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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03:54: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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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0月9日市政府第12届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张利藩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提高房屋使用效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规范房屋设施拆改行为,依据《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设施拆改分为非简易拆改和简易拆改。非简易拆改是指涉及房屋基础、内外承重墙、楼板等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设施拆改;除此之外的拆改称为简易拆改。


  第三条 城市房屋设施拆改应当做到安全适用,并符合城市规划、建筑、市容、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四条 凡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所有人、房屋使用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管理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产管理单位,是指经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直接从事房产管理的房管所、房产科(处)、物业管理企业等基层管理单位。


  第五条 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设施拆改工作的主管部门,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的具体管理工作。建设、建筑、城建、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设施拆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共用部位的拆改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上下水、煤气、供电线路和供暖管道等设施的拆改,按有关规定办理。
  禁止下列拆改行为:
  (一)对所有权尚未确定的房屋进行拆改;
  (二)对整个建筑可能造成危险的房屋进行拆改;
  (三)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拆改;
  (四)影响市容、市貌的拆改;
  (五)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规定的。


  第七条 房屋使用人申请拆改房屋设施,应先征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拆改后的修缮和补偿等内容。
  拆改房屋设施时,拆改申请人应向房产管理单位交纳补偿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拆改异产毗连房屋的设施时,须先征得毗连房屋所有人的书面同意。毗连房屋所有人应本着方便、协同的原则予以配合。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拆改时,必须向房产管理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依附房屋主体搭建建筑物或附属物,必须经房产管理单位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后,方可到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简易拆改时,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及拟拆改方案,由房产管理单位负责勘察、审批存档备案。
  房产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房屋设施简易拆改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拟对房屋设施进行非简易拆改时,须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及拟拆改方案,经房产管理单位同意,报市房产行政管理办公室,经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拆改方案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定后,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设施非简易拆改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 市区内面临主、次干道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拟对临街一侧的房屋设施进行拆改,如拆扒门窗、安装防盗防栏、封闭阳台等时,除正常办理房屋设施拆改审批手续时,还应到市容、规划等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房屋设施拆改审批。
  新建房屋在向房产管理单位移交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设施负有保全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经批准对房屋设施拆改时,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方案。


  第十六条 拆改房屋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和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人员,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施工,施工队伍应办理相应的放工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后拆改的房屋设施视同房屋的合法设施,房产管理单位有责任按原标准进行维修养护。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申请按拆改后的房屋设施标准维修,必须承担相应的维修材料费。
  房屋设施拆改后,公有房屋的计租办法不变。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得因拆改后的房屋设施干扰房屋的正常维修工作。房产管理单位正确维修房屋,涉及拆改后的房屋设施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必须无条件予以配合,房产管理单位对所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非简易拆改的房屋设施,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转让或搬迁时一律不得拆除。


  第二十条 因进行房屋拆改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理堵塞、渗漏水、停漏电、物品毁坏等,由房屋拆改申请人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区别情况,责令补办手续、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房屋设施进行拆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审批单位批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房产管理单位及房屋所有人同意擅自搭建建筑物或附属物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十二条规定,未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房屋设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批准的方案拆改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阻碍房产管理单位对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拆除非简易拆改后的房屋设施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批准拆改房屋设施或未尽房屋设施保全责任而导致房屋设施被拆改的,视不同情节处2000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拆改房屋设施过程中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房屋拆改申请人负责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建设、建筑、城建、公用、消防、电业、环保等管理部门权限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市房屋设施拆改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下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对信贷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强化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批决策,以“清晰、明确、协作、制约”的原则理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关系,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中贷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提高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水平,防范和减少贷款风险,保障信贷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实现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审管理的几项规定》、《关于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工作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国家现行的投资信贷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由总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项目),不论项目建设规模大小、贷款金额多少,均应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分段管理、集体审批决策”体制,严格遵循“先评估,后贷款,择优选择项目”的原则。未经评估审查、集体审批决策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下达贷款计划,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条 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系指贷款申请受理,项目评估、审查批准,决策结论反馈和承诺贷款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建设银行总行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协作,审贷分离,集体决策。
相互协作,系指信贷一部和投资调查部在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互相商量,互相配合。两部建立定期工作联系制度,相互通报有关情况,协商处理有关问题。
审贷分离,系指贷款申请的受理,项目评估、审查批准,决策结论反馈,承诺贷款后项目的管理等工作,分别由信贷一部和投资调查部管理,相互制约。信贷一部负责受理贷款申请、承诺贷款后项目的管理等工作,投资调查部负责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信贷一部会同投资调查部负责贷款审批决策结论的反馈工作。
集体决策,系指所有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投资调查部根据项目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会签信贷一部后报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批决策。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由主管行长主持,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投资调查部是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贷款申请的受理
第四条 凡由总行审批决策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借款申请(含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会签文件)、各分行推荐项目,由信贷一部受理。
第五条 企业(或项目)申请使用建设银行贷款,均由国家综合计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或纳入国家计划之前行文向建设银行总行协商或推荐。
第六条 各分行推荐上报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由信贷一部受理。推荐上报文件包括分行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信贷一部接到贷款申请文件后,要做好申请文件、资料的登记工作,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在一周内将确定的备选项目名单连同贷款申请文件,一并提交投资调查部(附一)。
第八条 信贷一部接到贷款申请部门有关贷款项目技术经济审查论证会的邀请时,应通知投资调查部派人参加。

第三章 项目评估
第九条 项目评估报告是建设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决策的主要依据。所有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评估审查工作,统一由投资调查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投资调查部根据信贷一部提送的备选项目名单及贷款申请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分行或中国投资咨询公司下达评估任务通知书,并抄送信贷一部。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分行或中国投资咨询公司接到投资调查部下达的评估任务后,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实施评估工作,按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评估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其他项目的评估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向总行投资调查部报送项目评估报告,并附项目所在地分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项目贷款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项目审批与决策结论反馈
第十二条 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对贷款项目的审批决策,将根据贷款项目的重要程度和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会签审批和会议审批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 会签审批。投资调查部根据评估报告和分行的审查意见,两周内向主管行长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决策建议,撰写《建设银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附二),会签信贷一部;信贷一部在一周内提出会签意见,意见一致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四条 会议审批。重大贷款项目和情况比较复杂的贷款项目,按照会签审批的程序报主管行长审阅后,提交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综合计划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会签建设银行的贷款项目,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同意承诺贷款的,由主管行长在会签文上签发;属于非正式来文会签承诺的,和经总行集体审批决策后未予承诺贷款的(包括正式行文会签和非正式来文会签的贷款项目),由信贷一部在一周内分别起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附三)或《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审批意见函》,均会签投资调查部后报主管行长核签,以建总函字文号行文主送国家综合计划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部、委、厅、局),抄送有关分行。

第五章 承诺贷款后的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银行对项目承诺贷款的数额,以绝对数的形式一次性承诺,不按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形式承诺。
第十七条 从总行承诺贷款之日起两年以后才开工建设的项目,或在建设过程中由于超概算或其他资金不到位等原因确需追加建设银行贷款的项目,或在贷款承诺的有效期内项目情况与原评估时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在列入年度信贷计划之前,由信贷一部提送投资调查部组织补充评估,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 在总行承诺贷款的有效期内,如项目情况与原评审阶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减少或取消原承诺贷款数额时,由信贷一部商投资调查部核签。
第十九条 经总行审批同意承诺贷款的项目,信贷一部在下达贷款计划时抄送投资调查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使用建设银行人民币信贷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总行发文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关于提送备选项目名单的函
建信字(19 )第 号
投资调查部:
根据 提送的贷款申请文件,经审查,同意将
项目列为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备选项目,请你部组织评估。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贷一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抄送:
附件:二
建设银行总行贷款项目审查签报
投资调查部 一九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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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领导批示: | 会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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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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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处: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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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建总函字(19 )第 号
(主送单位):
根据你 提送的 项目贷款申请文件,经我行评审决策,同意承诺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
此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有效。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一九 年 月 日
抄送:


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邮电部 劳动部


邮电部、劳动部关于发布《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4月19日,邮电部、劳动部

为了完善我国职业技能鉴定制度,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管理的需要,邮电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邮电通信行业工种范围,按照国家制定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业已审定,现发布试行。邮电部于1987年发布的《邮电通信企业生产人员技术业务等级标准》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颁布后,将按国家职业分类中细类划分和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对此标准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