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4-05-25 05:01: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库[2010]107号


党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保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六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八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在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购买。对于其中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二、采购人购买轻型汽车产品时,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公布新的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时,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及时调整环保清单中的相关产品。
  三、环保清单将于2011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环境保护部对2010年11月底前获得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四、相关企业应当保证环保清单所列型号的产品在本期环保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环保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环保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环境保护部网(http://www.sepa.gov.cn/)、中国绿色采购网(http://www.cgpn. org/)上公告。
  五、各级政府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制度时,应当以本期环保清单中所列产品为准,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环保清单。未列入本期环保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的环境标志产品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环保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环境保护部网、中国绿色采购网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为确保上述信息的准确性,未经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允许,不得转载。
  八、环保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请遵照执行。
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六期)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护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泸州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障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泸州酒是指以泸州本地和川南地区糯红高梁为主要原料,辅以部分大米、玉米等,并在泸州地域范围内利用其自然微生态圈按泸州酒传统工艺生产的酒,其质量特征符合《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并受地理标志保护的浓香型酒和酱香型酒。
第三条凡从事泸州酒生产、经营活动,申请、印刷、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及对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实行自愿申请原则,鼓励具备泸州酒条件的生产企业申请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禁止伪造、冒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禁止在泸州酒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七条四川省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四川省泸州质监局)具体负责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管理。

第二章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八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泸州市人民政府,凡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从事泸州酒的生产、经营者,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提出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
第九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经营者需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四川省泸州质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式六份):
(一)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证明;
(三)指定的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生产许可证;
(五)企业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
(六)代码证书;
(七)市级以上的计量确认;
(八)产品包装和标识标签样本;
(九)产品生产经营者和质量管理简介。
第十条根据生产、经营者的申请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按照评审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经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核合格注册登记后,发给《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且其生产包装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即可在其获准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品牌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专用标志的印刷必须符合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技术要求》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年第151号公告的规定。
第十三条专用标志一般应粘贴在包装标识上,也可以直接印刷在包装标识上。粘贴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统一在省内认可其有印钞防伪技术能力的单位承印,实行领用管理制度。
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印制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必须事先向四川省泸州质监局提出申请,同时将所选定的印刷企业报四川省泸州质监局,经核准同意后可按核准数量印制,严格管理使用,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四川省泸州质监局报一次。
第十四条专用标志使用每年复查一次,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组织实施。

第三章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属质量标志,受法律保护。对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而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十六条四川省泸州质监局对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获准使用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及有关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标志的,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责令改正,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持有《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应按证书所列的产品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第十九条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四川省泸州质监局指定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从事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 商贸酒类地理标志办法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社部发[2005]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进一步做好"十一五"期间职业培训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和宣传《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方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决定》内容,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业培训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服务、为培养技能人才服务的发展方向,围绕加快培养一大批专业化高技能人才和数以千万计高素质技能劳动者的任务目标,精心部署安排,抓好贯彻落实。要发挥劳动保障部门推动职业培训与就业结合的优势,使职业培训在促进劳动者就业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发展职业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以及在技能人才培养、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做法,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楷模,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二、规划"十一五"职业培训工作,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职业培训新发展。各地要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制定"十一五"职业培训发展规划,并纳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推动。要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创业能力、岗位工作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为目标,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规划指导各类职业培训的发展。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托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职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支持和经费投入,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动员社会积极参与,实现职业培训新发展。

  三、实施"新技师培养带动计划",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技能劳动者队伍素质整体提高。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国新培养190万名技师和高级技师,新培养700万名高级技工,并带动中级和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要重点依托行业企业,发挥院校基础作用,整合全国高技能培训机构资源优势,加快培养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技能操作训练和鉴定服务。指导各类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加强职工岗位提高培训,落实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指导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普遍开展校企合作,强化技能实训,创新后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就业导向的办学方向,深化教学改革,突出能力训练,打造技能就业品牌。加强对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其依法规范办学,提高培训质量。

  四、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深入推动再就业培训,以培训促就业。5年内对2000万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要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实现就业为目标,发动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市场需求和岗位开发,进一步强化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切实落实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经费补贴政策,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和办法,形成以培训促进就业,实现提高素质与开发岗位的并举。

  五、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广泛开展创业培训,发挥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5年内对200万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提高成功开业率和稳定经营率,并努力实现创业带动更多就业的效果。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青年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以及其他群体,普遍开展创业意识教育,激发创业热情。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实施创业能力培训,使其掌握创业知识和技巧,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推广"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模式,加快创业培训教师培养,提高培训质量。要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将创业培训与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紧密结合,密切与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培训、政策、资金、技术、信息等"一条龙"服务,营造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良好环境。

  六、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提高转移就业效果。5年内对4000万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使其提高职业技能后实现转移就业。要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灵活性,加大培训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力度,实行便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实现就业的经费补贴办法。在做好培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对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实现农民工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维护权益"三位一体"统筹安排、联合运作,不断提高转移就业的质量和效果。

  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导航计划",全面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围绕《决定》提出的四项培训工程,针对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全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在劳动者技能就业和技能成才过程中的导向作用。5年内为5000万人次参加鉴定提供服务,重点抓好20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的职业(工种)的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生产服务岗位需要,结合工作过程和生产现场,对劳动者的能力和业绩进行评价;加强职业院校学生职业资格认证工作,结合技能操作考核,帮助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结合开发就业岗位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需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规范业务流程,提高鉴定工作质量。

  八、继续实施"技能岗位对接行动",完善就业服务,为技能劳动者培训后就业提供有效支持。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特别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进一步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联接,强化就业信息对职业教育培训的引导和服务。要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岗位对接专项行动,做好信息沟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见习、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服务等工作。要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技术职业(工种)就业准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规范用人单位招工和劳动者求职行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