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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2:53: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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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


法〔2012〕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各地法院近期要对已经受理或将要受理的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提前预测、主动应对和有效消除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近期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规范司法行为,强化审判执行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立案、审查、执行机构要注意加强沟通配合,创新工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案件,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通知精神办理,严把立案、审查、执行关,切实体现“裁执分离”的原则,不得与地方政府搞联合执行、委托执行。要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对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得准许;凡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方可采取强制手段;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监督指导,防范和制止下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和危害社会稳定的情形发生。

  五、建立完善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

  为便于了解掌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信息和情况,要建立和完善征收拆迁案件信息和舆情报告制度,特别是在十八大召开前夕和会议期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按月搜集掌握辖区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凡在办案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隐患或事件的,有关人民法院必须立即向当地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准确、反映迅速。上下级人民法院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随时掌握相关重要舆情动态,及时调查了解事实真相并采取应对措施,回应社会关切。要严格执行重大信息报告制度,对隐瞒不服、歪曲事实、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通报。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水平

               景县人民检察院 刘聪

摘要: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是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也是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当今,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建设的加快,传统的检察执法办案水平已经面临着严重挑战,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执法能力的建设是整个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石和关键。
关键词:执法理念 检察职业道德 监督制约 规范化建设

基层检察院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第一线平台。其规范化执法水平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的总体水平,还直接关系到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度和群众公认度。
一、端正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政治理念。
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牢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谋利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最高执法工作标准,真正树立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观念,自觉保护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树立起既重实体公正、又重程序公正的观念,用公正合法的程序办好每一件案件。实现严格公正执法,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高举法律武器、保障人民利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文明执法。
二、加强检察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自觉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观念,提升文明素养,从严要求自己。自觉遵守高检院“六个严禁”、中政委、高检院、省院、市院一系列规定,做到令行禁止。坚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时刻保持在金钱、美色、利益等诱惑面前的清醒头脑,自觉抵制和排斥各种司法腐败行为,准确把握社会不良风气带给干警的影响和困惑,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干警思想上构筑廉洁自律的坚固防线,严格落实工作制度,认真按照规定办事,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引导检察队伍树立清风正气。
三、加强监督制约,提高规范、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监督是最好的防腐剂。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是确保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要努力构建符合检察执法活动规律的内外监督制度,保证执法活动的正确实施。
(一)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度,强化内部执法监督。
加强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通过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政务公开和民主评议行风等多种形式,使党政“一把手”更好更正确地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建立案件质量评审委员会,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瑕疵案件或错案;全面落实巡视督察、干部选拔监督、敲警钟日等制度,严肃用人纪律;建立基层院检察长工作情况动态监督制度,真正把强化自身监督与强化法律监督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
邀请党委政府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活动,把干部置于人民群众评议监督之中,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群众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只有接受群众监督,才能真正做到为民谋利,与民为仆,因此要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鼓励、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加大民主监督力度。召开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登门走访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检查开放日制度”,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机关,更好地监督检察工作。积极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
四、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以规范执法促进作风改进。
树立正确的执法作风是正确执法的重要保证。规范执法是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径。检察人员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倾听呼声,不断学习和反省,认真学习中央、省、市有关转变工作作风的文件规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信心和决心,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淡泊名利,勤政为民,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执法为民意识,端正执法理念,实现工作作风的大转变。
检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坚决服从党的领导,坚定政治信念,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参考文献
1、李晓玲,论新时期如何有效提升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水平,正义网
2、何勇,基层检察院规范执法行为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南方论刊,2006(1)
3、胡太平,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思考,人民检察,2007(12)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3〕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三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全部使用本市财政预算资金或全部使用纳入本市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其它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的标准和规模执行。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征地、拆迁、设计、赔偿、垫资等为理由,或以非关键性相关专业为理由,要求直接发包。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市计划、经贸、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力、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本省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应当进入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发包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发包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方可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
(一)发包申请审批;
(二)招标组织机构的确定;
(三)送审草拟的招标文件,安排招投标日程;
(四)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发放;
(五)招标文件购买或发放;
(六)投标报名;
(七)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预审;
(八)投标人核定核准;
(九)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十)投标;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三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计委或者省、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四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自行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代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至少5日前,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办公地址;
(二)投标须知,包括招标工程名称、结构形式、性质、地址和招标内容或范围、规模和标准、投标有效期、工程承包方式、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招标工程相关技术指标和要求、评标办法、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开标地点、获取招标文件及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投标书的格式和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
(三)工程量清单内容;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五)其他附加说明。
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的办法和标准应尽可能地详细、具体、量化,能够充分体现工程的经济、技术要求和需要。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依法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有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第十八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当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作为正式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酌收招标文件工本费用。

投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是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件和要求作出响应、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工程项目的资质资格能力,并在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时间、地点等)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修改、撤回、补充其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六条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要求投标人提供保证金或由银行、保险公司等提供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总造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抖浙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或委托交易中心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条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
地点,无特殊j清况,三亚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大厅应确定为公开开标的场所。
开标应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交易中心对招投标的开标、评标过程进行鉴证。重大工程项目还可邀请公证部门对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三十一条标底是公开的或无标底工程招标,投标人标书可以不进行密封;标底是保密的工程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专家评委库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专家评委的确定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交易中心专家评委库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评标公开、公正的需要回避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专家评委库不能充分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建测于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增加从异地交易中心专家评委库抽取的专家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对评标结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确定抖铭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无法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及有关资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及有关材料5日内无异议的,由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共同核发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
标通知书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中标通知书所标示承包价为合同价,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条款。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可经招标人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t工作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完成,分包人须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相应资质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资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能分工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或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