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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2002年修订)

时间:2024-07-23 00:16: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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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2002年修订)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

(1992年4月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1月25日修订2002年1月18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办法〉的决定》重新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监察工作, 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产生、感染和蔓延,促进计算机的应用与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病毒, 是指故意编制或者插入计算机程序中能够修改、破坏系统功能或者抹除部分和全部数据,并能自我复制,且可通过计算机媒体或者网络等途径传播的一组数据代码。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包括生产、科研、销售、维修、出租,下同)计算机及其软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 由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工作的监察机关。
  第六条 拥有、 使用计算机单位的市属局级主管部门,应设立计算机病毒防控小组或设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预防和控制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
  (二)培训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人员,并指导他们的工作;
  (三)检查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执行计算机病毒防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情况;
  (四)清除计算机和软件感染的计算机病毒;
  (五)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计算机病毒;
  (六)协助公安机关追查计算机病毒来源;
  (七)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承担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的研究任务。
  第七条 拥有、使用计算机单位的职责是:
  (一)制定具体的计算机病毒防控方案,消除计算机病毒感染和扩散的隐患;
  (二)培训计算机工作人员,规定其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的责任;
  (三)按照规定对计算机、软件进行病毒检测;
  (四)发现计算机、软件染有病毒及时报告病毒防控小组或兼职的防控人员。
  第八条 拥有、 使用计算机的单位对引进的计算机、软件应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九条 对染有病毒的计算机或软件, 拥有、使用计算机的单位或个人应采取防止扩散的措施。
  第十条 生产、 销售、出租、维修计算机和软件的单位或个人,在出厂、销售、出租以前和维修以后,必须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故意制造、 传播、修改计算机病毒。
  第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收集、研究计算机病毒;
  (二)刊登、印发、讲解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
  (三)出版、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源程序的书籍;
  (四)生产、销售、出租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五)以赠送、交换、出借、复制等方式向他人提供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具。
  第十三条 对存在计算机病毒隐患的单位或个人, 由公安机关下达《计算机病毒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的,公安机关可以封存其计算机、软件载体。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 由公安机关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地质部门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为国家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建设银行


财政部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地质部门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为国家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财政部 中国建设银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财基字〔1996〕88号)和《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基字〔1996〕99号)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现将“八五”期间地质部门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全部转为国家基金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八五”期间地质主管部门从国家地勘费中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包括收回再贷),合同到期尚未还款或者合同尚未到期的,到1997年12月20日止,不再计算利息,截止日之前借款单位应付的利息和借款单位经办行收息后应返给地质主管部门的利息,必须在1997年底全部缴清。其利息计算及利息额分配,请按照《关于建立地质行业多种经营周转金若干规定的通知》(〔90〕财预字第115号)进行处理。
二、各借款单位要认真填写“1997年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附件一)(一式四份),并经借款单位建设银行经办行核对签章后(核对后数据不得发生增减变动),退借款单位两份。一份借款单位留存,一份由借款单位于1998年1月底之前上报主管部门,地质主管部门核对汇总后,填报“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国家基金汇总表”(附件二)于1998年3月底之前报财政部基建司;建行经办行两份,一份建行经办行留存,另一份于1998年1月底之前上报一级分行,一级分行委代处按主管部门汇总后填制附表二,附原始报告单于1998年2月15日前上报建设银行总行委代部。财政部基建司对地质主管部门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与建行总行核对无误后,发文通知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总行、建行经办行,据此办理终止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合同关系和转国家基金手续。
三、地质主管部门、建设银行总行委代部、建行经办行接到财政部基建司多种经营周转金转国家基金批文后,对已经收回的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代款本金和已入“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的上划利息(不含收回再贷部分),由建设银行总行从“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入地质主管部门一般性银行存款帐户;对尚未收回的多种经营周转金本金和应收未收利息的80%(应收未收利息的20%作为建行经办行手续费,由借款单位负责支付)地勘单位转作长期负债,地质主管部门或二级管理机构转作国家基金。
四、建设银行对在国家地质勘探费中提取的多种经营周转金转增国家基金的会计核算手续比照建总函字(1996)第4号《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执行,经办行业务部门和会计部门应严格按照该文件规定办理手续。经办行会计部门将贷款本金直接向总行财会部本级财会处划付。会计分录为:
借:资金清算往来--**清算中心(组)户
贷:中央委托贷款--**贷款户
同时销记表外贷款利息:
付出:待收委托贷款利息--**户
总行财会部本级财务处收到经办行上划的有关划款凭证,经审查附件齐全后,转业务部门审查。经审查数据无误后,办理转帐冲销基金。
五、各有关地质主管部门、借款单位、建设银行经办行应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多种经营周转金”本金、利息及利息收入分配的核对工作,该项工作务必于1998年1月31日之前结束。建设银行各级分支行对贷款帐务的对帐登记和汇总工作要认真把关,确保帐实相符、报告单与帐务金额相符、报告单与汇总表内容相符。
附件:一、1997年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回收情况报告单(略)
二、多种经营周转金委托贷款转国家基金汇总表(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的部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国庆60周年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定于8月下旬至9月底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地检查今年1月15日、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2009〕4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的贯彻落实情况,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保证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确保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的检查。

三、检查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等重点工作情况。

2.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基础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重点行业(领域)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专项整治情况。

煤矿:深化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非煤矿山: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尾矿库专项整治情况;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升级改造,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情况;治理烟花爆竹企业“三超一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况。

道路交通: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人员密集场所:加强“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为一体的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火灾、防踩踏措施情况。

建筑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落实防坠落、防垮冒倒塌措施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

4.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认真进行事故查处,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5.落实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保障措施,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情况;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爆炸物品、易制爆易制毒物品和重要设施的安全监管情况;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健全完善预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装备物资的情况。

四、检查时间

8月下旬开始到9月末,各省级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并加强检查,同时对下级政府、本系统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9月中下旬,国务院安委会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另行通知)。

五、检查方式

1.单位自查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不留死角。同时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对基层政府和有关单位加强督促检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所有乡镇(街道)进行检查。

2.全面检查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紧紧围绕检查的主要内容,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重点检查。

3.地方检查与行业检查相结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4.督促检查与推动整改相结合。通过形式多样的检查活动,强化督查督办,督促和推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责任,加大整改力度,确保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六、有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做好国庆60周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认真抓实抓好。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好检查和督查工作。

2.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检查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改进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要以此次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深化安全整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3.深入检查,及时整改。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国庆节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导。

4.认真分析,全面总结。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深入检查的基础上,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进行总结,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措施的检查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