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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8:1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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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便利第16届亚运会和广州2010年亚洲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做好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金融服务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对境外个人实行购汇总额管理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简称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境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购汇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对境外个人实行购汇总额管理,购汇总额为等值5万美元。

为保证政策的有效性和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的连续、完整性,境外个人在2010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凭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世博会期间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49号)的规定,已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的购汇业务,一并计入等值5万美元购汇总额累计。

(二)境外个人购汇累计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三)境外个人购汇累计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兑回。

二、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实时查询境外个人购汇额度累计使用情况,并将境外个人经常项目购汇信息逐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购汇交易”模块中“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和“境外个人原币兑回”项下,“身份证件号”输入三位的字母国别代码和身份证件号码;同时,保证数据录入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三、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四、银行和境外个人办理购汇、兑回业务时,应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本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自2011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境外个人购汇总额管理政策,各银行应恢复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现行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届时本通知自行失效。

六、违反本通知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为境外个人办理购汇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等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三十日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21号


船舶工业是为航运业、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对钢铁、石化、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发展和扩大出口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加快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增强自主开发能力,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我国船舶工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划,作为船舶工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船舶工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2003年以来,我国船舶工业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产业规模不断扩大,造船产量快速增长,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已连续多年居世界前列。综合实力稳步提升,已经具备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以下称三大主流船型)自主开发能力,在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领域也实现了突破,大型船舶企业造船周期和质量管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造船大国。但是,船舶工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增长方式粗放、低水平重复投资、产能严重过剩、船用配套设备发展滞后、海洋工程装备开发进展缓慢等矛盾日益显现。2008年下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急剧下滑,造船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新船订单大幅减少、企业融资出现困难、履约交船风险加大,我国船舶工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
应该看到,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船舶工业已经形成了原材料配套强、劳动力素质高、制造业体系完备等综合竞争优势,世界造船业正逐步向我国转移,我国船舶工业发展前景依然十分广阔。当前,我国船舶工业正处在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必须抓住机遇,积极采取综合措施,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巩固和提升我国船舶工业的国际地位,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采取积极的信贷措施,稳定造船订单,化解经营风险,确保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通过控制新增造船能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大型船舶企业综合实力,形成新的竞争优势;通过加快自主创新,开发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建设造船强国和实施海洋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稳定造船订单,保持生产增长。积极应对推迟接船和弃船风险,防止出现大量撤单问题,力争船舶企业按期完成订单任务,保持生产平稳较快增长。
加强政策引导,扩大船舶需求。调整优化运力结构,淘汰落后老旧船舶,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推进结构调整,整合造船资源。实施兼并重组,整合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生产资源,发展大型企业集团,促进船舶制造业和配套业协调发展。
加快自主创新,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关键技术和新产品研究开发,提高船用配套设备水平,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规划目标。
1.船舶生产稳定增长。今后三年船舶工业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力争2011年造船产量达到5000万吨,船用低速柴油机产量达到1200万马力。
2.市场份额逐步扩大。2011年造船完工量占世界造船完工量的35%以上,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市场占有率达到20%,海洋工程装备市场占有率达到10%。
3.配套能力明显增强。三大主流船型本土生产的船用配套设备的平均装船率达到65%以上,船用低速柴油机、中速柴油机、甲板机械等配套设备的国内市场满足率达到80%以上。
4.结构调整取得进展。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在高端船舶市场具备较强国际竞争力,若干个专业化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基地初具规模,一批船用配套设备生产企业发展壮大,环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成为世界级造船基地。
5.研发水平显著提高。三大主流船型研发设计实现系列化、标准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品牌船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开发取得突破。
6.发展质量明显改善。骨干船舶企业基本建立现代造船模式,三大主流船型平均建造周期缩短到10个月以内,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三年累计降低15%,钢材利用率显著提高。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
(一)稳定船舶企业生产。
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和航运企业按期履行合同,积极应对推迟接船、撤单、弃船等经营风险。指导船舶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合理安排生产计划,确保造船质量和进度,保持生产连续性。
(二)扩大船舶市场需求。
加快报废更新老旧船舶和淘汰单壳油轮,积极发展远洋渔船、特种船、工程船、工作船等专用船舶。
(三)发展海洋工程装备。
支持造船企业研究开发新型自升式钻井平台、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和生产平台、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海洋工程作业船及大型模块、综合性一体化组块等海洋工程装备,鼓励研究开发海洋工程动力及传动系统、单点系泊系统、动力定位系统、深潜水装备、甲板机械、油污水处理及海水淡化等海洋工程关键系统和配套设备。
(四)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及其他骨干船舶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船舶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相互支持,共同发展。引导中小船舶企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船舶修理、特种船舶制造等业务,开拓非船产品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境外知名船用配套设备企业、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
(五)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制定《船舶工业科研开发重点项目目录》,支持优化升级三大主流船型,开发适应新规范、新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的船舶,提高大型液化天然气船、大型液化石油气船、大型汽车运输船、科学考察船等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设计开发能力,加快新型船用柴油机及其关键零部件、甲板机械、舱室设备、通信导航自动化设备的自主研发,加快现代造船技术、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共性技术研究。
(六)加强企业技术改造。
制定《船舶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及产品目录》,支持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生产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填补国内空白、节能环保效果显著以及产能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及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
(七)积极发展修船业务。
鼓励造船企业利用现有造船设施开展修船业务。加强修船技术研究,增强大型船舶、特种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修理和改装能力。规范发展拆船业,实行定点拆解。
(八)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制定并完善相关措施,巩固我国船舶工业在三大主流船型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扩大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的国际市场份额;鼓励船用配套设备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带动产品出口。
(九)加强船舶企业管理。
引导船舶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内部改革,推进管理信息化,全面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推进数字化造船;加强国际造船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研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推广节能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钢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增强市场分析和预测能力,加强合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财务成本,增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等专业人才培养,强化职工培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满足企业可持续发展需要。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生产经营信贷融资支持。
各相关银行对船舶企业在建船舶和有效合同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确保按期到位;对船东推迟接船的,要适当给予船舶企业贷款展期支持;对信誉良好的船东和船舶企业要及时开具付款和还款保函。加强银企合作,对在建船舶实行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加快建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
(二)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投放。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帮助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和其他骨干造船企业稳定现有出口船舶订单。
(三)鼓励购买弃船。
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骨干航运企业购买远洋船舶的弃船,鼓励金融租赁公司购买出口船舶的弃船。
(四)努力扩大国内船舶市场需求。
对国内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继续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加大预算内资金投入,提前实施纳入国家规划的政府公务性、公益性船舶建造。
(五)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和单壳油轮。
研究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政策。抓紧出台单壳(包括单壳双底和双壳单底)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严禁超龄船舶改造、运营。
(六)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除《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内的造船项目外,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专用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家核准。今后三年,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七)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措施。
制定出台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合并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采取资本金注入、融资信贷等方式支持大型船舶企业集团实施兼并重组。支持骨干船舶企业兼并重组其他船舶企业,优先核准其技术改造项目,鼓励进行产品结构调整。
(八)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
增加高技术船舶科研经费投入,支持高技术新型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重点配套设备研发,支持关键共性技术和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加快船舶工业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船用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以及特种船舶制造专业化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支持大型船舶企业兼并重组后进行信息化建设和流程再造,支持中小型造船企业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调整转型。支持船舶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条件建设。
五、规划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要适时开展《规划》的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有关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物价局等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4】10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9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 州 市 财 政 局
杭 州 市 卫 生 局
杭 州 市 物 价 局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价格权限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确定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附后)。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或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中涉及的个人自理比例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承受能力,作适时调整。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理后,再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按《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条 需申报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或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七条 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医疗服务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增设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报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纳入。新增医疗项目在正式收费标准核定以前,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财政、卫生、物价部门核定的试行收费标准,并抄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开展基本医疗服务,严格掌握适应症,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按照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财政、卫生、物价部门核定的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符合医疗收费标准,但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不得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进行检查,阳性检出率长期不达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根据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对参保人员进行检查的资格。
  第十二条 凡需进行下列规定项目检查、治疗的,须诊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主管科室同意,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报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
  1、应用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超声胃镜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光子刀。
  4、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
  6、肾脏、心脏瓣膜、角膜、血管、骨、骨髓和大面积皮肤移植。
  7、心脏搭桥术和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印发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杭劳社医[2002]290号)同时废止。

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会诊费。
  3、检查治疗加急费。
  4、有关部门规定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唇腭裂、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4、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出境体检等)。
  5、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跟踪随防等)。
  6、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疾病预测等)。
  7、各种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中子刀、细胞刀等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
  4、心脏起搏器及其他人工器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价累计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
  5、价格权限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个人按规定自理部分费用后,累计超过4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
  6、价格权限部门规定不得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检查治疗。
  2、性病的检查治疗。
  3、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医疗费。
  4、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5、执行试行收费标准期间的诊疗项目。
  6、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
  7、因违法犯罪、故意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吸毒、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
  8、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
  9、各类医疗商业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及自理比例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单光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E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DSA)、彩色多普勒仪、左心室超声三维彩色图、动态脑电图仪、超声胃镜、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个人自理 10%。
  2、体外震波碎石、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个人自理 10%。
  3、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装置爱克司刀(X-刀)、伽玛刀(γ-刀)、光子刀,个人自理40%。
  4、心脏起搏器及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人工喉、人工股骨头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价累计在3万元以下部分的费用,个人自理比例分别为国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
  5、价格权限部门规定可单独收费,且在一个治疗过程中,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即国产品5%、中外合资产品15%、进口产品20%)后,累计在4万元以下部分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二)治疗项目类:
  1、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快中子治疗项目,个人自理 15%。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个人自理 20%。
  3、心脏搭桥术和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个人自理20%。
  (三)国家、省其他有规定的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暂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