的培训。
A两个月
B三个月
C四个月
25.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报经( )同意。
A本级党委
B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C上级党委
26.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 )。
A给予党纪处分
B撤销现任职务
C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27.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经过的程序是( )。
A报名,考试,党委讨论决定
B考试,答辩,党委讨论决定
C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28.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 )。
A旁听
B参加
C回避
29.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一般应当( )。
A责令辞职
B免去现职
C引咎辞职
30.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追究( )主要领导成员和分管领导成员的责任。
A组织部门
B人事部门
C党委(党组)
31.要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 )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A主要责任人
B党委负责人
C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
32.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A依照
B一般按照
C参照
33.(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组织实施。
A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B党委(党组)及其干部教育部门
C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34.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 )中选拔。
A后备干部
B年轻干部
C有实践经验的女干部
3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结果的有效期为( )。
A半年
B一年
C两年
3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 。
A考察对象
B后备干部
C提拔干部
37.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A党委(党组)
B组织(人事)部门
C干部教育部门
38.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 负责。
A考察报告
B考察材料
C任免结果
39.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主要区别是 。
A考察方式不同。公开选拔可不进行民主测评,竞争上岗必须进行民主测评
B职位要求不同。公开选拔招考的职位一般为综合类的职位,竞争上岗招考的职位一般为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C面向范围不同。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40.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 )标准执行。
A按照新任职务的
B按照原职务的
C可适当提高
二、多项选择题
4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等程序。
A考察
B酝酿
C讨论决定
4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以下哪些是应当经过的程序?( )
A公布考察结果
B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C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43.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除了应当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
A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B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C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44.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
A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45.考察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包括( )。
A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B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C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内主要领导成员
46.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的程序有( )。
A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B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C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有( )。
A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B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C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48.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的内容除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外,还包括( )。
A主要缺点和不足
B民主推荐情况
C民主测评情况
49.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参加的人员有( )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
A本部门的领导成员
B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C直属单位领导成员
50.下列哪些职务的选拔任用,须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
A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B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
C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三、判断题
51.推荐领导干部考察对象人选时,一般采用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确定考察对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式确定考察对象。( )
A √ B ×
5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以党委(党组)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
A √ B ×
53.在正处级岗位工作满三年后的干部,应该提拔为副局级干部。( )
A √ B ×
54.某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该单位行政一把手有权决定任命中层干部。( )
A √ B ×
55.某单位所属副局级干部职务被列入向上级党委(党组)备案的干部职务名单,因管理权限归该单位所有,可先任命,后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
A √ B ×
56.配备某单位领导班子的副职时,主要看该单位一把手意见。( )
A √ B ×
57.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
A √ B ×
58.某单位的党政副职由上级党委(党组)任免,其拟任人选的推荐、提名应当由上级党委(党组)负责,本级党委(党组)不能提出选拔任用的建议。( )
A √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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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初审、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指导和监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总工会、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价格、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每个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第六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计算公式:租赁住房补贴额(元)=面积补贴标准(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一人户按2人补,2人及3人户按实补,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补(几人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
第七条 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原租住公有住房的,实物配租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无偿收回。不能交出住房的,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采取货币补贴方式。原居住私房的,在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必须服从市政拆迁安置。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月租金基价,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一层加5%;二层、四层加15%;三层加20%;五层基价;六层减10%。封闭阳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8元,半地下室(储藏室)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租金基价70%计算,阁楼前后檐高1.6米以上的按租金基价70%计算。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
(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优先解决市区低保无房家庭。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以户为单位确定,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按照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第十六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政府每年要对市区、县(市)、贾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市区、县(市)、贾汪区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县(市)、区,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
以上两项资金到位后仍不足的,由财政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货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建设要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
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或工作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单位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五)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按约定期限退出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房管部门及财政、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按照申请程序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三十条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年市区规定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承租人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缴纳房租;
(二)由承租人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
承租人拒绝接受前两项所列处理方式的,由市房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徐州市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徐政发〔2006〕1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