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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7-01 09:1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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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规范餐饮连锁企业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国家计委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和《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颁布以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对规范餐饮业价格行为,维护餐饮业正常的价格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餐饮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餐饮业网点不断增加,服务能力明显
增强,市场竞争日趋充分。特别是餐饮连锁业的迅速发展,对于满足社会需求,推动行业发展,巩固餐饮业的公平竞争局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餐饮连锁业价格形成机制,促进餐饮业发展,现就餐饮连锁业价格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餐饮连锁企业是经营同类品牌品种、使用统一名称、标识的若干同业店铺。餐饮连锁业是以统一采购、加工、配餐、配送为核心,以资本与产权为纽带或授权与特许经营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产品服务标准化、生产加工工厂化、管理规范化、共享品牌与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
式和组织形式。餐饮连锁企业提供的餐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一些地方对跨地区经营的餐饮连锁企业分店进行分等定级的做法,应予停止;一些地方在通货膨胀时期,采取的核定餐饮毛利率、差价率等价格干预措施,应及时予以解除。要改变同一餐饮连锁企业在不同地区分属不同等级,执行不同毛利率、差价率的不合理状况,促进餐饮连锁
企业市场价格的合理形成。
三、餐饮连锁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做到价目齐全,标价详尽准确,摆放位置醒目。应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完善企业成本、价格台帐等内部管理制度,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餐饮服
务。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要及时修订或废止。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餐饮连锁企业的指导,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不执行明码标价规
定以及进行价格欺诈、牟取暴利和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餐饮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持餐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计委。



2000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税函[2001]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2001年8月总局专门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会议。会议系统地总结了多年来依法治税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明确了当前乃至中长期依法治税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一个灵魂、五个目标、四项机制”,以及“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对于今后的税收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为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的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进依法治税,认识问题是关键。各级税务机关的党组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法、用法、严格执法,自觉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依法治税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广大税务干部要切实端正思想,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要立足于自身积极主动地找问题、想办法,把依法治税的要求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要利用会议、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各地应当将本地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情况和局领导的讲话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送总局(政策法规司)。
二、 加强制度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为进一步促进税收法制建设,总局近期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税收监督工作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4个文件,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与之配套的落实措施和具体方法,并及时按规定上报总局备案。同时,各地要结合上述4个文件和近年来已经下发执行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制度,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建设,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今后推行依法治税工作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 抓好监督检查,保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正在进行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会议精神的传达、落实情况,并在执法检查报告中一并上报总局。总局也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工作组赴各地进行明查暗访,务求贯彻落实工作卓有成效。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2011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