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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13 04:1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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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西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实施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19号)第五条“积极做好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开征、管理工作”要求,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在酸雨控制区
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环发〔1998〕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划定的本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及电力、冶金、化工等重点二氧化硫排放行业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以及其它方式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均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
第三条 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按排放二氧化硫数量征收,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0.20元。
第四条 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方法确定。
其中,燃料燃烧用煤二氧化硫排放物料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G=2×B×S(1-η)×80%
其中:G——二氧化硫排放量(公斤)
B——燃料燃烧量(公斤)
S——燃料中全硫分含量(%)
η——二氧化硫脱除率(%)
第五条 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环保部门负责按季征收。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征收,地(市)、县属企事业单位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划分,由各地市具体确定,并报省环保局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定期委托下一级环保部门征收。
第六条 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按季如实向负责征费的环保部门申报本季燃料消耗量、燃料含硫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经环保部门认定后,作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的依据。
第七条 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征费的环保部门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滞纳金。
第八条 环保部门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排污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征收的二氧化硫排污费按比例分别缴入同级财政,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二氧化硫专项治理资金管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90%。在二氧化硫治理项目的安排上,要征求同级经贸委的意见。
第十条 二氧化硫排放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倍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或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8月28日

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返退和使用办法
市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结合《成都市限制实心粘土砖生产和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若干规定》和我市实施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
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满足工程质量要求并符合改善建筑功能目的的非粘土制品、空心制品、利废制品。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和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使用。凡设计图纸已明确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工程项目,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使用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
(一)框架结构建筑工程的填充墙、隔断墙,禁止使用实心砖。
(二)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工程,大力推广作用空心砖、混凝土空心小砌块等新型墙体材料。
第四条 新建、扩建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建筑面积交纳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墙改基金)。城市规划区每平方米10元,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建制镇和各类经济开发区每平方米8元,乡集镇每平方米4元。个人
修建住宅,免交墙改基金。
收取墙改基金,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专用收据。在工程完工后凭此收据向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供水事宜。
第五条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按下列规定申请返退墙改基金:
(一)交纳了墙改基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墙体材料总使用量40%以上;
(二)根据该房屋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按比例返退墙改基金。
第六条 符合返退墙改基金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两个月内,持墙改基金专用收据、工程决算书、建筑工程墙体质量检验评定表(砌体分项工程)、建筑设计说明,到市或区(市)县墙改办办理墙改基金返退手续。返退的墙改基金应冲抵工程款。
第七条 墙改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墙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主要用于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推广应用、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部分用于奖励实施成都市墙体材料改革和改善建筑功能系统工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具体使用和奖励办法仍按市财政局、市墙改办的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
墙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市墙改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4年5月9日

中国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情况,加强经济诉讼案件管理,根据《中国建设银行法规工作管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包括本外币业务)指:
1.建设银行作为债权人诉债务人的经济诉讼案件;
2.其他单位和个人诉建设银行的经济诉讼案件;
3.建设银行作为诉讼第三人的经济诉讼案件。
第三条 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工作由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归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行法规工作机构对本行自行承办或委托他人代理的一审经济诉讼案件,应按下述要求及时报告上一级行。
1.建设银行作为原告的经济诉讼案件,起诉行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报告上一级行;
2.建设银行作为被告或诉讼第三人的经济诉讼案件,案件当事行应当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报告上一级行。
第五条 各一级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对所属各行作为原告、被告或诉讼第三人而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经济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当事行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报告总行。
第六条 各级行报告经济诉讼案件应当填写《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发生情况报告表》并附案情介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答辩状等诉讼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复印件)。报告表及各种文字材料均应加盖上报行公章。
第七条 二级以上分行应对本行发生的经济诉讼案件定期进行统计上报。
二级分行(一级分行直属支行及所辖地市级行)向一级分行上报统计案件的范围包括本行及所属本行、办事处、分理处发生的经济诉讼案件;一级分行应对二级分行所报案件连同本行及直属机构发生的经济诉讼案件汇总后上报总行。
第八条 经济诉讼案件统计分半年报和年报。各一级分行统计上报总行的时间为:
1.半年报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30日,上报日期为7月10日以前;
2.年报统计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上报日期为下年的1月10日以前。
第九条 各级行上报经济诉讼案件统计情况应当填写《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情况(半年)年报表》。报表应附分析报告。报表及分析报告均应加盖上报行公章。
第十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本制度建立本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应建立经济诉讼案件档案管理制度。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均应立卷保管,并在案件处理完结后一个月内归档。
第十二条 本制度实施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经济诉讼案件报告制度》(1993年3月4日建总发字〔1993〕第39号)同时废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199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