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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时间:2024-07-03 10:31: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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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1日公布 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引导私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形式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的私营企业。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依法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五条 私营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法纳税,公平竞争,服从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财产权益保护
第七条 私营企业依法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敲诈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第九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侵占,破坏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
因建设需要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可以对其所有的资产依法自主决定出租、抵押、有偿转让或者其他处分。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利等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私营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足额缴纳各自应缴纳的出资额;
(二)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抽逃出资;
(三)未经股东大会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转让出资或者新增加投资者;
(四)其他侵犯私营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合伙人或者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贿赂,致使企业财产权益受到损失;
(二)侵占企业财物,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三)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四)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六)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策略等商业秘密;
(七)损毁企业设备、工具、设施等财物,给企业造成损失;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犯企业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经营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自主经营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以及提供的劳务,可以自主定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自主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其采取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强行向私营企业推销商品,不得违背私营企业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私营企业在经营进出口业务时,海关、外汇、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各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以企业资产在国内外投资,收购或者兼并其他企业。
私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与其他企业联营,依法组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集团等。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以房地产、有价证券等作为抵押,申请贷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有关贷款手续。在融资、结算等业务方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为私营企业提供便利,不得歧视。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劳动用工权和内部管理权。
私营企业有权依法决定本企业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数额。
私营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生产、质量、环保、安全、卫生、保卫等制度。

第四章 其他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私营企业依法享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凡雇工超过25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应当组建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在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时,有权要求公平对待,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歧视。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在科研成果申报、产品鉴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本市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同等待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在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其他科学技术奖项方面享有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私营企业职工在民主选举、参政议政、评选先进、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迁入户口等方面享有与其他企业职工同等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与私营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私营企业职工在私营企业工作期间,连续计算工龄。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职工有权依法享有养老、待业、工伤、医疗、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职工可以出境、出国考察,从事商务活动或者集体组团出访。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其办理护照、通行证和外汇兑换等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或者借故推诿。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摊派、赞助或者推销商品。
向私营企业收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投诉、报案或者起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私营企业行使审批、注册登记、税收、外汇、审查出入境等管理权限时,在法定条件之外另外附加条件,或者借故推诿、无故拖延、无理阻挠以及有其他歧视性做法的;
(二)拆迁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所,不依法给予补偿安置的;
(三)以封锁、限制或者其他歧视性措施侵犯私营企业产品销售权和物资采购权的;
(四)非法要求私营企业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对拒绝摊派、赞助、推销商品的私营企业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违法向私营企业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私营企业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5月21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的通知

教师〔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和《教育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11号),进一步规范各类幼儿园用人行为,我部研究制定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执行时间。自印发之日起,各地新设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按照《标准》执行,已设幼儿园在三年内逐步达到《标准》要求。
  二、制定实施方案。《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将《标准》作为办园的基本标准之一,补足配齐幼儿园教师,切实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情况的动态监管。

  附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doc



                                教育部
                               2013年1月8日




附件: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幼儿在园生活、游戏和学习的需要,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一、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见表1。

表1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
服务类型 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 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
全日制 1:5~1:7 1:7~1:9
半日制 1:8~1:10 1:11~1:13

  二、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幼儿年龄和班级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使每位幼儿在一日生活、游戏和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帮助和指导。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2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1名保育员。

  对所辖社区或村级幼儿园(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的中心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和需要增配巡回指导教师。

  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

  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足本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并确保在教师进修、支教、病产假等情况下有可供临时顶岗的保教人员。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标准见表2。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表2 幼儿园班级规模及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标准
年龄班 班级规模(人) 全日制 半日制
专任教师 保育员 专任教师 保育员
小班(3~4岁) 20~25 2 1 2 有条件的应配备1名保育员
中班(4~5岁) 25~30 2 1 2
大班(5~6岁) 30~35 2 1 2
混龄班 ﹤30 2 1 2~3

  三、其他人员配备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四、本标准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合格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通知
文化部


1985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关于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意见》;1988年9月,国务院转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快和深化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意见》。在这两个文件精神指导下,经过改革,我国的艺术表演团体逐步打破了旧体制的模式,由计划
体制下国家统包统管的形式逐渐向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各种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转变;布局不合理和队伍偏大的状况在总体上也有所改变。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许多艺术表演团体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尝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从当前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实际来看,由于各地在经济、文化发展诸方面的差异,各地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进展很不平衡,改革的成果还较为脆弱和单薄,改革的思路和视野还不够开阔,改革的外部环境和社会宏观机制还不配套,文化经济政策还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艺术表演团
体内部运营机制上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未解决,相当一部分艺术表演团体处于不能正常运转的状态。艺术表演团体在很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不适应改革开放,不适应人民群众新的要求,在创作上表现为能够深刻反映改革开放和时代精神的力作不多。因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
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继续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文件和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精神,继续贯彻1985年和1988年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两个文件的基本精神,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时机,大胆探索,以真抓实干的精神,把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推上一个新台阶。现根据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对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提出的新要求,特作如下通知,望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进一步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出人才,出作品,繁荣艺术事业,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
次文化生活需求,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
改革的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精神文明建设需要,符合艺术自身规律的社会主义文化实体;确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实行各类院团多轨并存,保住国家重点,放开社会办团;逐步建立艺术人员合理流动的新
陈代谢机制。
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在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进度和办法上可有所不同。市场机制发展快,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要迈出大步,老、少、边、穷等地区可以分步骤、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改革。
当前,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着重点是:优化外部环境,转换管理体制,搞活内部机制,加强经营管理。特别是地市以上的大、中型剧团要加快改革进度,强化改革力度,切实搞活内部经营机制,在富余人员的安排、分配差距的拉开、演出实体的分离等重要问题上要有所突破。
在改革进程中,要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力求做到两个效益的有机统一,同时要正确认识文化市场的功能和作用,充分发挥文化市场对艺术事业的积极作用,避免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消极作用,不能由于市场的影响而忽视对艺术高品位、高质量的追
求,也不能因为市场上出现一些不好的甚至丑恶的东西就漠视市场。要尊重市场规律,适应市场需求。
二、继续调整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市场的新格局
经过改革,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得到初步调整,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诸如在同一城市艺术品种相同的剧团设置重叠;大、中城市剧团偏多;县以下剧团数量少,广大乡村群众看戏难等等,因此要继续对现有艺术表演团体的布局进行适当的调整。
1、国家重点扶植少量的在国内外、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具有实验性、示范性和民族代表性,或具有历史保留价值的艺术表演团体。
2、办好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力争每个地、县有一支演出队伍。地、县级艺术表演团体可采取多种办团形式,实行多种所有制。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大力支持县级艺术表演团体,随着财力的增强,增加经费补贴,为他们长年为农村群众服务创造有利条件。
3、提倡和鼓励社会办团。积极支持集体、个人办团,支持和发展民间职业剧团、农村家庭剧团以及各种形式的演出队。这部分艺术表演团体依靠各种社会力量,在文化市场中自主经营,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这些剧团在表演团体总体布局中所占比例应该扩大。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这
部分艺术表演团体实行社会化管理,给予平等竞争条件,在创作、演出、奖励等方面一视同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4、要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对老、少、边、穷等经济落后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在一定时期内要实行特殊的照顾政策,不宜把这些地区的艺术表演团体完全推向市场。
三、完善领导管理体制,强化艺术表演团体独立法人地位
艺术表演团体在领导管理体制上应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是减少管理环节,确立艺术表演团体独立法人地位的具体体现。一般情况下院团长为法人代表。
1、法人代表是由上级文化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法人代表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2、法人代表代表院团承担法律责任,对院团的各项工作全面负责,对人员聘任、机构设置、经费使用、剧目生产等有决定权。
3、对院团的重大问题,法人代表必须听取或征求同级党组织和职代会的建议、意见,接受党组织和职代会的监督、指导。
4、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尊重艺术表演团体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得干预、阻挠法人代表行使正常的权利。
四、改革劳动人事制度,畅通人员进出渠道
艺术表演团体要根据艺术生产和业务工作的需要,进行定编、定岗、定员和制定岗位规范。在社会各种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前,先对现有人员进行优化组合,也可实行一团两体,将演出实体分离出来,使演出实体能够轻装上阵。
对于新加入艺术表演团体的艺术从业人员实行合同聘任制,试行从全社会选择人才的办法。
在实行聘任制为主要用人制度的情况下,确定受聘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健全各项具体聘任办法。
有条件的省、市和地区,可建立艺术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承办艺术从业人员的岗位交流,利用超编人员兴办文化企业,开办第三产业及其它有偿性服务项目。力争在全国、一个地区或在文化单位之间,逐步形成艺术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发挥作用的机制。
对未聘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渠道分流:对于不适宜从事舞台演出工作的艺术从业人员,鼓励其转业、转岗;对于从艺多年,接近退休年龄,不宜再从事舞台演出工作的人员,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各种办法,使艺术表演团体的劳动人事制度形成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五、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建立符合各地实际情况的内部分配办法
艺术表演团体的工资制度需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克服平均主义。一是使艺术人员在艺术高峰期能得到较高的报酬;二是主要创演人员和一般人员的工资报酬要拉开距离;三是对于那些做出突出贡献和为国家争得了荣誉的人员要给以重奖;四是个人收入要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


根据艺术事业的特点,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由艺术专业职务工资、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和奖金等构成。
鉴于全国各地的经济条件和艺术表演团体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具体执行中要根据财力和创作演出情况,不能搞一刀切。
为了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活力,更好地发展艺术生产,各艺术表演团体除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外,根据国家宏观管理的要求,也可以制定内部分配方法。
1、国家统一制定的艺术表演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可作为档案工资。
2、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节余下的工资额,可作为奖励基金,由单位自主使用。
3、对已经评聘了艺术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其在舞台演出中担任的角色和发挥作用的大小定工资,也可实行专业职务与专业职务工资脱钩,按聘用的实际情况定工资。
4、对于拒聘人员,停发职务工资以外的活工资,并规定期限,停发全额工资。
5、院团领导是艺术表演团体艺术生产和经营管理的组织者,他们的工资应不低于本单位主要艺术人员的平均水平。
六、广开财源,增加收入,为艺术表演团体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
长期以来,由于财力所限,对艺术事业的投入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艺术生产和创作资金的需求,因此,在争取国家对艺术事业投入逐渐增加的情况下,艺术表演团体应设法增加收入,发展自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争取社会各方面对艺术表演团体的支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优惠
的文化经济政策。
1、艺术表演团体可根据当地文化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演出票价、劳务收费标准等。
2、进一步拓宽多业助文的路子,办好各种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为艺术生产提供更多的资金。
3、积极争取社会(包括国内外和境内外)对艺术发展的资助。但在接受国外和境外资助时不能有有损我文化主权的条件。
4、根据互利互惠的原则,进一步开拓艺术同经贸联姻的范围,拓展联姻的渠道,探索新的“经济——艺术”联合体的办法和形式。
5、对为艺术事业发展筹集资金和引进外资有功者,可按国家有关集资的规定,适当酬劳或奖励。
6、加强对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收入的管理,本着按一定比例提成用于艺术生产的原则,制定上交费用办法,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
7、创造条件搞好艺术表演团体的基本建设,国家办的剧团力争做到一个院团一个剧场。同时千方百计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并力争为外单位或外地应聘人员准备好相应的物质条件。
8、继续贯彻落实有关离退休人员经费单列的规定。
七、改善演出经营管理,培育发展演出市场
演出是艺术表演团体进行艺术生产和艺术创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联系艺术表演团体和观众的纽带,因此要组织好演出活动,把演出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演出活动还未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各艺术表演团体要努力创造条件,培育、发展演出市场,不断开拓和活跃演出市场。
1、要大力创作雅俗共赏、寓教于乐的优秀剧节目,在保证艺术质量的前提下,扩大商业性演出,为剧团创收,使剧团演出收入成为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
2、树立推销意识、广告意识,建立推销、广告体系。各艺术表演团体要组织得力的人员抓艺术产品的介绍和推销,抓艺术人才的评介和宣传。
3、重视演出经纪人的作用,各艺术表演团体要培养自己的演出经营人员,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作用。
4、拓宽演出活动方式,从剧场小舞台走向社会大舞台,积极主动地、有组织地参与文化市场的各种有益于活跃群众文化生活的演出;参加经贸、旅游、艺术节等各种综合性活动;或以本团演员为主进行组台演出;或建立、利用现代化传播媒介,发挥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人才的优势,
进行影视拍摄、音像录制等形式的演出活动。
5、减轻演出负担,简化演出手续。文化部门要协助制止对艺术表演团体乱收费、乱摊派的现象。各级演出部门和表演场所要大力扶持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高雅艺术节目。艺术表演团体要扩大演出自主权,可直接联系演出,实现产销见面。
6、除作为国家任务的重要政治性演出外,各种任务性演出、招待性演出、慰问性演出等公益演出活动,组办单位要按规定付给艺术表演团体和演出人员适当的费用,杜绝白看戏现象。
7、扩大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和对外商业演出,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国外、境外的各种艺术活动,开拓国际文化市场。
八、加强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艺术表演团体在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各类艺术表演团体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
和组织建设;积极参与院团重大问题的决策,帮助和支持院团长进行业务和经营活动;带领党员在改革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并监督保证艺术表演团体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负责对本单位各级干部工作的实绩考察,负责对中层干部进行考察、培养
、教育。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对于艺术表演团体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调动广大演职人员的积极性,推动艺术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艺术表演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不仅是党组织的重要任务,也是院团长的工作职责。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对演职人员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引导演职人员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积极参加改革,个人利益服从改革的需要。思想政治工作还要保证和组织演职人员坚持以艺术生产为中心,通过卓有成效的努力,调动一
切积极因素,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凝聚力,促进艺术表演队伍的团结和艺术生产的发展。
艺术表演团体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出人出戏,促进艺术繁荣。能否推出优秀的、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艺术作品和艺术人才,是改革成功与否的标志,也是艺术表演团体在市场竞争中能否站稳脚跟,能否继续发展的基础。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和各艺术表演团体在改革过程中要坚定不移地
将繁荣艺术创作、培养艺术人才作为工作的中心,采取切实的措施,扶持和支持这项工作。同时,在艺术创作上要有服务观念和精品意识,要提倡创作贴近人民,贴近生活,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作品,并努力使重点剧目成为精品。要积极进行艺术上的改革创新,改变陈旧的表演方式,从内容
上、形式上达到雅俗共赏,满足人民群众的审美需求。要重视人才培养,解放思想,打破框框,以各种有效的形式培养艺术人员,敢于发现和使用青年人才,不断推出有影响的艺术“尖子”。



199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