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全面实施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经济的快速发展,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增多,海砂作为填海造地工程的主要填料,市场需求较大,海砂使用价值越来越高,海砂资源的开采利用促进了沿海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开采数量和从业人员的迅速增加,局部海域海砂开采用海活动密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申请审批管理模式已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公平、公开、公正配置海域资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海砂开采用海秩序,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制度的重要性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资源性资产的出让应由行政审批逐步走向市场化配置。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是海砂开采用海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是防止海域使用审批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有效措施,是保障依法行政的必然选择。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鼓励和引导深水远海海砂资源开采,严厉打击违法开采海砂用海行为,维护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秩序,促进当地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全面推行以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编制拟出让海域拍卖挂牌方案,经国家海洋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拍卖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实施,并负责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一次性出让,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拍卖挂牌底价由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得低于按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组织拍卖挂牌工作所需的费用的总和。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所得的收入,依规扣除海域使用论证和环评费、海域测量费和海域评估费等组织拍卖挂牌工作所需的费用后,按规定缴纳入库。
省(区、市)管理海域以外拟出让海域的市场化配置工作,按照离岸距离由最近的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科学选划海砂开采用海区域
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市场化配置海域使用权的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在编制出让海域拍卖挂牌方案前,应当对拟出让海域加强选址合理性分析,开展实地测量,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科学选划海砂开采用海区域。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军事用海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航道锚地、船舶定线制海区和重要的海洋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栖息地等区域禁止实施海砂开采用海活动。在可能危及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海堤、海底电缆管道、海上油气开采等涉海工程安全的海域,以及可能对海岸线、海岸防护林带造成侵蚀危害的海域,严格限制海砂开采用海活动。鼓励和引导发展深海海砂开采技术,促进海砂开采向深远海区域发展。
四、切实加强对海砂开采用海的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市场化方式出让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综合评估,并根据检查情况实施动态调控。纪检监察部门要将海砂开采用海市场化配置工作列入监督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各分局及海区海监机构要对海区省份海砂开采用海市场化配置工作及用海活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
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加强对海砂开采用海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海砂开采用海集中区和限制开采区的海砂开采实施海域使用和环境影响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要采取有效的监管方式,通过常规检查、定期巡查、专项执法和海砂开采用海重点监控区检查等,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法规,及时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用海行为,维护良好的海砂开采用海秩序。
五、妥善处理已经受理审查的海砂开采用海项目
为做好政策衔接,对于2012年12月17日通告发布前我局已经受理审查的海砂开采用海项目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在通告发布前我局已同意开展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申请项目,仍按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经审查同意的,一次性出让海域使用权2年,到期后不再续期。
按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应当在2013年3月底前向我局提交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批稿)和评审通过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报告的,退回海域使用和环评申请,不再办理用海和环评核准手续。
我局将于2013年6月底停止办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审批和环评核准工作。
(二)在通告发布前已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符合续期条件的,可以续期一年,到期后不再续期。申请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我局提出续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广东省续期用海项目按试点意见办理,其中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设定的续期条件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续期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我局将于2013年12月底停止办理海砂开采海域使用续期审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妥善处理已经受理审查的海砂开采用海项目审批事项的督办检查。
沿海省(区、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工作的经验总结,为进一步推进海域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工作打好基础。文件执行过程中,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
2012年12月28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3)248号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工作,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九日至二十四日在广州召开了部分商检局参加的关于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通过交流经验,重点研讨了如何进一步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工作,修改了《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现下发各局,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二、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附件一
关于加强普惠制产地证签证调查管理几点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惠制签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对加强普惠制签证调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局遵照执行。
一、调查
<一>注册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申请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的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给惠国规定的原产地标准,进行实地调查,建立完整的注册档案。
对于新的高科技产品的注册申请,要严格调查,提出意见,报请领导审批,并向国家商检局备案。
对注册企业每年复查一次。经复查合格,准予重新注册。
<二>签证调查
注册签证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在签证过程中,如对申请书和证书有关内容,特别是原产地标准有怀疑时,要及时核对有关注册资料,并做进一步的实地调查,核实无误,方可予以签证。
各地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给惠国原产地规则要求的宽严程度,结合本地区签证商品的特点和日常签证工作,对签证商品分类,进行重点抽查管理。
<三>退证查询调查
商检签证机构对给惠国的退证查询要做到批批实地调查,调查人员要根据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对查询内容作好详细的调查结果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对外答复。地区局必须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上报省局审查,由省局统一对外答复。对于重大的专题查询,必须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批。所有退证查询案例均须保存完整的调查档案。
二、签证商品分类原则及抽查比例
1、一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非常严格的;
(2)产品科技水准要求高,其重要零部件国内基本不能生产或国产质量一般达不到要求的;
(3)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其质量不过关或供应不足或价格过高,生产企业容易采用进口原材料及零部件代替的;
(4)给惠国海关重点查询的产品;
(5)被给惠国列入反倾销调查对象的产品。
2、二类产品:
(1)凡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比较严格;
(2)按普惠制规定要求必须采用的国产原料及零部件,出口生产企业可以自
己生产,或在国内可采购到的;
(3)给惠国海关查询的一般产品。
3、三类产品:
(1)列入加工清单的给惠产品,其给惠要求和加工标准不太严的;
(2)属劳动密集型或非技术密集型产品的;
(3)加工工序简单、设备要求不高,出口生产企业可以生产或国内采购原材
料、零部件加工的。
各局按上述分类原则,制定详细的分类产品目录,确定重点抽查比例,并报国家局备案。
三、对于使用国内转厂(指经海关进出口核销过的),出口复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的产品,商检签证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调查制度。
对于国内转厂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必须提供《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见附件)以及有关的证明文件,足以证明符合给惠国规定的普惠制原产地标准,则视为国产成份。
对于出口复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申请单位如能提供足以证明符合产地标准的有关文件,则可视为国产成份,否则,视为来源不明的进口成份。
四、对列入加工清单的商品申请异地签证时,申请单位须出示产地商检机构出具的《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签证局凭此单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否则,不予以签证。
产地商检局出具《GSP原产地标准调查结果单》,参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商检签证机构对签证产品的成本价、出厂价等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可请会计事务所等部门协助核实。
六、各商检签证机构应根据总签证量的情况,配备或充实合理数量的签证调查人员。各商检签证机构应加强对签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设置专职专岗的签证局,应对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岗位轮换制度,使其全面熟悉业务。
附表
国内转厂原材料、零部件产地来源情况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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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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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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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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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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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 │ │ ┃
┃ │电话: │转厂报关单号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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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厂原材料│ 产地 │ 型号 │ 单价 │ 数量 │国产价值│进口价值┃
┃零部件名称│ 国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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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加工制造直接费用 │原材料、零部件成本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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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转厂价值 │进口价值占转厂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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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工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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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和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较强的涉外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产地证的签证管理工作,保证产地证签证人员的素质和签证质量,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第二条 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第三条 非外语专业毕业的人员,必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或国家局组织的英语四级考试水平。
第四条 接受过签证局的产地证业务培训并上岗实习半年以上,掌握一定的产地证业务知识和具体签证要求,熟悉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各给惠国的普惠制方案,熟悉原产地证书的填制方法,了解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贸易惯例。
第五条 具备一定的商品知识,熟悉本地区的出口签证商品结构,尤其是含有进口成份商品的原材料构成及加工工序情况。
第三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申报
第六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应由各直属局统一组织业务培训,国家商检局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合格者,由有关直属局填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上报国家商检局审核。
第四章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的审批
第七条 经国家商检局审查批准获得签证资格的人员,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发给《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见附件2),并办理注册备案手续。
第八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由各直属局提出延期报告,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对各直属局上报的签证人员,实行定期审批,每年两次,具体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为保证产地证签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产地证签证人员一经国家商检局批准注册,须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如离开签证岗位,应退回《产地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并由签证局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主管部门备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产地证签证人员滥用签证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各直属局按《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情况书面上报国家商检局,由国家商检局撤消其签证资格,同时收回《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证》,办理撤消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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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地证签证人员签证资格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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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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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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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姓 名: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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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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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教委 ┃
┃外语水平,通过 英语考试 级 ┃
┃ 国家商检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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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考试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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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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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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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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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证 │手签: ┃
┃印 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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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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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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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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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字 __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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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产地证签证人员
签证资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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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照片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局名:
编号: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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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批准 对外签发原产
地证明书
发证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局印)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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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复审延期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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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 ┃
┃ ___年___月___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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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
┃ ┃
┃ ___年___月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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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4
注:1、此证仅限持证人使用,不得转借。
2、签证人员签证资格每五年复审一次,凭此证办理复审手续。
3、持证人调离岗位时,须交回本证。
P.5
@/表@
财政部对卫生部进口计划免疫疫苗专用冷藏运输车进口税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对卫生部进口计划免疫疫苗专用冷藏运输车进口税收问题的函
财政部
卫生部:
你部《卫生部关于申请进口计划免疫疫苗专用冷藏运输车免税的函》(卫规财发〔2000〕第56号)收悉。经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我们意见函复如下:
你部利用世行贷款进口的(36辆)计划免疫疫苗专用冷藏车,虽具有低温冷藏的性能,但按其主要功能、特点及海关的归类原则,属于冷藏运输车范围,不属于“具有特殊功能的、非主要用于载人或运货的特种机动车辆”。因此,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的规定,上述36辆冷藏车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进口税。
200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