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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5-31 14:46: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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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厂、商店、机关、学校、医院和科研所等企业事
业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推进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确保国家、集体
、个人财产和职工群众人身安全,维护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把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整顿内部治安秩序,保卫内
部安全,作为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并确定一名领导
干部负责分管这项工作。要进一步健全保卫组织,配齐保卫干部,大中型
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置保卫机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应有专职或兼职的保卫
干部;保卫干部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变动。要整顿和健全治安保卫
委员会、护厂(校)队、联防队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治安组织,充分发挥这些
组织在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中的作用。在各级领导干部和各部门工作人员的
岗位责任制中,要包括治安保卫责任。要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
积极改善安全防范的设施和环境条件。根据以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经常开展“四防”(防特、防盗、防火、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宣传和法制宣
传。在安排生产、工作任务时,要提出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在检查生产、
工作任务时,也要检查安全防范工作。要把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列为评
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评奖的条件之一。

  第三条 加强现金、票证管理。现金、票证应存放在牢固的有锁箱柜
内,门锁要坚固,窗户要有安全装置。掌管现金、票证的人员对箱柜钥匙
应妥为保管;要严格遵守现金库存限额的规定。遇有大量现金在本单位存
放过夜时,须指派两人以上值班看护。到银行提、送数额较大的现金时,
至少须有两人会同办理。

  各银行金库应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库内必须安装报警设施,设
双人值班持枪守护。接送巨款要用专车,由两名以上持枪人员护送。要加
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警惕,并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发生现金被
盗、被抢、被冒领等事故。

  第四条 加强金、银等贵重金属的管理。必须坚决按照专项使用、结
余交回的原则,对金、银等贵重金属严加控制。存放金银量大的单位,应
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库房;量小的,应将贵重金属放入保险箱柜。保管
部门必须做到:帐册齐全,帐物相符,双把锁、双人管、双人发、双人收
、双人领。使用部门必须做到:领用有登记,消耗有定额,回收有记录,
交接有手续。使用金银等贵重金属的生产、实验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实行双锁制度,工作人员离开时,务必关锁门窗。

  第五条 加强物资管理,特别是贵重物资的管理。物资管理部门要严
格执行各类物资的收、发、退、领、核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定期检查。有关帐册、提货单据、图章等,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准
乱丢乱放。管理人员如发现物资缺损或可疑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单位领
导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做到情况不查清不放过,
原因不追清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管理人员离库要关锁门窗,切断
电源。潮汛期要注意防水防潮。货物进出,门卫要检查核对;在运输中途
停歇,要有专人看管。

  各单位对贵重器材、设备,高档教学用具、生活用品等,要指定专人
保管;录音机、录象机、电视机、照相机、电子计算器(机)、电风扇等,
不得擅自带回家中或宿舍使用。学校放假期间,企业事业单位在关停并转
过程中,对贵重物品要相应集中保管,建立值班守护制度,防止散失、被
盗。

  第六条 加强文物的安全保卫。凡有文物保存责任的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对文物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建立和健
全文物档案制度,做到帐物相符,经常检查。存放珍贵文物的处所,要安
装报警装置,并安排足够的值班守护力量。文物单位、文物仓库和文物展
览馆等,要与有关地区联系和加强治安联防;严格岗位责任制,确保储存
、展出文物的安全。文物收购部门在收购文物时,如发现可疑情况,应仔
细查问,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以堵塞销赃漏洞。

  第七条 加强危检物品的管理。凡生产、使用、存放、运输易燃易爆
、剧毒危险物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严密安全管理制度,不得
同时存放(或运输)性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和其他物品,并且不
得超过规定的储存、装载数量。要建立“五双”(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
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制度,严禁把火种及其他危险物品带入仓库。严
格出入库手续。做到班组日查,保卫、供销部门定期检查,帐物清楚相符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定,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合
乎安全要求;运输中停歇、装卸都要指定专人严加看管、安全操作,防止
失落、被窃和发生意外事故。对有关人员要加强教育、考核和培训。

  第八条 加强枪支弹药管理。对各种枪支弹药,均须严格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不应持有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一律不准私藏枪支、弹药,违
者必究。持有枪、弹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专库(柜)保存;枪支、弹药
必须分开存放。存放枪、弹的场所必须安全,设备必须坚固。因公借用枪
支,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专人妥为保管,用毕立即归还。持有枪弹的单位
和人员严禁擅自将枪支、弹药转借他人,对违者应追究责任。使用弹药应
有专册记录,使用后剩余弹药必须点清归还。如发生枪支弹药丢失、被盗
事件,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保护好现场;对丢
失、被盗枪支弹药的责任者要追究责任。对民兵训练用的枪支弹药,应按
照一九八二年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规定》等有
关规定,严格管理。

  对生产用刀具、刃具等利器,应严格按照一九八三年国务院批准的公
安部《对部门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等,加强管理。严禁任何人利用
生产设备、材料非法制造匕首、刮刀、土枪等凶器。如发生这类事件,要
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防火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城市消防
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草案)》,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和制度,经常开展防
火安全检查。要经常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消除隐患,堵塞漏洞。易
燃易爆、剧毒危险物品仓库、物资仓库、油库、放射性物品库及木工场地
等重点防火部位,应设明显防火标记,并有严密的消防措施。如需在易燃
危险部位动用电焊等明火,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并须由申请、使用
、消防三个部门落实现场监护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加强内部保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保密
安全制度。对机密文件、重要的图纸资料,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格收
发、传阅、借用、归档手续。报废或过期的机密文件、重要图纸资料,要
进行登记,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专人送往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毁。对涉外
人员要进行保密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外事纪律,严防在对外联系、交流
和接待工作中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的发生。如发生重大失密、泄密、窃
密事故,要立即报告,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国防、军工和重要科研项目的研制、试验以及产品的生产、运输过程
中,要按规定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更衣室、财会室、浴室、食堂、集体宿舍和招待所
等的管理。各单位要确定专人管理浴室和更衣室,更衣室要求做到一人一
箱,按车间班组集中使用。集体宿舍和招待所要建立管理制度,制定文明
安全公约,加强值班看管,禁止违法活动。各单位可建立自行车棚,指定
专人管理,防止自行车失窃。

  第十二条 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废旧物资收购部门,要坚决贯
彻一九八○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
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的精神,教育收购人员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回收部门和日用品调剂商店的职工要认真做好治安防范工作,注意发现
违法犯罪分子,堵塞销赃漏洞。对来源可疑的物资,应在办理付款手续前
,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加强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各单位要明确要害部位的范围
,严密要害部位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挑选政
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并建立定期考核制度。要充分
发挥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在保卫要害部位中的积极作用,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及时消除各种事故灾害的隐患。对于特别重要的要害部位,要组织专人
守护,依靠当地公安部门做好要害部位周围地区的治安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值班巡逻和门卫工作。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夜间值
班巡逻制度,安排必要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
;对本单位要害部位和重点地区夜间要进行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
有关部门;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捕捉。严格执行门卫出入制度,要挑选责
任心强、身体好的人员担任门卫。

  第十五条 内部职工犯有盗窃、流氓、打架殴斗、寻衅闹事、投机诈
骗、赌博等行为,情节轻微,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的,所在单位应协助公安部门做好帮助、教育、转化工作。

  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学生,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针,积极热情地做好帮教工作,做到“四包”“三定”(工厂企业包职工、
学校包学生、街道包社会青年、家长包子女,定人、定对象、定任务),最
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因素。各单位应按照一九八二年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市
司法局关于贯彻第一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和意见》的规定
,逐步建立调解组织,积极调解、处理群众之间的纠纷,坚持教育疏导,
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六条 明确责任,赏罚分明。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集体或个人,
应分别给予表扬、奖励或记功:(一)认真执行本规定,预防和制止重大事
故和恶性案件发生的;(二)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三)在教育疏导违
法人员、侦破案件、捕捉罪犯、抢险救灾、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
安全等方面有功的。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应区别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经济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单位或车间、部门领导不重视安
全保卫工作,发现了隐患漏洞不设法解决,或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强令被领
导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经管人员不按规定办事,玩忽职
守,不听教育因而造成损失的;(三)发现隐患漏洞不报告、不改进,因而
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发现危害治安的苗子,不及时报告,不抓紧教育,
不采取有效措施,因而酿成严重后果的。

  发生案件、事故多,违法犯罪人员所占比例大,治安秩序乱的单位(部
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

  第十七条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项安全防范工作,要在各单位党
政统一领导下,分别由劳动、技术、安全、总务、财务、供销、动力、物
资等部门分工负责,依靠宣传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的积极配合。保卫部门
要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经常了解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发现问题
,提出建议。单位主管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要定期召开会议,交流经验,
解决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要
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八条 对于在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上存在较大隐患漏洞,经提出后
又不重视,不抓紧改正的单位,公安部门可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
改。同时抄告其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检查督促,以消除隐患,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对职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
辅的原则。发生了重大事故或恶性案件,必须一抓到底,决不放过,举一
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教育职工,改进工作。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公安机关监督实
施。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22号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三亚市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充分调动我市广大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群众团体和区镇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以及市直事业单位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干部培训学习积分限定范围:



(一)理论学习、知识更新及业务知识培训;



(二)在职学习,包括在职参加研究生、本(专)科函授和自考学习,以及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



(三)挂职锻炼;



(四)外出考察学习;



(五)深入农村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



第四条:[组织领导]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分工负责落实。



第二章 单位积分标准



第五条:[积分标准] 各单位在每个考核年度的自主办班培训、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学习、挂职锻炼及参观考察的积分必须达到50分。



第六条:[计分标准]单位自主办班培训,选派干部参加培训、考察学习及挂职锻炼的,每次均积5分。



第七条:[单位积分依据]各单位举办培训学习活动,必须将培训计划和办班方案,以及单位党委(党组)讨论的会议纪要,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单位积分惩罚办法]单位在本年度未能完成培训学习积分的,其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一般。连续两年培训积分均未完成的,其领导班子考核等次为差。



第九条:[单位积分补救措施]各单位上年度培训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个年度将培训任务补充完成。



第三章 个人积分标准



第十条:[计分原则] 坚持分类计分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以及职级的不同,具体划分培训积分。



第十一条:[计分标准] 按照培训学习具体内容划定积分。



(一)省级以上培训学习,每天积3分;市级培训或单位上级部门调训,每天积2分;单位自主办班培训学习,每天积1分。培训时间不足一天以一天计算。



(二)在职攻读研究生,每学期积10分,学位论文积20分;参加本(专)科函授或自考的,按其所修课程累计积分,每门课程积8分;参加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的,每次积20分。



(三)挂职锻炼或跟班学习,期满三个月积20分,二个月积15学分。超过三个月的,每月累加8分。



(四)考察学习。参加省级以上考察学习,每次积8分;市级或本单位上级部门考察学习,每次积6分;单位自主外出考察的,每次积4分。



(五)深入农村基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查研究,每次积6分。处级干部每年至少调研两次;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每年至少一次;超过限定次数的,每超过一次积4分。



第十二条: [积分要求] 在每个考核年度,干部个人必须积满以下相应分值。



(一)处级干部,包括市管企事业的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各类培训学习应累计积40分;



(二)根据科级干部工作性质、工作强度不同要求,可将培训积分划分为两个等次。镇党政人大领导班子成员和河西、河东区工委科级干部,每年必须积25分;市直机关科级干部每年必须积20分。



(三)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及群众团体的科员,每年培训学习必须累计积满15分;各区镇科员每年必须积满10分。



第十三条:[个人积分依据]干部培训学习积分的登记依据。



(一)省、市级安排的培训学习、考察任务,必须有培训学习通知,并附市领导的批示意见;



(二)单位自主培训或参加上级有关部门调训的,按照干部培训申报备案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否则其单位及个人培训情况不计入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



(三)干部参加在职攻读、函授或自考的,必须有报考证明及本单位的核实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备案。否则所修课程积分不计入本人培训学习积分手册。



(四)调查研究或考察学习的,必须有考察调研报告或课题调研成果,方可累计培训积分。



(五)各类专业职称资格考试,必须有专业考试资格证书,方可累计积分。



第十四条:[个人积分惩罚办法] 干部本年度里不能按规定积满分值,其年终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个年度未能达到所修积分,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称职等次。



第十五条:[个人积分补救措施] 个人在上年度培训任务未完成的,必须在下个考核年度将培训任务补充落实。



第四章 奖惩和待遇



第十六条:[超出积分奖励] 单位和个人,在本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规定积分的,其超过部分积分可以依次累加到下个年度培训学习积分中。



第十七条:[单位积分待遇]各单位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单位培训学习积分要求的,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优依据。



第十八条:[个人积分待遇]个人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培训学习积分超过个人积分要求的,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处理]因病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完成本年度培训学习任务,本人可以凭所在单位或医疗单位的证明,向市委组织部提出申请,经查证属实,可以减免本人该考核年度的培训积分。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管理办法]实行积分手册和卡式档案方式管理,两种积分登记情况必须保持一致。卡式档案由电脑储存管理,以纸卡档案归档,积分手册由单位或干部本人持有保管。



第二十一条:[登记统计分工]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和单位的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的登记统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卡式档案和积分手册登记统计。



第二十二条:[积分核实验证] 各单位每年年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办法规定,将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的积分手册及积分统计情况,报市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处级干部的积分手册和单位积分统计情况,以及经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的科级以下干部(含科级干部)的培训积分情况,一并报市委组织部核实验证。



第二十三条:[核实验证后果]积分手册必须经市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保障局核实验证后,其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学习积分方可有效。组织人事部门对单位及个人培训积分情况,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单位检查监督。 第六章 手册使用



第二十四条:[手册使用]干部在市内工作调动或交流,无需另行更换新的积分手册;干部调离本市,培训学习积分手册自行失效,培训学习卡式档案将存入干部个人档案移往新单位。



第二十五条:[手册有效期限]积分手册仅供干部个人使用,每人一册一卡,积分手册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六条:[手册的更换]单位或个人的积分手册,每五年更换一次。如积分手册破损或遗失的,可以凭单位证明申请更换或补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办法实施时间]本办法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