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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8:29: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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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7]358号 


各省(区、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现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1995]1036号)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七月三日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青联发[2000]62号


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2000年11月28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含社会力量举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团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0〕7号)精神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召开的全国基层党建带团建工作会议的要求,现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及时建立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的组织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必须建立团的基层组织。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团员人数和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已建立党组织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由学校党组织为主,上级团组织协助建立团组织,并共同领导其工作。暂时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级团组织负责建立团组织,并领导其工作。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上级组织,一般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团委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团(工)委。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的领导成员,按照团的基层组织选举规则选举产生。已建立党组织的学校,选举结果应报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由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协商,或上级团组织同学校行政领导部门协商,指派学校团组织的代理负责人,待条件成熟后,再按规定进行选举。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的负责人,原则上按学校党组织(或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的条件配备,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的负责人工作变动,须征求上级团组织的意见。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干部配备,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兼职团干部所从事的团务工作应计算一定的业务工作量。团组织活动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活动时间要有保证。

  二、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组织的职责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组织应该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核心作用,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和青年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需要,着眼于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创业精神等各方面素质,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学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明确政治方向,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开展党的知识教育,做好推优入党工作。

  (二)协助学校党政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素质。鼓励和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切实掌握专业知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

  (三)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学校党政与学生之间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引导学生理解并认真执行学校的制度和措施。积极参与涉及学生的各项事务和管理工作。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权益。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为学生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四)加强团组织自身建设。健全团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团员和团员教育、管理等工作,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五)指导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生社团是学生根据兴趣爱好等组织的团体。学生会、学生社团是高校不可或缺的重要组织和团体,在促进学校建设和学生成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指导帮助学生会健全组织,正确开展工作。正确引导、严格管理各类学生社团,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团建工作的领导

  各级团委、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坚持党建带团建,把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建设摆到重要地位,切实加强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建设工作的先进经验。要把社会力量举办高校团的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组成部分来评估、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党的组织要认真抓好本校团的建设工作,把团组织建设纳入到党组织建设的整体格局。学校党组织领导成员中要明确一人分管共青团工作,校行政领导也应有人联系共青团工作。校团委的主要负责人应是校务委员会委员,如果是党员的,应列席学校党委会。学校党组织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团的工作。要争取校行政部门的支持,为团组织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阵地。要关心团干部的成长发展,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提要求,重视团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工作,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的团干部队伍。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上级组织,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团的工作指导,把其纳入工作总体部署。要根据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及学生的特点,研究和有针对性地部署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中共教育部党组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71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模”)开展10年来,调动了许多地方政府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对推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形势下,我部将以更高的标准开展“创模”活动,继续培育城市环境保护典型,充分发挥环保模范城市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细化和提高各考核指标,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为积极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模范。我部组织修订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应当按照新考核指标要求,立足本市实际,及早准备,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创模”各项工作,为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修订)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 元,西部城市8500 元;环境保
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
年下降
6、单位GDP 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
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
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城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
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全国平均水平)
14、36 个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
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
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化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
管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
的县和县级市。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
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向有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4、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
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
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COD 和二氧化硫等总量削减任务。认真
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
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
行)》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等考核细
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办考核要求。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
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
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的事故”,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
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
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
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
大辐射事故。辖区内三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
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
的考核。
(二)数据来源
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
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3 年“城考”连续3 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 名(不含
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
调整考核指标的省、自治区,按省、自治区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
一排名,并有说明。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
储蓄的总和。该指标考核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
分比。计算公式:
100%
( )
= ( )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
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
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
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
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
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
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 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道路、
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
护投资。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环境统计部门。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考核前三年统
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
配收入”一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000 元,西部城市
高于8500 元;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特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费
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
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
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计算公式:
( )
( )
=
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万元
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或省统
计部门公布的统计结果
(三)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
低。(如国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全国平均水平的,考核近三年逐年降低)
三、单位GDP 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 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
(GDP)之比。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
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
— 11 —
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
( )
( )
GDP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城市地区总用水量吨
单位用水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 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
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四、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
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是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工业
增加值。
计算公式:
工业增加值(万元)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且近
三年逐年下降。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
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环境质量
一、空气质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指标包括两部分内容①根据全年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 指
数)统计,全年API 指数小于(含等于)100 的天数(即优良天数)
占全年天数的比例≥85%;②主要污染物(PM10、SO2、NO2)年日均值
满足国家二级标准。
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
术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
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API 指数≤100 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要求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
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大城市增加臭氧监测,
大城市定义见《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一)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
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3 要求,即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标准中基本项目(表
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
营养评价。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所有指标。
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表
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的所有指标。
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
要求进行监测。特定项目(表3)检出的项目应纳入日常监测,每月
监测。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结果也可由其他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
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II 类标准要求)。
(2)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
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3)要求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
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
配的备用水源地。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考核第
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
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全市域内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
核目标。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
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
业达标排放的考核办法相同。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全达标核查(《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海水水
质标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对市辖区内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要求提供常规监
测数据,进行考核,国家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达到责任制考核的
目标;对市辖区内其他水体要求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
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结果,以证明其现状水质类别;对市辖区
范围内未划定功能水体要求应无黑臭现象;对全市域内跨界断面,
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
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
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
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
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
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
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一、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
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
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
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
的公共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
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 万
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 米,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计算公式:
( )
( )
建成区城市人口数人
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全国平均水平。
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
厂二级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为再生
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
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和工业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
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处理后回用总量占污
水处理厂处理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100%
( )
( )
×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万吨
再生利用量万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36 个大城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
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36 个大城市为省会
城市与计划单列市,缺水城市按《“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界定。
按国家统一部署(《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8]4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环发[2007]201 号)),对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
要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重点湖泊(“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
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
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
厂要在2010 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
准。环渤海等重点海域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除磷设施。污水处
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城
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02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8921-2002)等)。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
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
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
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
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烧
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对城市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原则上不进垃圾填埋场,
尽量焚烧处理或农用。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
标准》;用于填埋的污泥含水率不能大于60%;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
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规范出台后,按照新政策与规范执行。统筹考
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
污水处理厂。
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重点工业企业”指标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
定达标是指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所有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
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包括废水
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考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省市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年度计划严格实施。
考核排污许可证制度施行情况,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
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四、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
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计算公式和操作
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地级以上城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
该指标考核上一年度的结果。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
料的规定”的界定。其“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
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
备总数的比例。该指标考核当年度的结果。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
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实际进行机动
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市政府颁布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环保定期
检测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采取具
体措施控制机动车、农用车污染。
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
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
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
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生活
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
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标准严格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GB16889-2008)中“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
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
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
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分别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
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
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操作解释和计算公式见“十一
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
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
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
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
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考核市政府采取的具体
限塑政策、措施、开展的宣传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
环境管理
一、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
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
点项目落实
(一)指标解释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
考核,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
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是指在创建工作初期,要组织制定
创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
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
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发布者:地方人民政府;
2、发布内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状况公报等规
定地方政府应当发布的环境信息;
3、发布形式:媒体公布(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
4、发布频率:履行法定义务发布的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
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
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以及国家环境保护、
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的并隶属创模城市负责实施的各项国家重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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