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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2 18:04: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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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住宿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以下简称旅游饭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所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业(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明文件:

1、旅游饭店立项批文;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特种行业许可证;

5、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6、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9、营业执照;

10、其它应当持有的证明文件。

(二)具备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灯光照明充足,有这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6、有采暖、制冷设备;

7、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9、备有应急照明灯;

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符合GB10001-94、GB—2894—1996;

11、其它应当具备的设备设施。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接待、问讯、留言、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客房提供客房整理、叫醒和16小时冷热水、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用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接待客人;

5、三星级以上饭店进入国际信息网,能为客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6、能提供其它一些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持证上岗。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变更业主或管理集团等,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向旅游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一)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二)饭店申报星级应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审或向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呈报;

(三)市旅游管理部门受江苏省旅游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的推荐;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星级申请后,在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经批准的星级饭店,由国家旅游局向其颁发证书和铜牌,并公告;

(六)凡取得星级的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七)取得星级的饭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入

第六条 涉外饭店的审批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旅游饭店在取得“涉外”许可后,一年内应积极申报相应的星级。

第八条 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要小费,不准私收回扣,待客一视同仁。

第九条 旅游饭店必须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旅游饭店应自觉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旅游饭店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旅游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对旅游饭店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旅游饭店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饭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协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权限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降低星级、取消星级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价质不符的服务;

(二)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国家安全、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社会旅馆接待国内旅游团队实行定点或推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相互增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2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6日)
              (一)我方去文

澳大利亚外交部长海登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的共同愿望,经过友好协商,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进行的换文建立的总领事馆之外,双方就相互增设总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澳大利亚政府在其现有驻上海总领事馆之外,在中国两个适当的城市增设总领事馆。澳大利亚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其现有驻悉尼总领事馆之外,在墨尔本、佩思增设总领事馆。双方上述各总领事馆的领事区域,将另行商定。

 二、有关两国间领事关系的事宜,双方政府将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处理。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代表澳大利亚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吴 学 谦
                             (签字)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吴学谦阁下:
  我谨提及阁下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二日关于澳中互设总领事馆的来照,上述总领事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之间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于北京进行的换文建立的总领事馆之外增设的,该照会英译文全文如下:
  (内容见我方去文)
  我谨代表澳大利亚政府确认,澳大利亚政府接受阁下照会的内容并同意阁下照会连同本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并自本复照签发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外交部长
                           比尔·海登
                           (签字)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于堪培拉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铁道部


货车无轴箱滚动轴承检修工作规定
铁道部

规定
一、货车滚动轴承检修分为一般检修和大修两级修程,如图示(图略)。
1、装有无轴箱滚动轴承的货车,在段修、辅修或临修时,应对轴承进行外观检查。外观检查范围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经外观检查发现有问题的轴承,送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或指定的车辆段分解检查,作一般检修(段检),检修工艺过程及
技术要求按(84)辆货176号执行,有关轴承缺陷的定义和限度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
货车段修时,应认真检查防松片和标志板上刻打的组装年、月(如刻打的字迹不清,则以轮对组装日期为准)凡运用满5年(按月计算,超过4年6个月但不到5年的轴承,按运用满5年计算)的轴承,无论外观检查有无问题,均应送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或指定的车辆段,做一般
检修(段检)。
2、装有无轴箱滚动轴承的货车,在厂修时应对轴承做一般检修(厂检),检修工艺和技术要求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执行。
3、无轴箱滚动轴承在一般检修(厂检或段检)中,如发现超检修范围的轴承,应送部批准的轴承制造厂进行大修。轴承大修是对轴承进行恢复性修理。每套轴承只允许进行一次大修。经过大修的轴承在运用中发现轴承三大件(内、外圈,滚子)任何一种缺陷超限,整套轴承就地报废
,不准再进行第二次大修。
二、一般检修(段检或厂检)或大修轴承应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附件一图42规定刻写标记、单位代号及日期。轴承经一般检修后(段检或厂检),应在规定的单位代号外,另刻写菱形框线标记(长22毫米、高10毫米),如图(×××为单位代号
,◇为一般检修标志),轴承经大修后,应在规定的单位代号外,另刻写园形框线(直径10毫米)如图:(×××为单位代号,○为轴承大修标志)。字体高度均为5毫米。轴承大修时,轴承外圈外径有凹槽的产品应把外圈部分标记同时刻写在外径凹槽内,外圈外径无凹槽的产品应在轴
承外圈外径中间部位磨一个宽度为15毫米,深度为0.3~0.5毫米的环带,并在环带上刻写大修标记符号。
经过一般检修(段检或厂检)或大修的轴承,装车使用时应有显著标志,规定防松片涂黑色油漆,在标志板“轴承再次装用年月”后加刻打一般检修标记◇或大修标记○。标志板刻打方法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20号文规定。
三、对承担轴承检修工作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各铁路局的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指定为轴承一般检修(段检)点。为保证轴承检修质量,各铁路局应根据轴承集中修原则,对施修一般检修(段检)滚动轴承的车辆段经局认证后报部审批。
对承担大修轴承的工厂,由工厂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承修能力、工艺文件、生产条件、检测检修设备、人员培训、质量保证等项),由铁道部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才允许进行轴承大修。
四、质量保证
轴承经大修后,承修厂对轴承质量的保证期限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为5年。轴承大修原则上进原制造厂;如果承担轴承大修工厂能对外厂轴承同样实行质量保证,允许该厂在轴承大修时,各厂内、外圈,滚子互换使用,轴承大修后改打大修工厂标记。
轴承经一般检修后(段检或厂检),轴承质量保证期自装车之日起,在正常运用条件下,保证到轴承下次一般检修或车辆入厂修或轴承到报废年限为止。
在保证期内对出现的轴承质量问题和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由于轴承自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燃、切轴事故,由轴承承修单位承担并赔偿由事故引起的直接损失费。
五、建立轴承质量控制体系
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均应加强轴承装用前的检查,对入库的新轴承大修轴承应按GB2828-81“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标准规定进行抽样验收,轴承装车前(包括经一般检修轴承)对其外观、内圈内径及两内径相互差
、外圈外径全数进行检查、测量。
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均应加强轴承检测手段,建立滚动轴承检验室,设置足够数量检查人员,按附件规定配备必要的轴承检测仪器,仪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
六、检修轴承验收
验收人员应对承担轴承检修工作的车辆工厂、车辆段、车轮厂(包括车轮车间)及轴承大修厂的检修轴承工艺文件、工序操作规程、作业规范、检查制度、质量保证体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经检查员确认合格的轴承进行验收,以保证检修轴承质量。
1、一般检修(段检和厂检)轴承验收,采取工序监督,组装前零件抽样与成品轴承抽样相结合的办法,核对轴承检修记录卡,在项目记录完整、责任制明确的基础上,确认合格后方可装车使用。
2、轴承厂大修轴承验收,在工厂质量保证制度的基础上,采取分步验收办法:
内圈、外圈、滚子分批提交验收,经抽验合格,验收人员在验收签认单上签章后,方可进入选配组装。
验收人员对每批经检查员确认合格提前验收的轴承,经对加润油脂前的轴承组装精度抽验和包装后成品轴承质量的抽验,核对轴承检修技术证件,确认合格,在交库票和合格证上签章后,方可出厂,并作为计算产值的依据。
监督经过大修的轴承逐件刻打标记,对已有大修标记的零件不得再按大修组装。
轴承厂对每批进厂大修的轴承、签章验收的轴承及报废的轴承,要建立台帐,对报废的轴承,要监督立即逐件打消毁标记。
七、为做好轴承管理,从1988年8月1日起,各轴承制造厂对铁路车辆轴承制造年月全部刻打阿拉伯数字。
轴承不锈钢安装标志板除按现行规定在厂、段修车、改造车上必须安装使用外,从1988年8月1日起,新造车轴承向车辆安装时必须按(87)工机字第78号、(87)辆技字第20号文规定装用标志板。
八、轴承检修费清算办法
1、厂修车对轴承全部检修,其中一般检修由工厂进行,检修费用包含在厂修轴承车清算单价内。
2、段修车仅对轴承进行外观检查,发现轴承技术状态不良或五年到期要退下检修,除指定可对轴承进行一般检修的车辆段外,均送车轮厂进行,其中应大修的轴承由车轮厂或指定的车辆段送指定的大修厂,费用由退下轴承的车辆段承担,送车轮厂或由车轮厂送轴承大修厂的费用,均
由车轮厂向送修的车辆段清算。车辆段施行段修的轴承每辆外加轴承检修费330元。
3、暂定轴承检修费为:一般检修每套130元,大修每套销售价300元(其中包括送修往返运费和包装费),均由承修单位向送修单位清算。由物资办事处组织承修的轴承向物资办事处清算。
4、送修单位(包括物资办事处)要和承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修理时间和送修及返回办法。轴承大修实行“一进一出”的原则,承修工厂应按送修轴承套数全数返回送修单位。
5、车辆段和车轮厂现存以前换下的轴承,由车轮厂或指定的车辆段于1988年9月30日前全部分解检查,其中良好的作一般检修(按一般检修计价),不良的送指定承修厂大修。检修后的轴承可作为新装轮对和改轴承车轮对使用,费用在清算轮对费用时按使用旧轴承的规定清算
。各局车辆处要核对以前更换下来的轴承数,组织检修好,如数安装在新组装轴承轮对和改轴承车轮对上,不得和每辆段修给330元的轴承相混。
6、需要进行大修的轴承,按部划定的范围向经部批准的承修厂进行交送,修复的轴承按各单位送交数全部返回,全部分配给原送修单位,同时可核减新轴承的分配数量。(附件略)



1988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