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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7-23 02:00: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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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补充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市区工业企业搬迁改造的宏观指导,加快调整工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大连市市区企业搬迁改造的有关规定》(大政发〔1995〕23号)做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企业搬迁改造后原土地用于公建或住宅建设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统一收取。其中40%上交财政,另60%交市工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调办)后,原则按其50%返给企业,50%留作调整统筹基金。
二、企业搬迁改造后原土地用于开发项目的,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开发办不再统一征收,由项目单位自行配套。
三、企业搬迁改造补偿费中所涉及的国有资产(不含土地)评估。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具有A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
四、企业搬迁改造资金(指补偿费和分成的土地出让金),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专门帐户,专项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原纺织局和化工、冶金总公司所属企业由市工调办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使用搬迁改造资金时,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规定的投资概算及工程进度要求进行审查。凡使用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审批;使用资金100万元以上
的,报主管市长审批。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开发办和市工调办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1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5年11月1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健全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提高会议质量,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行使职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三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按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程序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和其他议案,应分别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和半个月之前,报送正式文件和有关资料,也可以同时提出代拟的决议、决定草案。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根据提出议案的具体情况,组织草拟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会议安排意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和准备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的七天之前,发给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人事任免文件在会议开始后现场发给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
第八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认真准备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还可就某项议案组织视察。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得举行。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须在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市长(或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并邀请市政协负责人一人列席。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委员的提问。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委员会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应列席。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先通过本次会议议程,然后按会议议程逐项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程草案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临时动议。其中重大的临时动议需要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经出席会议的人员表决决定。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听取提出议案的部门或者委员作出报告或者说明。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安排充分的时间审议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发言,应简明扼要,围绕议案的内容进行。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可以划分若干小组进行,也可以采取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议案或者其他议案完毕,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会议主持人委托的人员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的最后文本,然后付诸表决。
地方性法规议案在本次会议未付诸表决的,可在下一次会议上继续审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议案、决议、决定,采取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的议案、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按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并在《天津日报》上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后印制正式文件,送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市人大常委会《会刊》上公布。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情况写成会议纪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或者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函转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11月16日
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财务整合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并购整合在企业并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美国的统计表明,大约有50%至80%的并购都出现了令人沮丧的财务状况。一流的学术与商业研究机构近几十年来对并购行为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并购之后可能会出现以下现象:被并购企业管理层及雇员的承诺和奉献精神的下降造成被并购企业生产力降低;对不同的文化、管理及领导风格的忽视造成冲突增加;关键的管理人员和员工逐渐流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交易完成后的6至12个月之内;客户基础及市场份额遭到破坏;大约三分之一的被并购企业在5年之内又被出售,而且几乎90%的并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些现象都和并购完成后的整合不成功密切相关。下面介绍财务整合有关内容。
一、并购完成后面临的财务问题
企业并购是把不同经营制度的企业融合在一起,由于每个企业的财务资源、财务制度以及财务管理方式的差异,企业并购完成后必然会在财务管理上面临一些问题。
1.合并财务报表的问题
并购之前,并购双方都是独立编制财务会计报表。但是,如果并购之后存续的是公众企业,那就需要提供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如果是非公众企业,由于纳税的需要,也需要进行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此外,如果企业为了自己的发展向外界融资,也面临一个财务情况透明化的要求。这必然使得财务资源的整合成为必须。
2.并购完成后的财务审查问题
尽管在企业并购之前,并购方会对被并购方的财务状况进行审慎调查,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使得很多未知的被并购企业的财务信息被曝光。如何处理这些信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使,重要的还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比如2001年的清华并购ST海王案例,当ST海王的2亿元或有负债成为其实际负债时,ST海王在股票市场上连续跌停。因此,对那些被隐瞒的财务信息不但要及时发现,还要恰当地处理。
二、财务整合的必要性
1.统一的财务是企业战略有效实施的基础
完善的财务制度是企业战略有效实施的保证。在企业并购完成之后,新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是基于并购双方的经营情况来确定的。因此,新企业必须对并购双方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使自己拥有统一的财务保证,对财务资源统一调配和使用。财务管理的统一性是对企业经营战略的统一性的支持。
2.统一的财务是资源有效配置的保证
现代企业的内部资源配置都是根据一定的财务指标进行。新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必然需要统一的财务基准来保证财务活动的效率,从而最大程度保证内部资源配置的效率。此外,由于企业内部的任何资源配置都必须在财务上有所反映,所以财务管理也是监督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为了发挥这种监督手段,新企业必须使财务管理具有统一性和一致性,这样才能使财务对资源配置监督的效率性和可靠性体现出来。
3.统一的财务可以获得财务协同效应
财务协同效应是指并购完成之后,由于税法、会计处理惯例以及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的作用而产生的一种纯金钱上的效益。这种效益不是通过合理安排企业内部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的方式实现的。比如新企业利用税法中的亏损递延条款实现合理避税。这都是建立在统一的财务管理基础之上的。
4.统一的财务是并购企业对被并购企业实施控制的重要途径
如何对被并购企业进行有效控制是并购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虽然并购企业可以通过人事安排对被并购企业进行控制,但这种方法的作用有限。此外,过多的人事干预有时会损害并购整合的进行。而通过掌握被并购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财务信息,并购企业可以很好的控制被并购企业,这是单纯的人事控制所不能做到的。要准确了解被并购企业的财务信息,就必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
三、财务整合的原则
1.统一性原则
财务整合的目的是将并购双方的财务内容,包括资源、制度、组织等形成统一的结构,以确定财务资源统一配置的组织形式,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竞争环境。统一性原则要求企业并购完成后,不仅在财务组织机构上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形成统一配置企业财务资源的内在功能。一般来说,统一的财务指挥机构可以保证统一的财务配置功能,但这必须通过完善的制度实现。因此,财务整合的统一性原则必然要求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实现财务资源的统一配置,保证财务基准的一致性。
2.有效性原则
财务整合的有效性原则是对并购后的资产、投资、负债进行鉴别,尤其是对资产和投资进行鉴别。对于企业并购后的资产来说,确定企业在并购后什么资产适合战略发展的目的,什么资产可以带来短期效益等,从而优化并购后新企业的资产质量,保证资产结构的合理性,提高资产收益率;对于投资来说,某些投资是不是影响企业财务的稳定性,投资是否符合企业战略要求等。总的来说,对资产、负债、投资的效率性和战略符合性的确定有利于保证企业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3.结构匹配性原则
企业必定有自己的资产结构、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和权益结构等。上述结构的合理匹配是财务稳健性的基础,因此并购完成后的新企业不仅要保持资产、负债内部协调,而且需要保证它们之间的匹配对称,消除并购双方的不协调,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对财务的要求。合理的企业资产结构、负债结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权益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市场竞争的灵活性。因此,并购完成之后,必须优化上述财务结构,消除其中的冲突和矛盾,提高企业财务协同效应能力。
4.灵活性原则
现代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逐渐复杂,市场信息瞬息万变。因此,财务整合所建立起来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适应经营环境不断发展的要求。企业财务整合必须以统一性为基础,同时针对特殊的情况设置特殊的财务管理准则,做到原则之外还有例外。财务整合中的灵活性原则要求避免财务整合过程中的权力过分集中以及因此而造成的市场环境反应迟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