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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0 19:39: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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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农民利益,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结合各地农业生产和农药使用情况,重点抽查用于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等重要农作物的农药产品,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具体抽样范围及数量要求见附件1。

二、抽查对象
以乡镇农贸市场为抽查重点,乡镇农药经销网点的抽样比例
不得少于总抽样量的70%。

三、抽查品种
抽查的农药应当是2010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重点抽查含有以下农药有效成分的产品:

(一)杀虫剂:乙酰甲胺磷、阿维菌素、毒死蜱、敌敌畏、丙溴磷、辛硫磷、丁硫克百威、甲氨基阿维菌素、杀虫单、三唑磷、吡虫啉、噻嗪酮、啶虫脒、氧乐果、高效氯氟氰菊酯、甲基异柳磷、克百威、虫酰肼、氟铃脲、高效氯氰菊酯、氯氰菊酯、哒螨灵、噻螨酮、杀扑磷、氰戊菊酯、炔螨特、甲氰菊酯、双甲脒、联苯菊酯、三氯杀螨醇、水胺硫磷等。

(二)杀菌剂:多菌灵、福美双、稻瘟灵、三环唑、三唑酮、烯唑醇、甲基硫菌灵、腈菌唑、百菌清、戊唑醇、代森锰锌、霜霉威、苯醚甲环唑、异菌脲、烯酰吗啉等。

(三)除草剂:二氯喹啉酸、苯磺隆、莠去津、2,4-滴丁酯、百草枯、烟嘧磺隆、乙草胺、氯氟吡氧乙酸、草甘膦等。

四、抽样
(一)抽查时间。根据各地农业生产实际,结合上报监督抽查结果时限要求,在用药高峰前开展监督抽查。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

(二)抽样要求。抽样工作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
施,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经营者)出示有关抽检的文件和抽检人员有效证件,说明有关情况。样品可以在市场抽取,也可以在企业仓库抽取;在企业仓库抽取的,必须是附有合格证的成品;在市场抽取的,应当查验其进货记录、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对从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抽样单位应向标签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发出《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生产的,应当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二)样品检测

样品检测由各省(区、市)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承担,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承担。检测项目除有效成分含量外,还应当检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质量控制项目,检测是否含有其他农药成分,特别是要检测是否添加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农药成分。检测方法采用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农药登记核准产品化学资料(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

六、判定原则
(一)质量判定原则。依照《农药管理条例》和相应产品标准
控制项目指标要求进行判定。有效成分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
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均符合标准要求,未检出其他农药成分的,判定为合格;凡是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或有效成分含量、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控制项目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二)标签判定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标签不合
格:

1.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或产品不在登记有效状态的;
2.擅自扩大登记作物或防治对象的(包括擅自推荐的);
3.未标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的;
4.未标明毒性标识或毒性标识与农药登记不符的;
5.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
6.产品的商标、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等内容的标
注不符合《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的;

7.其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七、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

对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产品,抽样单位应当及时用特快专递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和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抽查单位、承检或判定工作的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二)结果处理

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监督抽查质量或标签不合格产品以及假冒产品,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依法立案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由其他省(区、市)生产的产品,在对经营者依法查处的同时,通知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调查或查处涉嫌违法生产者(通知格式见附件4)。相应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涉嫌非法生产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突击检查或抽样检测,情况属实的,组织依法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应当报请我部吊销其产品登记证,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并接受农业等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高度重
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得力人员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要根据我部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重点用药作物和重要农药品种,制定本省(区、市)农药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并于3月20日前上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检打联动、务求实效。要按照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
互动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假劣农药或
群众举报的制假售假线索,要一查到底。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农药管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农药管理水平。省际间要互相配合,建立互联互通的工作机制,实现全国监督抽查工作互联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局面。我部将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各地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结果将在全国通报。

(三)快速高效、按时上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结果及结果处理情况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我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农药检定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包括监督抽查总结、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格式见附件5、6)、不合格产品及标签名单、拒绝接受监督抽查企业名单、企业提出异议及复检的处理情况等。结果处理情况应当包括查处情况总结及分析、查处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不合格企业整改复查情况、至少5个典型案例的查处材料等。

监督抽查结果报送时间分别为4月30日、6月30日和10月
31日前,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上报时间,但总体上报次数不得少于2次。监督抽查结果处理情况报送时间分两次,分别为6月15日和11月30日前。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李文星
电话:010-59192810,传真:010-59191875
电子邮件:pmd@agri.gov.cn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处刘绍仁
电话:010-59194138,传真:010-59194104
电子邮件:icamales@agri.gov.cn

附件:1.2011年农药监督抽查任务分配表
2.农药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3.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4.农药监督抽查协查通知书(样本)
5.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质量部分)
6.农药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部分)
7.农药监督抽查查处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农办农〔2011〕2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097739.ceb
任务分配表、确认通知书和协查通知(附表1-4).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254385.doc
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质量-附件5).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404373.xls
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标签-附件6).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568506.xls
农药监督抽查执法结果汇总表(附件7).xls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ZZYGLS/201103/P020110315392162563396.xls

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3]12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全省信息化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粤信厅函[2003]190号)精神,增强信息产业在实现工业化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提高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社会信息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化示范工程的评选范围:
(一)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即传统产业企业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改造,实现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的示范项目。
(二)中小型企业信息化服务。即为中小型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建设、网络平台运行维护等服务的示范项目。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信息化。即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进村入户,为农村经营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化管理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病虫防治、品种改良、检验检疫、销售提供信息技术综合服务,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和社会进步的示范项目。
(四)电子商务。即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或行业协会利用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替代传统的手段和工具,完成市场分析、价格预测、市场融资、物料采购、产品销售、物流配送、产权交易、倾销与反倾销预警、出口产品国际贸易技术壁垒信息服务、网上招商、资金结算与支付和客户服务等各种商务服务活动,形成一种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全新经营理念和运作模式的示范项目。
(五)电子政务。即政府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重组政府部门工作流程,共享信息资源,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促进社会监督。该类申报的重点是: “一站式”电子政务系统,政府部门之间的日常文件、数据交换电子化等示范项目。
(六)数字图书馆。即通过集成和利用最新网络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传输、处理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照片、音乐和视频等的信息资源,以及在网络环境中发现、开发网络信息资源,建立超大规模的、可扩展的、可互操作的知识库群,并向用户提供高效、高质量服务的示范项目。
(七)社会公共领域信息化。即从事公共事业的单位为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具有重大影响的基础性数据库,建设信息资源交换中心、信息资源服务网站,以及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广泛的、便利的信息化应用服务,进而提高社会、社区管理和服务能力。该类申报重点:一是探索建设信息资源服务中心及网站的良性运营机制;二是公共事业单位,如劳动就业、医疗保健、社会福利、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利用信息技术,提高为社会大众服务的能力与水平。三是在生活社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群众生活提供便利的家政、餐饮等服务,或有关社区管理单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管理能力与水平。
(八)教育信息化。即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利用信息技术,对教育系统进行分析和改造,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促进教育现代化的示范项目。
第三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信息化工程应用单位,而不是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
(二)申报单位已经取得较大的成就,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单位在行业或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头作用,在项目实施工程中总结的经验和体会在全市乃至全省具有较大的推广意义。
第四条 信息化示范单位评选程序:
(一)信息化示范单位的申报。
申请信息化示范的单位,须提交项目的总结材料以及填写《信息化示范单位申报书》。表格可从省信息产业厅网站(www.gdiid.gd.gov.cn)下载。
(二)信息化示范单位的受理。
市信息产业局统一受理信息化示范单位申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软盘一张上报市信息产业局。
(三)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后,按照有关条件和标准选出全市信息化示范单位,并报省信息产业厅备案。
(四)市信息产业局在评选的中山市信息化示范单位中,有计划、有选择地将一部分示范单位推荐给省信息产业厅参加全省信息化示范单位的评审。
第五条 获市信息化示范单位称号的,由市政府授予证书并进行表彰,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条 评选工作在每年6月底完成初评,9月底完成评选并举行表彰及颁发证书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在校学生犯罪现象不容乐观,并呈现递增趋势。从在校学生犯罪的现状来分析其特点、根源并寻求有效途径,从而遏制在校学生犯罪的不良势头,是值得我们重视、调研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在校学生犯罪的基本特点

(一)犯罪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和冲动性。(二)犯罪动机多样化。纵观学生犯罪的内心动机,由之前的单一性向目前的多样性转变。有的是贪图享受,盲目追求物质消费,有的讲究江湖义气,不计后果,有的为了报复,愚弄他人等等。(三)犯罪类型多元化,恶性暴力犯罪增多。(四)犯罪方式团伙化,多数表现为与校外人员共同作案。(五)犯罪所侵犯的对象大多为学生。

二、全面剖析,探究在校学生犯罪的诱发因素

(一)在校学生自身存在的弱点是诱发刑事犯罪的直接内因。

1、认知能力低,容易产生道德偏差和价值扭曲。2、心理脆弱,面对挫折无法正确应对。3、法律意识淡漠,往往存在侥幸心理。

(二)学校教育理念的偏差和管理缺位是学生犯罪的主要因素。

1、学校教育理念的滞后。面对升学的压力,学校教育的天平自然向“应试”倾斜,从而忽视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

2、学校校园文化的缺失。现在的学生除了学习文化课外,生活单调枯燥、精神空虚迷惘。

3、对违规学生处罚过于机械。简单地采用“劝退”、“勒令退学”等手段将他们推向社会。

(三)家庭教育的薄弱也是导致学生犯罪的关键因素。

1、放纵溺爱型家庭。有些家长尽一切可能满足孩子的一切需求。孩子犯了错误,也毫无原则地姑息纵容,从小养成自私自利,好逸恶劳的秉性。

2、妄想型家庭。有些家长想当然地把自己未能实现的梦想“强制”孩子来继续。他们只注重孩子的智力教育,却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

3、残缺型的家庭。父母离异或其他原因使孩子心理遭受巨大的伤害,有的自我封闭,性格孤僻偏激,有的自我放纵,从而步人歧途。

(四)社会不良因素的污染是引发在校学生犯罪的主要社会根源。

1、社会环境中负面因素的误导。商品经济高速发展必然会夹带一些负面现象,高消费、搞攀比、贪图享受等不良风气盛行于世。而在校学生由于社会经验缺乏加上判断是非的能力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这些问题,在潜移默化中接受这些消极的精神毒素。

2、良莠不齐文化市场的精神污染。当前,文化领域中糟粕和不健康因素泛滥成灾,处于青春萌动期的学生更容易在糟粕文化中迷罔。

三、齐抓共管,积极寻求预防在校学生犯罪的有效途径

(一)教育行政部门应彻底转变观念,全面贯彻和推行素质教育方针,从根本上扭转育书不育人的错误做法。

首先,应加强学生的道德素质教育。让“知荣而行,知耻而止”的理念植入每位学生的内心;其次,建立有效的学生心理援助组织,向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

(二)积极营造良好家庭氛围,为学生提供一个健康的学习环境。

每位家长应根据自己孩子的个性特点,采取相应的育儿方法,真正做到爱而不溺,教与养有机结合。

(三)整合各方资源,积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工作。

l、探索新型法制教育模式。首先,校园内开展普法教育,学校应将法制教育正式纳入教学计划;其次,司法机关积极协助。一是通过“检校共建”等方式主动送法进学校。二是开通“法治在线”。通过网络以聊天形式接受学生的法律咨询。三是组织学生观摩法庭审理。犯罪学生在法庭上的深度忏悔足以使一些具有不良倾向的学生产生强烈的灵魂震撼。

2、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公安、工商、文化稽查等执法部门应配合学校齐抓共管,各司其职,使校园周边200米之内无网吧、录像厅、无治安乱点,力争将此类犯罪诱因降至最低限度。另外,应加强对社会无业青年的管理,特别是刚毕业的不良青年,防止他们“回流”学校拉拢、腐蚀其他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