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8〕1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长春市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实施办法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改善老年人生活状况,方便老年人出行,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08〕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扩大老年人免费乘车线路范围,长春市市内(不含双阳区)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郊线车、轻轨车除外)允许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乘车证(IC卡)免费乘坐。
二、长春市市区户籍常住人口中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不含双阳区),凭身份证、老年人优待证和年度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到市公交集团IC卡窗口办理老年人免费乘车证(IC卡)。
三、老年人优待证、意外伤害保险在各区老龄办办理,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老年人免费乘车证(IC卡)只限本人使用,凭IC卡划卡乘车,不得转借他人或套现,违者收回,一年内不再办理。
五、老年人免费乘车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由市财政局依据老年人实际免费乘车数量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由市老龄办按季度拨付给城市公交各营运企业。
六、本办法由市建委、市老龄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区老龄办和城市公交企业要认真抓好落实。
七、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1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是指用于办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签单、出证、放行等手续时加盖的各种印章。
三、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审批专用章”,办理进境动植物及
其产品检疫审批时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船检专用章”,办理进出中国口岸的国
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手续时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对照证书印章,用于签发各种检疫证书时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放行章”,办理检疫放行手续时使
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受理报检章”,在海关报关单、提货单
上加盖,供报检单位办理货物通关手续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专用章”,办理其他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手续及签发有关凭单时使用。
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上述业务印章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所×××章”。
四、上述各类业务印章的直径为4.2cm,字体为粗线仿宋体。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联系刻制,印模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其中证书印章和检疫审批专用章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证书印章一枚。其它业务印章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数枚并编号,供各工作点使用。
六、分支机构一般不配备证书印章。确有必要配备的,由其上级检疫机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发一枚证书印章。
七、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有专人负责业务印章的订制、登记、发放、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妥善保管。
八、各类业务印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油。
九、对盗窃、伪造、变造检疫业务印章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高、中低、最低家庭收入标准划分试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适应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住房供应政策的需要,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主要是指一个家庭夫妻双方收入之和。
第三条 我市双职工年家庭收入为上年年人均工资水平的六倍以上(我市1998年年人均工资水平为1.28万元),用四年的家庭收入,能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中高档商品住房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上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双职工家庭收入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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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度,厦门市双职工家庭上年工资收入在7.68万元(含7.68万元)以上的,为高收入职工家庭;在7.68万元以下,9120元以上(含9120元)的为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在9120元以下的,为最低收入职工家庭。
第四条 职工工资收入按照市统计部门规定口径核定。
第五条 我市双职工家庭以外的居民家庭收入标准划分参照第三第执行。家庭收入按税务部门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口径核定。市政府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家庭即最低收入家庭。
第六条 我市职工、居民家庭高、中低、最低收入划分标准适时调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布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99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