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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07:1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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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VCT)是及早发现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重要策略,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和要求,指导和规范全国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我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制定了《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方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况,请及时反馈我部疾病控制司。
  附件: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附件: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指导、促进全国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开展,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评估
  在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实施前,应对本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现状和需求进行评估,现状评估包括本地性病艾滋病的流行趋势,高危人群的数量,本地能够承担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的机构数量、技术水平;需求评估重点是机构设置对于求询者的可及性,人员配备、培训及设备、试剂、经费需求和现有资源利用的可行性。现状评估调查表参见表1。

  二、实施计划的制定
  根据现状评估结果和工作任务,各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本地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年度实施计划。计划中应提出具体工作指标,包括辖区内提供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机构数及工作人员数、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人群类型和估计数等。还应包括艾滋病咨询、检测及转介服务网络建设、人员培训、设备和试剂采购、供应和管理、宣传活动和督导检查计划等。

  三、咨询检测服务点的设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在求询方便的地点设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艾滋病高流行地区的县级综合医院和适量的省、市级医院必须设立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
  为保护求询者的隐私,咨询室应有单独的房间或空间,能进行保密性咨询;有保密文件柜保存资料。环境安静舒适,室内张贴规范服务要点、注意事项、工作制度等;并备有宣传资料、转介卡、安全套和有关咨询登记表。
  HIV筛查实验室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评定认可。

  四、咨询员的选择和培训
  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机构应确定至少1名专职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咨询员的选择应考虑到责任心、知识面和交流能力等因素。咨询员在从事咨询服务前,须接受省级组织的艾滋病咨询培训后上岗工作。

  五、咨询检测服务程序
  咨询检测服务应遵循方便、保密和人性化服务的原则。其工作程序为:在求询者登记后,咨询员为其提供检测前咨询,求询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是否接受HIV检测。对于接受HIV检测的求询者,咨询员要开具HIV检测单,指引求询者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测。检验员根据检测结果填写“检测结果报告单”和“检测登记表”(见表3),并送交咨询员。咨询员根据检测结果,为求询者提供检测后咨询。
  HIV筛查检测的方法和结果判定见表4。HIV筛查试剂的选择以及HIV筛查试验具体方法和技术要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

  六、咨询检测登记与报告
  咨询员和检验员应为每个求询者填写国家统一制定的《咨询个案登记表》(见表2)和《HIV筛查检测登记表》;对HIV筛查复检阳性者,须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实行实名登记。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须按月填写国家统一制订的《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见表5、表6),并于每月2号前上报所辖地县级疾病控制机构。
  疾病控制机构要按月逐级上报《咨询登记月报表》和《筛查检测登记月报表》。县(区)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5号前报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市(地)级疾病控制机构于每月10号前报省级疾病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须按疫情报告有关规定上报;具有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要实行网络直报。
  检测单位和医务人员应依法为求询者的检测结果保密。

  七、转介服务
  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提供转介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明确转介程序。提供艾滋病转介服务机构或组织主要包括:提供HIV确认试验和CD4淋巴细胞检测服务的机构,提供抗病毒治疗或信息的医疗机构,提供机会性感染和其它艾滋病相关疾病治疗的机构,提供母婴阻断服务的机构以及提供对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关怀和帮助的机构或组织等。

  八、大众宣传和外展工作
  各地在建立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点后,应充分利用大众媒体广泛开展自愿咨询检测服务的宣传活动,尤其是对静脉吸毒和卖淫妇女等高危人群,结合现已开展的干预活动,通过外展工作发放艾滋病咨询检测卡和宣传手册等方法,提高此类人群对艾滋病咨询检测主动参与的意识。

  九、其它咨询检测服务
  对暂不具备HIV筛查实验室但潜在求询者较多的场所,如性病门诊、美沙酮门诊和针具营销中心等部门,可结合日常工作为就诊者或求助者提供艾滋病咨询及HIV检测的信息,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有关培训。
  在有偿献血或吸毒等人群集中的农村地区,应组织为这些人群提供集体咨询,并在自愿基础上提供HIV抗体检测。HIV检测结果应分别告知每一位受检者,并做好检测后咨询。

  十、督导评估
  市(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排自查和督导评估工作,每半年将自查活动总结报上级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年度评估报告应在年度报表完成后同时报送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荆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和抗风险水平,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以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推进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鄂人社发〔2011〕4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所有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 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市级统筹坚持筹资水平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收定支,工伤保险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坚持分级经办、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平稳过渡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各类制度相互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三项保险市级统筹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市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各统筹区实际情况,2011年11月底前达到“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管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的目标。

第二章 统筹内容

第五条 统一政策。统一三项保险的覆盖范围、筹资缴费、待遇水平、职工和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等政策。建立与职工工资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挂钩的筹资缴费标准、待遇水平。统一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及收费标准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三项保险政策按照多层次、可选择的原则合理设置、简化参保缴费档次,简化参保缴费、报销结算等办法。

三项保险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或授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和调整。各县(市、区)不得另行制定或调整。

第六条 统一服务管理。参保人员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安装工伤辅助器具、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实现“一卡通”,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七条统一经办管理。全市实行统一的三项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工作标准、指标体系和管理制度,执行统一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核定、基金记账分账、个人账户管理、社会保险稽核、待遇审核、待遇支付等规范操作业务流程,实行统一的账表卡册。

三项保险经办管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经办、分级负责。

第八条 统一信息系统。坚持数据向上集中、网络向下延伸,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根据金保工程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全市三项保险中心数据库、信息交换和结算平台,全市使用统一的三项保险管理软件,实现纵向市到各县(市、区)的乡镇(街道、社区),横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到定点服务机构、财政、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

第三章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九条 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预算管理。三项保险基金分别纳入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三项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三项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三项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一条 建立三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基金预算方案编制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执行。

第十二条 收支预算的执行。

(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每月编制《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别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后,编制《荆州市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表》,分析三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按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三项保险基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如出现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照基金预算编制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审。县(市、区)经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核批准;市直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基金收支预算的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和各县(市、区)年度三项保险基金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风险调剂金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市级三项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

市级在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下设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上年度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5%上解,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数的20%后不再提取;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按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预算数的10%上解,风险调剂金总额达到全市上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后不再上解。调剂金筹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后或因支出增大无法达到上年度基金预算数的20%时;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后或因支出增大无法达到上年征缴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0%时,再按一定比例提取补足。

风险调剂金上解时,市直、县(市、区)作基金支出,市级作收入;下拨时,市级作基金支出,市直、县(市、区)作收入。

第十七条 风险调剂金上解。市直及各县(市、区)三项保险风险调剂金每年的上解金额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联合发文,市直及各县(市、区)的风险调剂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和“生育保险风险调剂基金”财政专户上解。2011年上解的风险调剂金额于今年9月底前确定,10月底之前上解。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风险调剂金的县(市、区),由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省财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从下拨该县(市、区)的上级补助资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基金不够支付时,可申请风险调剂金:

(一)政策调整增加基金支出;

(二)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

(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四)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

(五)发生重大工伤事故。

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造成的基金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

(一)未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未完成当年扩面征缴任务;

(三)擅自调整基金收支预算;

(四)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基金重大损失;

(五)同级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或风险调剂分担资金未到位。

第二十条 风险调剂金申报程序。市直及各县(市、区)三项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从历年基金结余解决后仍有缺口,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可申请风险调剂金情形的,可以申请风险调剂金。

市直申请风险调剂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市直城镇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请报告,并附《市直城镇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调剂基金申报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县(市、区)申请风险调剂金,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年度城镇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请报告,并附《县(市、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申报表》(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风险调剂金补助标准。

(一)市、县(市、区)医疗、生育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和风险调剂金分担。同级政府和风险调剂金的分担比例为1:9。

(二)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导致 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首先从历年基金结余和风险调剂金中解决,仍有缺口的,由同级政府垫付。

第二十二条 风险调剂金审批程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市直和县(市、区)申报的年度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情况,提出当年市级风险调剂基金补助报告,编制《荆州市城镇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风险调剂基金审核表》,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部门将市政府批准的风险调剂资金分别拨付到市、县(市、区)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风险调剂金调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以收定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市级风险调剂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风险调剂金使用范围和筹资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原有三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留在当地,可用于弥补基金当期缺口,预算内使用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超预算使用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三项保险保险费征缴和支出约束机制,明确市、县(市、区)分级管理责任,重点是三项保险基金筹集和财政补助责任。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强化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基金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明晰市与县(市、区)之间的权责划分,建立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管理运行机制。

市级负责全市三项保险事业发展统一规划,市级统筹的组织实施,政策、标准的制定,基金的统一预决算和对县(市、区)的指导监督,具体承担市本级的经办管理。

各县(市、区)严格执行市统一政策和管理办法,具体负责当地三项保险的经办管理,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待遇支付,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行为的监管和本级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市政府将三项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政府采取实地抽查核实、年终通报等方式,每年对各地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基金预算和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对城镇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作出调整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我市相关政策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撤销“路德牌普丽新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撤销“路德牌普丽新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通知



北京三株路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群众举报,我部对你公司生产的“路德牌普丽新胶囊”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路德牌普丽新胶囊”在其产品包装书和说明书上有擅自变更产品名称、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违法宣传行为。以上事实有其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为证。

我部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生产的“路德牌普丽新胶囊”进行了重新审查。经审查,我部确认,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公司“路德牌普丽新胶囊”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卫食健字(1997)第34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