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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0:32: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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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中小企业局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赣府厅发〔2008 发文日期:5号2008年1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中小企业局制订的《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工业园区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省中小企业局
  

  
  为推动全省工业园区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全面提升全省工业园区发展水平,建立和完善全省工业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对全省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按标准实行三类动态管理。
  
  一、分类标准
  
  (一)一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8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30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2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8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5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4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2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5亿元(即平均每亩10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突出,产业基本配套,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10个以上,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无闲置土地,土地利用程度达到90%以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得到落实。
  
  (二)二类园区
  
  1经济规模。当年园区主营业务收入完成4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实现15亿元以上。
  
  2开放水平。当年园区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10亿元以上,其中境外资金4000万美元以上,园区当年实现出口交货值2亿元以上。
  
  3效益贡献。当年园区上交税金2亿元以上,园区就业总人数在1万人以上。
  
  4投资强度。园区每平方公里投资强度在12亿元(即平均每亩80万元)以上。
  
  5主导产业。园区主导产业较突出,产业链条基本完善,每个主导产业要有1个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主导产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园区主营业务收入的40%以上。
  
  6发展后劲。园区当年开工建设或竣工投产的重大项目中,累计投资规模1亿元(或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6个以上,其中,3亿元以上项目2个以上,5亿元以上项目1个以上。
  
  7土地利用。园区用地范围未突破国土资源部核定的范围,区内土地利用程度达到80%以上,建筑密度在35%以上,容积率不低于08。
  
  8环境保护。园区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污水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园区企业环保措施基本得到落实。
  
  没有达到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的园区为三类园区。
  
  二、分类依据
  
  1以省统计局公布的工业园区年报统计数为数据的主要来源,同时参考省直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业园区相关数据。
  
  2参照全省工业园区近几年发展现状及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趋势。
  
  3综合国家有关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对工业园区的评价意见。
  
  4依据园区发展潜力情况。对连续两年园区六项经济指标(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上交税金、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出口交货值、安置就业人员数)增长幅度都达到50%以上,各项指标与一类、二类园区标准相差不大且发展潜力大、后劲足的园区,可以上靠一档,即:按标准属于三类园区的晋升为二类园区,属于二类园区的晋升为一类园区。
  
  三、政策扶持
  
  按照“鼓励扶持一类园区、培育壮大二类园区、促进推动三类园区”的原则,对一类、二类园区实行“五个优先”。
  
  1项目优先审批。对一类、二类园区需要省里审批的重点项目,直接列入省政府重点项目进行调度,优先审批。
  
  2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安排一类、二类园区的用地指标,对一类园区的重点项目用地优先列入省重大项目用地协商会,按项目规模用地定额予以安排,在省级重大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中解决。
  
  3产业优先扶持。对一类、二类园区产业发展进行重点扶持,一类园区的优势产业直接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实行重点扶持。
  
  4资金优先支持。省直有关部门涉及园区发展的有关资金优先安排给一类、二类园区,对一类园区符合要求的项目直接推荐申请国家项目资金扶持。
  
  5融资优先推荐。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一类、二类园区作为优先扶持对象,在融资贷款、担保服务上给予支持。对一类园区可直接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支持的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对园区内的企业优先列入打捆贷款服务范围。
  
  四、申报认定程序
  
  1园区申报。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照分类标准,向所在设区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各设区市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对当地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审核批准。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设区市的申报情况,组织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贸厅、省统计局、省环保局、省合作办等部门对园区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工业园区,报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3公布命名。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以省政府名义命名,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4动态管理。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业园区的实际发展情况,对各类园区的分类标准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每年对一类、二类园区进行抽查考核评估,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园区进行重新分类;对需要晋级的园区,及时组织申报审核。同时,把一类、二类、三类园区的分类情况作为每年园区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省工业园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2]90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驻外办事处:
  现将《关于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制度建设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严格履行职责。
  “三个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管理工作三个规定(试行)的通知》(新政办〔1997〕103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六月六日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制度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同时有利于各办事处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请示报告制度
  各驻外地办事处对下列事项要及时向政府办公厅请示或报告。
  (一)办事处内部机构和所属经营单位的变更及法定代表人(设立党组的按管理权限)的调整、使用问题。
  (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三)办事处建造办公、接待用房和职工宿舍以及其他用途的房屋基建、汽车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理。
  (四)重大财务开支和经营情况(详见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五)办事处主任(书记)离开驻地外出时间七天以上的。
  (六)办事处流动户口申报及使用情况。
  (七)凡涉及所有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驻××办事处名义,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联营、成立联合体等,开展经济和其他活动的,须及时请示政府办公厅,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事宜。
  二、主任任期目标考核制度
  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按照办公厅干部任免权限,主任任期一届为四年,同一职务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二届。上一级任免权限管理的干部,任职期满后,办公厅党组及时提出任免、轮岗建议。主任每年要向政府办公厅作述职报告并提交办事处工作总结。
  对办事处主任任期内的考核,由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办事处职能发挥情况,办事能力和实绩,包括:经济协作、联络服务工作情况;信息工作情况;办理政务和公务接待情况;完成政府交办任务等情况。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执行财务纪律情况;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班子运行情况;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情况。
  各办事处完成任务情况经考核记入办事处领导班子和主任任期内的政绩,并作为确定办事处目标管理和奖惩、使用干部的依据。
  三、工作检查评比制度
  办公厅对驻外地办事处及领导班子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评比。检查评比工作由办公厅党组安排,办公厅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驻外地办事处对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也要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要明确公开,要有量化标准,努力把定量和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四、会议制度
  (一)驻外地办事处主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办公厅将根据需要安排一些业务片会和现场会,以推动工作。
  (二)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办事处涉及人事、内部管理、职能发挥、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对工作计划、年度总结、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福利、人员调整和奖惩等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房屋基建、车辆购置(处置)、住房和流动户口使用、附属单位经营承包事宜和较大的财务开支等问题,要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办事处党、团、工会组织要按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和驻地党、团组织的要求实施双重管理,抓好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健全组织生活制度,搞好办事处廉政建设。办公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督导办事处纪检监察工作;设立党组的办事处,要按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设立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地办事处人事管理办法

  为了使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工作队伍,真正担负起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各项职责任务,对办事处的人事、编制、工作、户口等问题实行科学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办事处工作人员的配备,应严格按编制和职数配备。设党组的办事处,内设机构编制和职数调整,须报办公厅审批。对各类工作人员应依据不同工作岗位的要求,明确职责。
  二、办公厅对办事处占行政编制的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占自收自支事业编制的人员原则上由办事处自行管理。
  三、为办事处选调配备人员应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亲属回避,不搞照顾性安排。
  凡到办事处工作的干部,一般应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办公厅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身体健康。
  四、办事处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从政府办公厅系统内选用,其他人员一律聘用,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有关法规及时交纳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对于特殊岗位,办公厅系统内无法调剂的,由办事处报办公厅审查批准后,可以从办公厅系统外选调。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正副处级干部、办公室主任的配备、考察和任免,由办公厅党组决定。正科级及以下干部可由办事处按原任级别聘任并报办公厅备案(设立党组的办事处可自行聘任)。
  五、办公厅对办事处主任的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由党组根据目标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六、办事处副处以上干部的培训,由办公厅统一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培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经营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任期届满、离任或调离,应及时接受财务审计。
  八、办事处行政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调资、晋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工作,由办事处提出办理意见,办公厅人事处审核或报批。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内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由办事处按岗位需要聘用,福利等待遇按规定自行办理。办事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问题,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有关待遇,严格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在当地自行招聘的非编制序列人员,按当地有关用工规定执行。
  九、办事处每年的干部职工年报、工资计划、所属机构和科级领导配备情况,须及时报办公厅。
  各办事处的流动户口指标和职工住宅要严格控制,合理使用。办事处的工作人员需落流动户口的由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办公厅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厅主管领导批准,办事处与当事人签署合同后再办有关手续,到期收回。凡调离办事处和离退休的人员,在办手续时,流动户口指标和住房要同时退出。
  十、办事处作为新疆在内地的办事机构,为保证人员正常流动,不安置离退休人员。离退休人员由办公厅老干处统一管理,一般应从到期的第二个月起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办事处应及时做好工作衔接。

   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
   国有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办事处的正常协调运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办事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拨给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形成的,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财产。其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办事处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对经营资产逐步实施统一管理和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办公设备等,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为固定资产。但对于易损坏、更换频繁、低值易损耗品,可不作为固定资产。
  四、办事处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对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类别、分品种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详细记载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收入、支出、结存的数量。
  五、办事处要建立健全财务和公产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购买或处置审批制度。购买价值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资产,由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报办公厅备案;在上述限额内使用预算外资金购置固定资产也必须报办公厅备案;购买价值50000元以上资产的(含50000元),须报办公厅批准,方可实施。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必须由办事处出具书面申请,说明情况原因,并由专业机构做出技术鉴定。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报办公厅审核批准后核销。对未到报损报废年限、正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变卖出售,必须报办公厅审核批准。
  六、经批准核销或转让、变卖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由办事处财务作帐,作为办事处更新改造资金,不得挪作它用。
  七、办事处必须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定期进行自查、清点、核对,有短缺和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办公厅。
  八、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财务和公产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财务和公产管理岗位人员的监督、教育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
  九、办事处要加强对预算内行政经费开支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办公厅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座收座支,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公款私存。
  十、办事处所属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企业单位,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或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开展经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坚持合法经营,实行独立核算。不得以办事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十一、办事处工作人员在调离办事处时,应办理工作期间所使用的各类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避免固定资产流失。
  十二、办事处必须按财务规定,及时向办公厅报送清产核资报表,预算内、预算外财务预、决算报表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接受办公厅和自治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
  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办公厅备案。
  十三、政府办公厅将参照新政办〔2001〕1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对办事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做得突出的,给予奖励,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因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及办事处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经济的、行政的惩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兰泉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

第一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兰泉:虽然最高法院的目的在于减少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但审查行为明显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相冲突。
由于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受理案件范围有明文规定(不排除有个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基于某种目的不作为),但不能因为个别情况让当事人来回到仲裁委、法院之间进行交涉,而放弃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司法建议的权利。
按照本条规定的两个情形进行处理,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至少70%以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已不受理的案件还是回到法院立案,当事人会认为法院在推诿案件,最终人为地增加基层法院立案庭的工作。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兰泉:到目前为止人保部尚未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解释,实践中对此也有一定的争议。因此要全面贯彻第二条规定最高法院应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尽快作出解释或者授权各高级法院作出解释。避免各中院、基层法院基于审查的需要作出各自理解程度不同的规定,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兰泉:有的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有利于维护劳资双方的利益。

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兰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注重了当事人的自愿性,有利于更多的调解协议通过基层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五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兰泉: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增加了对“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认定,该认定慨括比较全面,“其他合理情形”规定具有的独创性,有利于实践中的应用。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兰泉:经济补偿标准由征求意见稿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减少到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这种差距一方面可助成劳动者积极就业,另一方面又让用人单位想弥补错误与劳动者就未约定经济补偿达成补充协议增加难度。
该条款将会让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上受到用人单位不友好的压制,有的用人单位会以此作为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最高标准,不考虑该标准是基于防止竞业限制期间部分劳动者被动不就业或者选择领取失业金而变相支付的一种生活补贴。
该标准也让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与原单位主张经济补偿仲裁(诉讼)中无一例外地提出增加经济补偿标准的要求,毕竟这其中还包括不知道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遵守了竞业限制约定的劳动者。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法律的基本原则在非综合性司法解释中作出规定比较罕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从征求意见稿一个月改为三个月(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有待最高法院作出解释,笔者认为应该为累计计算),与第九条规定相统一。但人为地让劳动者等待时间过长,反而不利于劳动者就业。如果用人单位利用这一条款有计划糊弄劳动者的话,将会让部分有事业心的劳动者贸然去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让用人单位从中获利。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该规定促成用人单位比较慎重地行使解除权,而劳动者想获得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又必须通过仲裁、诉讼程序才能取得。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兰泉:明确了劳动者违约后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有利于维护协议的效力。但同时对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又不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该如何主张违约金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实践中这种案件较多,最高法院应及时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