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城乡集体企业的补充规定

时间:2024-05-11 00:53: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59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城乡集体企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我省城乡集体企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城乡集体企业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对繁荣城乡经济,合理利用资源,安排城镇劳动者就业,增加国家、集体、个人收入都起着重要作用。
为使我省城乡集体企业能持续、稳定地发展,省政府根据出现的新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的自主权和经营承包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是城乡劳动群众兴办的集体企业,是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经营者。各级党政部门都要尊重他们的自主权,保证他们能按国家法规和自身经济利益,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行政部门不宜过多干预企业的产、供、销活动,而应主要通过宏观经济的控制手
段对他们进行指导和管理。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干部由委派制改为选聘制,招收新职工实行合同制,城乡集体企业也要建立职工代表会议或工会,实行民主管理。要减轻企业负担,各种费用的收取标准要同主管部门商定。
要继续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对承包者的个人收入,应按一九八五年合同兑现。一九八六年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注意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确定合理的基数和奖励额度,做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调动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对城乡集体企业承包者所得承包收入不
在计征企业奖金税之内。
三、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税收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绝大多数实行计件工资,生产与收入很不稳定,对他们征收奖金税应从实际出发,将职工的超时工资收入和职工把企业的活带回家中,由家里人帮助完成的收入扣除,其扣除的超时工资部分,可控制在职工年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内。对经济效益好,或按规定没有执行
各种津贴、补贴制度的城乡集体企业,在计征奖金税时,均按每人每月八十元作为计算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对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只要单位成本工资合理,则应按实在成本中列支。
对那些纳税困难和生产微利小商品的城乡集体企业,企业年实现利润在三千元以下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减免所得税。
新办城乡集体企业的免税,仍按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关于资金问题
银行要支持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对城乡集体企业的贷款要尽可能给予照顾;对那些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城乡集体企业,要优先给予贷款。城乡集体企业也要广开资金来源渠道,走集资、带资入厂入股、与国营大厂和省外合股、合资经营等路子,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
信用社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向银行交存准备金外,其余均由信用社自主支配,实行多存多贷,用于扶持农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
从一九八六年起,我省将从乡镇企业上年增加的税收中,抽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农业,其中包括扶持乡镇企业。具体办法待国务院文件下达后再制订。
省政府除拨给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外,将根据省的财力情况,继续拨给乡镇煤矿无息周转金。
四、关于城乡集体企业的出口创汇
城乡集体企业生产的产品,凡出口创汇,应比照国营企业的创汇留成比例如数留给企业,任何部门不得截留。并同样实行以一九八五年出口创汇实际为基数,在基数内,每实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三分,超基数出口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对不用的留成外汇 (额度)? 敌杏谐サ骷粒恳幻涝骷良畚嗣癖乙辉陨鲜杖刖魑笠邓昂罅衾源4锏匠隹诨乇曜家蟮某窍缂迤笠担ν笠狄谎ㄎ隹诨兀欢ㄎ隹诨氐某窍缂迤笠担硎鼙欢ㄎ隹诨毓笠邓ο硎艿拇觥? 五、人才问题
鼓励城乡集体企业招聘非党政机关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各类技术、专业人才,经受聘人员原单位同意,其工资待遇由受聘人员与聘方商定,受聘人员在原单位所享受的待遇不变。
凡派往城乡集体企业进行技术、管理支援和培训的全民企、事业单位在职的工作人员,除保留原工资、资金、福利待遇外,受援单位可发给不超过本人月工资总额的补贴。
六、改善和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
城乡集体企业在竞争中要发展壮大,必须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当务之急是建立和不断强化企业各项管理工作,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能力;降低各类消耗,最终降低产品成本,走以质量求生存,以品种求发展的道路,坚持质量第一,用户第一,信誉第一,以质优价廉和良
好的服务建立城乡集体企业的社会权威。各级经委 (计经委)、各行业和各级主管部门都要遵循这些基本方针来指导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
七、关于物资及其他问题
城乡集体企业所而生产资料,应由各地物资部门积极帮助组织市场供应。我省拨给城乡集体企业的计划内物资,是包括在给各地、市、州计划数之内的,各地应保证分配给城乡集体企业,不要挪作他用。省计经委决定从一九八六年起,恢复对小农具钢材指标的戴帽下达。
简化城乡集体建筑企业外出承包工作的审批手续。城乡集体建筑队出省承包工程,省外只要求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要求由省建委批准的,由企业主管部门介绍到省建委,由省建委批准。省外没有统一要求的,由各市、地、州、县批准办理。
加强对城乡集体企业的行业管理。对城乡集体企业实行行业管理,必须坚持所有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基本核算单位不变和税利解交关系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借归口管理之名,划走城乡集体企业,要按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已划走的必须划回。产品归口管理部
门对城乡集体企业不得在产、供、销等方面划分亲疏,设置关卡。各行业评选优质产品,不能以系统外为由排斥城乡集体企业。
要进一步从技术上扶持城乡集体企业的发展。各级经委 (计经委)、科委,各科研、技术、检测机构,对城乡集体企业要加强质量、技术、新产品开发、产品检验,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帮助、指导、扶持和监督,凡举办有关这些方面的学习班、短训班,要吸收城乡集体企业参加,收? 押侠怼?



1986年4月10日

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命工作人员,应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具有开拓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的优秀分子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第三条 决定工作人员的任免,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市人民政府的顾问、副秘书长、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事室主任、副主任、参事,各工作部门的总工程师;
(二)市直属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院长、副院长);
(三)市直属高等学校分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校长(院长);
(四)市直属相当局级事业机构的院长、副院长(所长、副所长);
(五)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区人民政府的顾问、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二)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三)其他相当于上述各项职务的人员。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一)县人民政府的顾问、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二)其他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须经任命机关集体讨论通过。
第八条 经批准任命的工作人员,分别发给由市长、区长、县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九条 报请任命正职时,如果该部门的前任正职尚未免职,必须先免后任,不能同时存在两名正职人员。
报请任命副职时,如果一个部门设副职二人以上者,应注明姓名排列的先后次序。
第十条 任命新设机构的工作人员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待批准设立该机构后,再办理任命手续。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撤销或合并时,原经任命的工作人员,其职务应报任命机关注销;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或死亡,以及因犯有错误而给予降职以上处分的,应报任命机关备案。上列几种情况,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如系机构名称改变,并非业务范围变动,可不再重新办理任命手续。

第四章 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办理。人事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研究有关任免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处理各部门提出的有关任免工作的事项;
(二)依据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或者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任免的名单;
(三)办理报请国务院或者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的任免公函和名单;
(四)根据批准任免的名单,办理任免通知和任命书;
(五)编辑任命录和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免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自行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七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及区县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1985年4月17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机发[2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规范农业机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农机安全监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3年1月29日


附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P020130305611875566634.doc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档案(以下简称牌证业务档案)管理,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牌证业务档案包括:拖拉机档案、联合收割机档案、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
   第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牌证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直辖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统一管理本市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章 收集与整理
收集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时,各业务岗位应同步收集相关资料,确保纸质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第五条 拖拉机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拖拉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8.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9.受理凭证副本;
   10.《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或机身(底盘)或者挂车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机身颜色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按变更内容应另外存入相应的资料:
   ①除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②更换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拖拉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相应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③更换整机的,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拖拉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原拖拉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拖拉机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和机身(底盘)号码拓印膜;
   ④拖拉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拖拉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拖拉机的证明复印件;拖拉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变更备案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登记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五)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转移后拖拉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拖拉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登记信息表和《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六)办理抵押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合同副本或者复印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注销抵押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原件;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登记证书原件;
   4.行驶证原件;
   5.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6.受理凭证副本;
   7.注销证明副本;
   8.《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九)办理停(复)驶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办理停驶业务的,要收存停驶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
   4.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行驶证的,要收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5.补领或者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十一)办理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十二)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拖拉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要重新制作拖拉机行驶证的,要留存拖拉机的标准照片;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六条 联合收割机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注册登记联原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有关单位证明原件;
   5.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6.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7.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8.受理凭证副本;
   9.《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所有人住所迁出业务、更换发动机业务、改变机身颜色业务、更换整机业务、变更共同所有人姓名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按变更内容应当收存相应的业务资料:
   ①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外,收存变更后的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②更换发动机的,收存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号码拓印膜和销售单位或者修理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③更换整机的, 收存变更后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进口联合收割机的进口凭证原件、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原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④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迁出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 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⑤两人以上共同所有的联合收割机变更所有人姓名的, 收存变更前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共同所有该联合收割机的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要收存《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的,要收存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变更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三)办理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4.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转移前、后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交易发票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来历的书面证明原件;
   4. 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辖区域内的,应当收存发动机号码和机身号码拓印膜;
   6.受理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转移登记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登记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复印件、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号码拓印膜、行驶证原件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注销登记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行驶证原件;
   4.报废回收证明原件、灭失证明原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5.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证明副本;
   7.《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补(换)领牌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牌证丢失、灭失书面声明;
   4.补领或者换领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2.委托检验的,委托方收存《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回执》,受委托检验方留存《委托办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有效期签注通知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八)办理登记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登记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需要重新制作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要留存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七条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 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7.《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8.《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9. 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0.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1.《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6.受理凭证副本;
   7.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8.《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9.《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10.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l1.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2.《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身份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的,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当收存《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5.《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拖拉机驾驶证信息表和《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驾驶证转入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件;
   4.原驾驶证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补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遗失声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4.能够证明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书原件;
   5.属于申请注销的,要收存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凭证副本;
   7.《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60周岁以上拖拉机驾驶人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九)办理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2.一个记分周期内,1次达到12分的,收存科目一考试试卷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
   3.一个记分周期内,2次以上(含2次)达到12分的,收存科目一考试试卷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和科目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4.行政处罚文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十)办理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拖拉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属于更正驾驶证记载信息的,要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原件;
   3.属于拖拉机驾驶人申请更正的,要收存拖拉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理凭证副本;
   4.《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八条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归档资料
   (一)办理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4.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7.《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准考证明》原件;
   8.《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9.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0.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二)办理增加准驾机型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4.《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驾驶培训记录原件;
   6.受理凭证副本;
   7.科目一考试预约凭证原件;
   8.《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原件;
   9.《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成绩表》原件;
   10.科目一考试试卷原件或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
   11.相应的科目二、三、四考试评判记录原件;
   12.《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三)办理驾驶证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身份信息变化和证件损毁换证的,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4.有效期满换证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四)办理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受理凭证副本;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存根联)》原件;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驾驶证转出的,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信息表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复印件另建档案。
   (五)办理驾驶证转入换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通知单》原件;
   4.原驾驶证原件;
   5.受理凭证副本;
   6.《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六)办理驾驶证补证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声明原件;
   4.受理凭证副本;
   5.《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七)办理驾驶证注销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4.能够证明注销原因的相关文书原件;
   5.属于申请注销的,要收存受理凭证副本;
   6.注销凭证副本;
   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八)办理年龄在60周岁以上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审验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九)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业务应当归档的资料:
   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记载事项更正申请表》原件;
   2.属于更正驾驶证记载信息的,要收存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原件;
   3.属于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申请更正的,要收存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受理凭证副本;
   4.《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原件。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各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除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以外,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应当归档的其他资料,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定存入牌证业务档案。
第二节 整理
   第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及驾驶证业务办结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建立牌证业务档案。
   牌证业务档案归档资料应当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信息完整。
   第十一条 牌证业务档案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二条规定分类建立。拖拉机档案和联合收割机档案一机一档,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一证一档。
   持有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拖拉机机型的,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并入增驾后的拖拉机驾驶证档案。
   第十二条 办理单项牌证业务的归档资料按本规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顺序排列。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按照办理单项业务时间的先后顺序前后排列。
   第十三条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规格应当为国际标准的A4纸尺寸,小于A4纸尺寸的资料粘贴在A4纸尺寸的“农机安全监理档案资料粘贴纸”上,大于A4纸尺寸的资料按A4纸尺寸折叠。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手工填写时应当使用黑色或者兰色墨水笔,做到书写工整、准确。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标准照片和发动机号码、机身(底盘)号码、挂车架号码拓印膜粘贴在《拖拉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流程记录单》相应位置。
   第十五条 拖拉机档案和联合收割机档案编号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编号。
   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编号。
   第十六条 办理单项牌证业务的档案资料首页应设置目录。目录应当记载档案编号、业务种类、档案资料名称等信息。
   第十七条 牌证业务档案资料以左页边和下页边为准叠放整齐,装订成册。

第三章 档案保管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确定牌证业务档案管理专门人员和岗位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牌证业务档案,不得随意泄露档案信息。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设置专用档案室(库),并在档案室(库)内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并配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湿、防尘和防虫鼠的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 保管牌证业务档案应当使用规范的档案装具和符合相关标准的档案用品。
   牌证业务档案装袋保管。档案袋规格式样由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制定。
   牌证业务档案按照档案编号从小到大排列。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方式装柜存放保管。
   第二十一条 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辖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以外,已入库的牌证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库。确须出库的,应当登记并完善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拖拉机停驶、核发年度检验合格标志和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业务留存的相应资料可以不存入牌证业务档案袋,按顺序排列,单独集中保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和注销的,须将最近2年核发拖拉机年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签注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年度检验合格有效期的相应业务资料存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
   教练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档案应当按各自的登记编号顺序单独集中保管。
   第二十三条 牌证业务纸质档案按照以下分类确定保管期限:
   (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业务档案,永久保管。
   (二)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的档案,按吊销年限确定保管期限(分别为2年、5年、10年、永久)。
   (三)其他原因注销的牌证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2年。
   (四)被撤销许可的牌证业务档案,保管期限为3年。
   (五)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度检验资料,保管期限为2年。
   第二十四条 超过保管期限的牌证业务档案,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应制作档案销毁登记簿,书面报告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书面批准后方可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档案。
   档案销毁登记簿应当记载档案类别、档案编号、注销原因、保管到期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销毁牌证业务档案,应当指定监销人、销毁人和销毁地点,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
   销毁档案应当制作档案销毁记录,记载档案类别、份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销毁地点、销毁日期等信息。监销人和销毁人要在档案销毁记录上签字。
   档案销毁记录连同档案销毁登记簿装订成册,永久保管。
   第二十六条 因意外事件致使牌证业务档案损毁、丢失的,承担牌证业务档案管理具体工作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补建:
   (一)书面报告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批。
   (二)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批准后,打印计算机管理系统内的所有记录信息并补充收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或者驾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补建档案。
   (三)牌证业务档案补建完毕后报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核准后出具书面核对公函。
   (四)将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书面批准补建档案的文件和补建档案的核对公函存入补建后的档案。
   牌证业务档案在办理转出尚未转入期间损毁或者丢失的,由转出地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补建。
第四章 档案服务
   第二十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办理牌证业务,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采集并存储相关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并永久保管。电子档案必须与纸质档案记载内容完全一致。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按权限查询牌证业务电子档案。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年度从电子档案中提取存档信息,打印建立牌证业务档案总账和分账。
   牌证业务档案总账按档案类别建立,分账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
   第二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因公办案需要查阅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审查其提交的档案查询公函和经办人工作证明;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查阅本人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
   查阅牌证业务档案应当填写牌证业务档案查阅登记簿,报经业务领导批准,在档案查阅室进行,并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档案查询公函应当存入牌证业务档案。
   需要出具证明或者复制档案资料的,应当经业务领导批准并在证明材料或者档案复制件上加盖业务专用章。
   第三十条 因公办案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需要调阅牌证业务档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驾驶人有违法行为未依法处理完结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将相关公函和证明资料存入相应的牌证业务档案,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锁定电子档案。
   原查封机关通知解封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档案或者驾驶人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完结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相关公函和证明资料存入牌证业务档案,并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解除电子档案锁定状态。
   第三十二条 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被盗抢,其所有人申请封存该机档案的,参照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业务应当密封档案,由转出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移交或者由申请人携带至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迁出的档案密封袋上应当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拖拉机转入;不得拆封”或者“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不得拆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的档案密封上应当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3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转入;不得拆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
        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袋式样
附表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档案袋式样
正面: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t20130305_3239242.htm






背面: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t20130305_3239242.htm




  
  档案袋使用110g牛皮纸制作,封面档案种类名称文字为二号加粗宋体,封面其他印刷文字和封底目录标题印刷文字用三号加粗宋体,封底目录表格印刷文字用四号宋体。


附表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档案袋式样

正面: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t20130305_3239242.htm


背面: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303/t20130305_3239242.htm

  
  档案袋使用110g牛皮纸制作,封面档案种类名称文字为二号加粗宋体,封面其他印刷文字和封底目录标题印刷文字用三号加粗宋体,封底目录表格印刷文字用四号宋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