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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26 16:35: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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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2003]19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第26条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1994年建设部颁发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废止”。同时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以后,外国企业必须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由于今年上半年突发“非典”疫情,使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和资质申报工作受到影响,为使在中国境内开展工程承包活动的外国企业顺利完成企业设立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3年10月1日前,根据建设部令第32号已经取得《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且未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可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

  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外国企业,在2004年4月1日之前申请资质延期或扩大工程承包地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建设部统一办理。

  二、根据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中的外国投资者,不得继续以外国企业身份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同时收回《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加强对外国企业资质申报的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32号)执行情况的汇总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并于2004年4月1日以前,将《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情况汇总表》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技〔2006〕4号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又称“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该计划以建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促进引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并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

  为加强“111计划”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建设与运行,促进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将《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具体情况及时反馈“111计划”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教育部科技司计划处66097841,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计划处68944761)。

  附件: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又称“111计划”)管理的科学与规范,根据《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111计划”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组织实施,以建设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为手段,加大成建制引进海外人才的力度,在高等学校汇聚一批世界一流人才,进一步提升高等学校引进国外智力的层次,促进海外人才与国内科研骨干的融合,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重点建设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学科,提升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111计划”的总体目标是瞄准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围绕国家目标,结合高等学校具有国际前沿水平或国家重点发展的学科领域,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从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优势学科队伍中,引进、汇聚1000余名海外学术大师、学术骨干,配备一批国内优秀的科研骨干,形成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建设100个左右世界一流的学科创新基地,努力创造具有国际影响的科研成果,提高高等学校的整体水平和国际地位。

  第四条 “111计划”专项经费由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及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在各自年度预算计划中单列。

  第五条 “111计划”以项目形式实施,按照“统筹规划、限额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建设、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职责

  第六条 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成立“111计划”领导小组,负责计划的宏观指导和决策。领导小组由各主管部门部级领导和相关司级领导组成,主要职能为:

  1.制订“111计划”的整体规划;

  2.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作为学术咨询机构。委员会成员实行常任制,视具体情况进行增补和调整;

  3.审核确定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名单和资助经费等。

  第七条 “1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负责计划项目的评审,并对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与评估验收工作。

  第八条 教育部科技司和国家外国专家局教科文卫司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联合组成“111计划”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1.制订并发布“111计划”年度实施方案;

  2.对计划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

  3.负责项目立项工作;

  4.负责项目经费的落实与督察工作;

  5.督促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目标的实现情况;

  6.组织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中期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高等学校是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获得“111计划”资助的高校须成立由校领导牵头,学校科技、外事、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校级“111计划”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应挂靠其中一个职能部门,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

  1.负责研究起草引进海外人才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并报学校批准;

  2.建立有利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发展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3.负责与其相关的协调和实施保障工作;

  4.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5.负责“111计划”的动态监管和年度总结及预决算审核。

  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的依托单位须在项目立项后及时将校级“111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和管理办公室成员的基本信息、组织机构设置及有关管理办法等报“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十条 “111计划”遴选范围为中央部、委、局、办所管理的“985工程”、“211工程”高等学校。具体申报资格与申报数量由年度实施方案确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本计划的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拟申报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要以国家重点学科为基础,以国家、省、部级重点科研基地为平台,具有良好的国际合作研究基础。

  2.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人员构成:

  (1)应聘请不少于10名海外人才,其中包括:不少于1名学术大师;不少于3名学术骨干,不少于6名来华短期学术交流学术骨干。

  (2)配备不少于10名国内科研骨干。

  3.学科创新引智基地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海外人才应在世界排名前100位的大学或研究机构任职,且与拟建基地有良好的相关合作研究基础。

  (2)海外人才所属学科领域包括基础科学、技术与工程、管理等。

  (3)海外人才应具有外国国籍、所在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权,对中国态度友好,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富于合作精神。学术大师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诺贝尔奖获得者可适当放宽),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4)学术大师应为国际著名教授或同领域公认的知名学者,学术水平在国际同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过国际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眼光,能够把握国际科学发展的趋势,引领本学科保持或赶超国际领先水平,汇聚国际上本学科的学术骨干,解决对学科或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研究课题。

  (5)学术骨干应具有所在国副教授以上或其他同等职位,拥有创新性思维,与学术大师有合作基础,在所属领域取得过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果。

  (6)国内工作时间:学术大师每人每年原则上累计不少于1个月;学术骨干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3个月,一般应有一名学术骨干留在基地工作;每年来华短期学术交流的学术骨干不少于6人次,时间不限。

  (7)国内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科研骨干成员应具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科研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国家和省部级各类人才计划获得者应占国内科研骨干的一半以上。

  第十二条 两所及两所以上高等学校不得引进同一名学术大师。第四章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行申报。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学校为单位,其他部门所属高等学校以主管部门的职能司局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根据核定的申报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遴选、推荐,并提交申报材料至“111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评审程序为:

  1.“111计划”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凡审查不合格者将不予受理;

  2.组织相关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

  3.由初评专家向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专家委员会介绍情况,专家委员会成员对相关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并填写评审意见;

  4.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意见,并根据专家意见制定年度支持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公布“111计划”年度项目立项名单和资助经费额度。

  第十六条 经批复立项建设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其申请书由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依托高校的外事、科技等相关部门及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各保留1份存档,作为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第五章 组织管理与评估验收

  第十七条 获得资助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须从获得资助次年开始,认真撰写年度进展报告和下一年度基地建设实施计划及详实的经费预算,并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111计划”管理办公室。

  第十八条 获得资助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根据计划任务目标,自主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并积极争取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

  第十九条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运行3年后,由“111计划”领导小组委托专家委员会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进行中期评估。对评估结果好的,给予滚动支持;对评估存在严重问题的,将暂缓或停止资助。在总数不变的原则下,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吸纳符合条件的进入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行列。

  第二十条 中期评估小组由专家委员会成员和遴选相应领域的专家组成,结合各基地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对基地的学科发展、人才引进与培养、合作研究进展,以及基地的运行效率等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提出建设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中期评估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暂缓或停止资助:

  1.保障条件不能落实,无法按原建设方案实施的;

  2.因人为可控因素影响基地正常建设的;

  3.对明显未达到计划要求、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

  第二十二条 对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或调离高等学校的基地负责人,或对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或触犯法律的基地主要参与人员或负责人,其所在高等学校应及时向“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应的调整措施,由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调整、中止或撤销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结束后,应及时向“111计划”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包括:

  1.承担国内外重大科研任务及发表论文情况报告;

  2.人才引进与培养情况报告;

  3.基地的学科发展情况报告;

  4.经费决算汇总表和使用说明;

  5.合作研究的突出成果介绍。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满验收,采用现场验收的方式,主要依据批复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项目申请书》中的预期目标,重点对基地建设期内的学科提升情况,人才培养和获人才计划资助情况,合作研究取得的突出成果,基地的自主研发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专家委员会按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根据基地建设的具体情况继续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由项目资助经费支持人员所发表的相关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注“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资助”(Supported by the 111Project)中英文字样和项目编号。

第六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建设期为5年,经费来源为:列入“985工程”的高等学校项目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共同筹措,未列入“985工程”的高等学校项目经费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共同筹措。

  第二十六条 对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的支持采取分阶段滚动资助的办法,年度建设经费根据各基地年度引进人才的需要及绩效评估结果由“111计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科创新引智基地负责人同时担任基地财务总负责人,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对基地经费的及时到位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

  1.聘请海外人才的国际旅费、津贴、住房、医疗等开支;

  2.开展科学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人员费、助研津贴和其他相关费用,原则上不得用于购买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3.学科创新引智基地配备的国内优秀科研骨干赴国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从事合作研究、短期访问及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所需费用;

  4.其他与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111计划”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111计划”校级管理办公室参照本办法,制定本校基地建设的管理办法。

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

沈木珠
(南京经济学院法律系,江苏 南京210003)


摘要:本文以大量事实论证司法制度性侵权的中国形态、特点及原因,并提出从根本上遏制侵权的构想和建议。
关键词:制度性侵权;中国特色;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F8 文献标识码:A


20世纪末,在随着反腐败斗争的进一步深人,人们终于发现司法腐败是所有腐败中最大的腐败,为一切
社会腐败的“保护神”。这从胡长清“后悔没分管政法”可见一斑。因此,司法腐败的问题不解决,反腐败就是
一句空话;而司法腐败中,最严重的、足以动摇一个国家法治根基的,是司法的制度性侵权行为。我国司法之
制度性侵权,由于经济、政治、法律及传统文化诸方面的原因,其涉及范围之广泛,侵权程度的猖厥,已足以对
司法制度的大堤形成冲击,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构成威胁。
一、制度性侵权的中国形态
制度性侵权历来并不为国人所重视,在我国建国以后的法学词典中也没有出现过。这反映了人们对制
度性侵权之认识模糊,对防护法律大堤的重要性没有足够认识。何谓制度性侵权?制者,古代皇帝之命,度
者,法度也。制度一词,在“法自君出”的时代,意指最高统治者制订之规章,俗称“王制”。演化至今,指的是
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制订的衡量善恶是非的标尺,稳定和巩固统治的规范。对这种尺度规范的某种直接的或
间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侵害,笔者谓之制度性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有法内与法外之分,有过失与蓄意之别,
危害尤以法内故意侵权为甚。因为,本为法律的守护神的司法,其罔顾国家利益之制度性侵权行为,更严重
危害着国家的司法制度和法治。当前司法制度性侵权,主要表现为:
(一)司法程序侵权
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在民主的国家法律便是国王。因此,现代法制健全的国家的法官宁肯牺牲
个案公正,都不愿开程序违法的先例,皆因程序违法往往构成制度性侵权,而制度溃则法无以附。在我国,历
史上维护程序捍卫正义的案例不胜枚举,但追求破案捷径不择手段的法文化也至今阴魂不散,遑论过去几十
年有多少案子是践踏司法程序而取得所谓结果的,就连今天旨在反对司法腐败的电视剧《生死存亡》,也自觉
不自觉地通过主人公杨亦松之口,宣扬为破案不择手段情有可原,表现他为搜集腐败证据,违反程序私自跟
踪的盯梢行为。
今天现实生活中的司法人员程序侵权,大都不是过去那种为了某种信仰,个人无所图的所谓过失侵权,
而是一种为了个人私利蓄意的侵权行为。如湖南省永兴县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李某,身为刑庭人员却多次受
理湘永煤矿子公司诉母公司的经济案,且多次超过执行庭亲自执行并为原告兑取现款,为的不过是区区一二
万贿金。更有江苏省阜宁县牛德标从没有借给熊秀兰任何款项,也没向法院递交任何诉状,更没有在法庭
上作任何笔录,要求任何赔偿,而牛、潘两法官却编造了这一切“证据”,并通过潘妻立案后越过庭长直接交给
审判员丁某审理,而丁则采取突然袭击把法庭设到拘留所(熊当时被法院司法拘留,开庭前一无所知,更遑论
什么应诉了),为的不过是牛、潘两人给熊前夫的借款。这一发生在20世纪中国的司法伪证案,却与16世纪
英国享利八世诉摩尔并由司法官捏造证据的著名案例,在做法上同样匠心独具。
法官要审判谁就审判谁,要执行谁就执行谁,甚至凭空作假包办一切诉讼程序,把法院当成自家办的一
样。这种被腐蚀了的正义,如此荒唐,如此难以置信,但又如此真实。这里侵犯的几乎是整个司法制度的公
权力,颠倒的是每一道司法程序。有学者认为,“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
义性的丧失”;“实体错误是把一个东西的重量称错了,而程序错误则是把秤杆上的定盘星定错了”。
司法程序一旦成为司法人员手中可以随意搓捏的泥块,司法公正便失却其全部意义和价值;法律的守护
神一旦成为执掌法律的主人,“朕即法律”的思维意识就会左右司法队伍,把法律变成随意惩治庶民的工具。
(二)组织行为侵权
如果说司法程序之制度性侵权在法制健全的国家间或发生,那么,作为司法组织性的侵权行为,在法制
健全的国家则是绝少发生的事情。但在我国,当前却成为一种倾向,这是我国现行司法体制所使然,是司法
人员个人腐败向集体腐败转化同步产生的一种值得人们警惕和重视的司法现象。这种组织行为的特征,一
是以维护集体、顾全大局为由公然进行违法活动,二是以组织名义把非法行为合法化,三是不惜代价不顾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