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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26: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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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局《佳木斯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七月五日


                 佳木斯市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市住房保障局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内新建商品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销售(预售)的新建房屋。
  新建商品房的价格行为,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开发销售(预售)房屋过程中的价格行为。
  第二条 实施商品房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开发建设成本包括征地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设安装工程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无偿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各项收费。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安全监控系统、电梯、消防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五条 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可以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凡未经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开发经营者有权抵制并拒绝缴纳。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费,必须出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按《收费许可证》所列项目及标准收费,开具规定的票据。
  各类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不得强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纳会费和提供赞助。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规定增加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的收费、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向媒体反映。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预售)实行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开发经营者在办理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前,应当将拟实施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如实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在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前,应对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行为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对未进行价格申报的,应督促其履行价格申报手续。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到市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其他县(市)区开发建设商品房的价格行为,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条 开发经营者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
  (四)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申报表。
  第十一条 价格行为申报的内容:开发经营者名称、开发项目名称、开发面积、商品房价格主要构成(含各种税费及代收费)、平均销售价格、楼层差价率、申报价格的有效期。申报商品房销售价格,如需变动的,应另行申报。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房实行按建筑面积计价。开发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以及公共配套房屋及设施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明码标价。开发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必须按建筑面积计价并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采取高标价、大折扣的虚假标价欺骗购房者。
  第十四条 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之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按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格表》要求公示。
  《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主要内容包括:所售商品房项目名称、坐落位置、建筑结构、房屋类别、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建筑面积、销售价格、楼层差价以及落款时间等内容。
  开发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将明码标价情况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者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中介服务,应当由购房者自愿选择,开发经营者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凡属开发经营者自行委托的中介服务,所需费用全部由开发经营者负担,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者代收代付的收费项目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必须严格按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开发经营者必须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开发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或提高包括售房时公示或承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内的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开发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擅自销售的;
  (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三)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新建商品房按要求配置的安全门、对讲门、楼内有线电视、网线、电话线预下等配套设施和小区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电设施工程费等其它行政规费不得在价外另行收取。
  (五)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
  (六)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和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七)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八)散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以及纵容工作人员或雇佣他人炒作房价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九)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行为。
  第二十条 开发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它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开发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对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委办发[2004]5号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对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
  《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监察局关于对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0日



广元市财政局 广元市监察局
关于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精神,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政府非税收入收支管理行为,逐步构建我市地方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体系,从源头上加大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以下简称“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一、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全面实施银行代收
  从2004年4月1日起,对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实施银行代收的管理办法。即对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批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罚没收入,国家机关财产收入、资本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执收单位只向缴款人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并按市级部门预算进行管理。
  二、银行代收的具体操作方法和程序
  (一)由缴款人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专柜缴款。
  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能够制约的收费项目,执收单位不开设收入过渡账户,不收取现金,只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进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具体操作程序为:
  1.执收单位在办理具体收费业务时,只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将《一般缴款书》的第一至第三联交由缴款人到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第五联(存根联)留存执收单位备查、登记台账。
  2.缴款人在实行银行代收网点、专柜缴款后,收款银行在《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回单联)加盖受理银行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缴款人,缴款人凭此联回执收单位办理具体业务。资金由银行代收点直接划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3.执收单位核实代收银行加盖收讫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后,核销留存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将第四联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后与第一联一并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的具体业务。
  4.执收单位根据已核销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存根联)建立执收单位的已上缴财政非税收入台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报表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对未核销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存根联),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款人催收。 
  (二)由执收单位代收资金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专柜缴款。
  执收单位对缴款人的缴款行为无法制约的收费项目、单次收费在20元以下的零星收费项目、异地收费和特殊公共服务性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收单位对缴款人开票的同时,可收取现金,执收单位不得设立过渡账户。当日收取资金满500元时,由执收单位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当日收取资金不足500元时,执收单位应于次日(节假日顺延)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进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执收单位在办理具体收费业务时,向缴款人开具《一般缴款书》并当场收取现金,将《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用章后退还缴款人记账,并办理相关业务。第一至第三联、第五联与收取的现金由执收单位保管。
  2.执收单位将已收取的现金和《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指定的银行代收网点、专柜缴款,资金直接进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3.代收银行在《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加盖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将根据银行退还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核销留存的第五联(存根联)。
  4.执收单位根据已核销的《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存根联)建立执收单位的已上缴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通过计算机网络或报表方式定期与财政部门对账。
  (三)异地缴款及未实行银行代收的银行收费的有关问题。
  1.当执收单位征收费用,缴款人为异地缴款人,并实行异地汇款方式缴款时,由异地缴款人将应缴资金直接汇缴到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异地缴款人持银行加盖印章的汇款回单到执收单位办理具体业务。执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凭《一般缴款书》第五联登记已缴财政非税收入台账,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核销手续。
  2.当执收单位征收费用,缴款人从代收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以汇款方式缴款时,由缴款人将应缴资金直接汇缴至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缴款人凭银行加盖印章的回单到执收单位开具《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凭《一般缴款书》第五联登记已缴财政非税收入台账,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核销手续。
  (四)罚没收入收缴的有关问题。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制以后,市级罚没收入票据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所收取的资金全部缴入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五)对已进入市政服务大厅的各项收费,由服务中心当场收取,并于当日下午5时前将款项缴入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
  三、银行代收点的确定
  根据市财政局与工商银行广元市分行、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建设银行广元市分行分别签订的《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委托银行代收协议书》的协定,上述三家国有银行的对公营业机构(各营业部及下属分理处、办事处)经市财政局考察核实后,确定为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代收网点、专柜。各银行代收网点、专柜应统一悬挂四川省财政厅制发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点”铜牌,并在代收柜台前设立明显标志,同时在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政策咨询等方面为缴款人提供方便和服务。
  各银行代收网点办理收款业务后,将资金按照其归属分别直接划入市财政局开设的“广元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户”(开户银行及账号分别为:工商银行广元市分行营业部:2309442129026419131,农业银行广元市分行营业部:272101040005081,建设银行广元市分行滨河路分理处:22698801),并利用各自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按执收单位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内容,及时将每笔缴款业务的收款日期、《一般缴款书》号码、执收单位编码、付款人全称、收费项目编码、计费数量、收费金额、代收银行行号等8项记账信息传送到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归集银行。归集银行收到各银行代收点划转的资金及每笔业务的“8项记账信息”后,将资金与每笔缴款业务的“8项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无误后,通过省财政厅的计算机网络,于次日上午10时前将“8项记账信息”传送到省财政厅信息中心(网址:HTTP://10.72.1.200/SCCZ)规定的数据库内(节假日顺延),并按协议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解缴财政专户对账表》。
  四、《一般缴款书》的使用和管理
  《一般缴款书》是经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批准的在省内商业银行统一使用的银行特种现金或转账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二为一的特种票据,各商业银行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同意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凭证>的复函》(成银函〔2000〕11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启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川财非〔2003〕2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拒收拒付。
  《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为实行代收的银行在办理收款业务并加盖现金或转账收讫印章后退还给缴款人的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为缴款人开户银行的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为收款人开户银行的贷方凭证;第四联(收据),为执行单位付给缴款人的收据(银行代收专用收据);第五联(存根),为执收单位的存根。《一般缴款书》的使用方法为:
  (一)缴款人以现金方式缴款时,《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只填写“付款人全称”中的内容,不必填写付款人的“账号”和“开户银行”中的内容。此类缴款用作“现金缴款凭证”使用。
  (二)缴款人以转账方式缴款时,《一般缴款书》的付款人“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栏目需填写完整,此类缴款用作“转账缴款凭证”使用。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应尽可能与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一致。
  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实行银行代收后,执收单位除内部往来结算资金和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各单位不得再使用财政监章的其他专用票据。执收单位到广元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购领《一般缴款书》,并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一般缴款书》的购领、保管、核销制度。广元市非税收入管理科对执收单位购领的《一般缴款书》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的《一般缴款书》按执收单位编码、《一般缴款书》号码及时同步逐一核销并按执收单位登记台账。
  五、财务核算管理
  (一)实行银行代收制后,执收单位与市财政局的对账,按以下方式进行:
   1.有条件的执收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开票的管理方式,使用《执收单位开票及收入台账管理》软件,在开票的同时自动建立本单位收入台账。
   2.使用手工开票的执收单位,应按手工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存根联)建立已上缴市财政局款项的收入台账,即按已开具并确认代收银行已收款并核销后的《一般缴款书》填写的“执收单位编码”建立已上缴市财政局款项收入台账的总账,并按填写的“收费项目编码”建立收入台账总账的收入明细账。
  (二)通过调制解调器(Modem)拨号上网方式与省财政厅信息中心联网。联网方式:
  1.建立与市财政局的连接。在“我的电脑”中选择“拨号网络”建立新连接后,将“我的连接”改为“与市财政局连接”。登录拨号上网电话为:02896164。
  2.拨号与市财政局连接,双击“与市财政局连接”将用户名改为 user,密码为user。
  (三)联接通后,使用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进入省财政厅信息网站(网站地址为:HTTP://10.72.1.200/SCCZ)。
  (四)键入执收单位编码、密码进入本单位站点后,即可浏览、打印市财政局已收款项和收入项目明细报表,初始密码为空,进入后请按规定修改本单位的密码。
  (五)下载市财政局已收款项的记账信息,按《一般缴款书》号码逐一核销执收单位已开出的《一般缴款书》,对执收单位已开出但市财政局尚未收到款项的《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向缴费人催收款项。
  六、监督与检查
  为保证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的顺利实施,市监察、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物价等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制定防范和监督措施。各级人民银行要加强金融政策指导,协调好各商业银行的工作,督促各代收银行严格按照《广元市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协议书》协定执行,认真做好代收业务,不得违规操作。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隐瞒账户不报的,以及商业银行擅自对其办理开户、变更或撤销账户的,一经查出,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家其它有关财政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各县、区政府对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实施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备案。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关于增补国务院副总理的提议

国务院


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关于增补国务院副总理的提议

我现在提议:增补杨静仁、张爱萍、黄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请大会审议决定。
国务院总理 赵紫阳
198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