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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05:1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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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财政收支审计试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做好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条 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目标是:反映预算执行的真实情况,维护财政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单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经济健康发展。
第三条 对地方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各级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有利于加强财政、税收管理,建立全面的监督约束机制;
(三)有利于实现地方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审计任务
第四条 根据《审计法》第四、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作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达预算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地方本级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预算收入的征收、减免、退库、划解、入库,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作用,财政收支的管理情况;
(三)本级各部门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预算收入上交情况;
(四)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执行财政、税收法规、增收节支,平衡财政收支措施情况;
(五)地方金库办理地方预算收入的收纳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六)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作用资金,本级各部门(含中央属部门征收或代征)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来源、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六条 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下级政府组织预算执行工作中,依照《预算法》、财政制度、税收法规的规定,分配使用预备费,拨付补助款,办理财政收支结算情况;
(二)下级政府年度财政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三)下级政府各部门管理的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以及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管理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管辖范围
第七条 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是各级政府的财政行为;财政、税务部门具体管理财政收支的管理行为;以及其他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财政收支有关的财政性行为。按涉及的单位划分,包括地方预算执行机关,参与组织预算执行机关以及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基金管理部门。
第八条 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
(一)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等预算执行机关;
(二)地方税务部门及直属分支机构;
(三)地方金库,农业发展银行等参与组织预算执行机构;
(四)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财政性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管理部门;
(五)下级人民政府;
(六)与财政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章 审计方式和组织
第九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实行上级审计监督和同级审计监督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上级审计监督(简称“上审下”),指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进行的审计。
同级审计监督(简称“同级审”),指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
第十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实行统一计划,划分责任,分工审计,全面综合的一体化审计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下级政府的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审计监督,由上一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设置以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财政审计协调小组,统一协调组织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上级审计机关除做好本级财政收支审计工作外,要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财政收支审计,应依据《审计法》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编制、下达年度财政收支审计项目计划后,应按《审计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了解、搜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制定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在“上审下”方式下,《审计通知书》主送下级人民政府,抄送当地财政、地税、金库、审计等部门;在“同级审“方式下,《审计通知书》主送本级财政、地税部门、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抄送地方金库等部门。各专业审计职能机构的《审计通知书》,主
送被审计单位,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财政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依据《审计法》审计程序的规定,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报审计机关作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第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下达后,各审计职能机构应及时将财政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情况进行归纳,综合编制《财政收支审计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各审计职能机构编报的《财政收支审计执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撰写《审计结果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及决算调整期中的主要问题;
(四)对其他参与预算执行单位全年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
(五)审计机关对违纪违规问题的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进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应为本级人民政府准备好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工作报告》除反映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外,还包括下级预算执行情况。

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对财政收支审计的任务和主要成果;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全辖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和评价;
(三)本级财税部门和各部门以及下级政府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四)本级和下级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采取的改进、纠正措施和效果;
(五)加强和改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可以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开展一次预审,以保证审计的时效性;也可以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决算草案进行一次性审计。预审一般于当年10月底以前进行,主要对1-9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第二次于次年2月初开始进
行,主要对预审后尚未纠正的问题及10-12月份预算执行及决算进行审计。

第六章 审计处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财政、税务部门组织实施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问题,应在向本级政府的《审计结果报告》中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同级政
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审计中查出的违纪问题,凡需要修改、调整或撤销下级政府年度决算的应按《预算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凡无需修改、调整或撤销下级政府年度决算的,审计机关应依法作出《审计决定》,在决算的次年内纠
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查出的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违纪问题,由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督促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将审计查处的违反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款项,分别缴入审计机关指定的专门帐户。由审计机关按照收入预算级次统一上缴各级财政。审计查处下级政府应缴纳的有关款项,可
商上级财政部门在批复决算时抵扣、清缴。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审计中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应报送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七章 权限和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应有下列权限:
有权参加本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召开的与财政收支工作有关的会议;
有权获取和查阅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制发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 被审单位(含延伸单位和被调查单位),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应履行下列责任:
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和决算,以及预算执行的报告,应抄送本级审计机关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编制的财政决算(草案),在呈报政府审定的同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以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制发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等,应及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各级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及有关经济主管部门召开的与财政收支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审计机关参加。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财政收支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对审计复议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财政收支审计所需经费,由各级审计机关编制经费预算,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予以保证。



1995年9月21日

全国妇联关于积极参与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30号
全国妇联关于积极参与在农村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最近中央召开了全国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中央决定,从今冬明春开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县(市)部门、乡镇、村领导班子和基层干部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这是党中央根据进入新世纪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所作出的重要举措,是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落实到基层中去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新的探索,也是推动全党深入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需要。
全国妇联要求各级妇联组织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对待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上来。要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各级党委的具体安排下,与有关方面通力协作,积极参与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为此各级妇联组织要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推动农村突出问题的解决
今冬明春,全国妇联和省市妇联要深入农村,进行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农村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要将农村有关政策落实的情况、农村妇女在生产、生活上带有普遍性的困难和她们在增收致富中的需求,及时反映给党委政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要通过调查研究,协助党委和有关方面围绕农村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切实解决一些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在发展经济、拓宽经营、增加收入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动员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积极参与学习教育活动
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是党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力量。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既是对广大农村干部的一次系统理论培训,也是一次提高农村基层干部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实践活动。要动员县直部门、乡镇和村级女干部以积极参与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增加带领群众致富的本领,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帮助乡镇和村级女干部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确保学习不流于形式;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确保对照检查不走过场;着力解决自身的主要问题,确保整改和做好当前工作相结合。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妇联组织要协助组织部门做好农村女党员的发展工作和农村基层女干部的培养、使用和推荐工作。
三、积极推进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
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努力结合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改进基层妇女组织的设置、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基层妇女工作的保障措施,关心、改善基层妇联干部的工作条件。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素质。2001年全国妇联将召开全国省区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重点研究新形势下妇联组织自身建设问题包括农村基层妇女组织建设问题,还将举办中西部地区基层妇女干部培训班。
四、切实推进“巾帼科技致富工程”
在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中,充分发挥好农村妇女在调整农产品结构、拓宽增收领域,搞好农产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开展科技知识在农村妇女中的普及工作,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入更多的农户家庭。要培养一批适应农业产业发展新要求的妇女科技致富带头人,发展一批“妇”字号龙头企业,总结一批科技致富的典型,实施新一轮“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培训规划,组织好“科技大篷车”活动和“万名女专家科技下乡”活动。要做好乡镇企业女职工工作,关心外出务工妇女生活状况。总之,要以科技创新为手段,千方百计增加农村妇女的收入。
五、深化“五好文明家庭”活动
结合文明村镇的创建,以“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和家庭文化建设为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活跃农村妇女的文化生活,发挥她们在营造良好家风中的重要作用,加强民主法制观念,倡扬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家庭美德建设。
六、配合政府制定和实施新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在配合政府制定、实施新“两纲”中,特别关注农村妇女的就业,参政、教育、健康、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确定好发展目标,制定好相应措施,更好地维护农村妇女的权益,推进农村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努力促进政府把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纳入政府“十五”计划之中,使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
七、进一步转变妇联领导机关的作风
全国妇联和省区市妇联组织将加强对农村妇女工作的研究和宏观指导,把农村妇女工作作为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组织所能”的结合点,找准工作定位,设计工作载体。要努力减轻基层负担,减少会议和活动,避免指令性要求,多给基层以创造空间。应建立健全与农村妇女的联系制度,搞好定点扶贫,做到讲真话,鼓实劲,求实效,全国妇联和省区市妇联每年要为妇女群众办几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
全国妇联
2000年12月20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鉴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对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作出规定,决定废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