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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6:33: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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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辽宁省政府


辽宁省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省政府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1992」67号文批转)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醉药品管理范围系指: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生产、经营、使用麻醉药品和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必须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种植麻醉药品原植物。
第五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
(一)省、省辖市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医药管理部门提出,报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被盗、丢失事件发生。
第七条 凡使用麻醉药品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以简称使用单位),必须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使用条件的核发《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印鉴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八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限量级别。《印鉴卡》限量级别由核发单位用红色中文大写数字填写并加盖印章。使用单位应当在《印鉴卡》栏内分别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药剂负责人印章。
第九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对供应单位检审一次,重点审查购用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度限量,并将结果报省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条 使用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应当凭《印鉴卡》和盖有与《印鉴卡》相符印鉴章的《麻醉药品申购单》(以下简称《申购单》)一式三份,按季度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供应单位办理采购业务。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使用单位,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可跨一季度购买。
使用单位更换单位及个人印鉴时,按前款规定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一条 供应单位应当按限量供应麻醉药品,并在《申购单》上注明供应数量,加盖供应单位会章及核售人员章,《申购单》一份留存备查,一份由供应单位按季度报市卫生行政部门,一份退回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供应单位必须保证使用单位正常的麻醉药品供应,发现使用单位违反规定采购麻醉药品,应当及时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手续的,供应单位应当拒绝供应。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麻醉药品必须严加管理,建立严格的保管、领用制度。麻醉药品实行专人保管,必须使用防撬保险柜储存,开具麻醉药品应当用专用处方笺,注明病情诊断、单位或家庭住址,并应当按处方笺的内容造册登记,保存三年备查。
第十四条 各级医疗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控制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数量。医疗单位开具麻醉药品处方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单位领导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由医疗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麻醉药品处方权”并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麻醉药品处方必须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清楚,医务人员印章清晰,麻醉药品的数量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数字,门诊医生开具的麻醉药品处方,必须经门诊部审核批准,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医药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滥用麻醉药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使用麻醉药品的,属滥用麻醉药品:
(一)未明确诊断的急腹症及疼痛;
(二)对一个病人(晚期癌症患者除外)同时使用两种以上麻醉药品、一种麻醉药品连续使用超过七日或者连续使用间隔不足十日以上的;
(三)其他非医疗使用。
第十八条 医务人员对住院或者手术患者(晚期癌症除外)应当根据病情需要合理使用麻醉药品,所开麻醉药品必须在病志和麻醉药品医嘱上记载。
第十九条 晚期癌症患者(包括住院患者)确需使用麻醉药品镇痛,必须凭户口簿及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诊断书,按户口所在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领《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以下简称《供应卡》)。承办单位在户口簿上注明办理时间,加盖麻醉药品供应专用章,可收取五
十至一百元的押金。
晚期癌症患者易地治疗需办理《供应卡》手续的,还须提供患者户口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中断或未供应麻醉药品的证明。
第二十条 《供应卡》的使用期限为十五日。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的,应由负责开麻醉药品的临床医生察看核实病情,并重新出具证明,患者凭证明、户口簿到发卡单位办理换卡手续。
使用麻醉药品镇痛的患者死亡后,其亲属不得持《供应卡》再冒购麻醉药品,并在十五日内凭死亡证明或户口簿办理退卡手续,同时领回押金,逾期不再返还押金。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单位供应晚期癌症患者麻醉药品应当在《供应卡》上详细记录发药数量及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并做好麻醉药品废瓶回收、登记、销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单位药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处方,必须实行双人核对、签章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滥用麻醉药品的,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单位确属急需,市场又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制剂,经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在本单位制剂室配制。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撤销后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当在十五日内上交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管理不善造成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的单位,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出具假诊断书或者以非医疗目的使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持已死亡患者的《供应卡》冒购麻醉药品的,应当追回冒购药品,并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冒购者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罚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用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强迫医务人员开取麻醉品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92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6]85号

1996-02-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6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已满,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



政法队伍建设亟待体制创新
刘微鹏

我国政法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四大部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政法队伍作为专业的法律职业群体,在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法队伍建设逐步得到加强,包括:政法队伍人员素质普遍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水平明显提升,部门间协调体系不断完善等,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政法队伍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有的干警缺乏工作热情,作风懒散;有的干警执法为民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有的干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知法犯法、滥用职权。这些行为既损害了政法部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同时也对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有利于巩固和提高政法队伍在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素质和水平,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首先,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完善领导的监督制约体制。政法队伍能不能搞好关键看领导。只有过硬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过硬的队伍,只有过硬的队伍才能创造一流的业绩。但是,如果领导得不到制约,后果也是十分可怕的。实践证明“不被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目前政法队伍中存在的许多丑恶现象就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体制不完善有关。要强化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建立人大代表问询制。“一府两院”除了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工作报告,还应建立起政法部门主要领导的述职制度及个人重大事件报告制,使人大的监督更加具体、有效。注意发挥好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使政法部门的工作时刻处于阳光之下。各级政法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自觉从我做起,自觉接受监督,成为严格执法、勤政廉政的楷模和带领干警团结战斗、开拓前进的核心。
其次,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端正目标考核体制。现在有的政法机关不重视客观实际,单纯追求立案、结案、罚款数量,给干警下指标、定任务,实行硬性摊派。有的干警为完成任务,不惜弄虚作假、滥用职权,从而造成许多冤假错案,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这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在社会上却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所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端正现有目标考核体制。一方面,要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明确责任,谁办的案子谁负责,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对于冤假错案,要一追到底,依法从严从速处理,不能姑息迁就,更不能包庇护短;另一方面,要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为标准,以执法的具体环节为重点,以执法的效果与成效为核心,把考核结果与职务升降、岗位去留、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紧密挂钩,而不是单纯追求结案、罚款数量。
再次,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健全教育培训体制。目前许多政法部门虽然建立了干警的教育培训制度,但还很不完善和健全,容易流于形式,起不到增长知识、提高素质的作用。导致有的干警无论从身体素质,道德素质,还是业务素质上都特别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在实际工作中,首先要加强政法干警的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干警的公仆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干警的道德觉悟和水平;其次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建立定期学习制度,对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方针,法律法规进行集中学习,并使之能应用于自身工作实践;还有要通过大力开展体能竞赛、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干警的身体素质,以便胜任本职工作。在教育培训中,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忌走形式主义,搞全部通过,要建立末位淘汰机制,促使广大干警认真学习。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培训、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引导广大干警形成钻研业务的浓厚氛围,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懂法律、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的复合型政法人才。
最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要建立注重长效的管理体制。在对政法队伍的日常管理上,许多部门的工作力度还不够,轻管理、不管理现象严重,即使管理,也只注重短期效果,管理上时松时紧,往往造成“一阵风”现象。因此要建立注重长效的日常管理体制,以起到防微杜渐、未雨绸缪的作用。政法队伍建设,说到底还是一个人才的建设,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管理,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严把政法队伍“入口”,确保进人的质量。真正把那些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的人才吸收到政法队伍中来,同时下大力气疏通“出口”,坚决把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政法队伍。此外,在物资管理上,严肃纪律,规范警械、车辆、资金的调度使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
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善监督制约、强化教育培训、健全管理制度,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