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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3:30: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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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的通知

漯政办[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九日

  漯河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行政机关行政职责相关,在社会上传播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可能影响社会稳 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 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上级主管部门 确认。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结合工作实 际,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发现涉及本单位行政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 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准确发布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按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以县区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县区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 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澄清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制度或参照本制度执行 .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水、电、气、暖、环保、交通、通信、 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本市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制度或参照本办法执 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条件,使企业中方人员能够及时参与在境外开展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特区办公室《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申报审批程序:
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和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提出申请:
各地市(不含西安市)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向省对外经济贸易厅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所在地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
上述出访申请报告,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批。
西安市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向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西安市负责审批。
二、申报时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的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出访事由、人员、出访国家、在外活动日程安排、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
2、陕西省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登记表(一人一表);
3、外方邀请函件及准确译文;
4、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外文及译文)。
企业中方负责人本人出访,应附有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产品出口年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或经省对外经济贸易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为技术先进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拟定一定数量需经常派遣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经贸业务活动的中方人员(赴港澳地区限三名以内,)申
请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此类申请报告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赴港澳地区的报告,由省政府转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四、企业人员获得“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赴港澳地区任务批件后,一年内需要再次出国或赴港澳地区,由本企业中方负责人批准,直接到省政府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境手续。赴港澳地区的不受我省年度临时赴港澳地区人数控制指标的限制。
五、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业务需要,派遣其聘用的中国员工出国或赴港澳地区从事业务活动,在按上述程序报经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向当地分安机关提供所需证明,申请办理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手续。
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因开展业务和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出国或赴港澳地区,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自有外汇支付,不纳入国家下达的出国(境)用汇计划指标。
七、各审批机关及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负责人要按照国家关于出国(境)人员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查,加强外事纪律教育。审批部门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报告后五日内予以批复。各有关单位要在规定范围内尽量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搞好服务。



1993年9月14日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李冬梅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法第42条对此做了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
1.此种责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合同是否成立,是判定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先合同的义务。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然而,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3.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与己方订立合同),并为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因而受到损失。此项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履约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