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时间:2024-07-23 00:24: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32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五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市长:于幼军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残疾人困难救济补助管理,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包括重度残疾人困难定期补助,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特困户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费补助,意外事故、突发重病住院等临时困难补助以及高等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学杂费补助。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可申请困难定期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第四条 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本市常住户籍残疾人,可申请医疗康复费补助,每半年申请一次,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第五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发生下列临时生活困难情况的,年度内可随时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一)子女就读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的;
   (二)安装假肢、矫形器,实施肢残手术等,无法支付费用的;
   (三)住房临时困难的;
   (四)突发重病住院或罕见病症住院治疗,重度精神残疾人长期住院治疗等,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发生火灾、水灾、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等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四)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元,个别特别困难者可补助至3000元;第(五)项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3000元。
   第六条 本市残疾学生通过高等教育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被录取进入高等院校后,支付学杂费有困难的,在校期间可申请学杂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每学年
   3000元、本科每学年4000元、研究生每学年5000元。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亲属凭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申请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决定批准的,应当确定补助标准,并制作书面决定一式四份,分送市残联、区财政部门、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及申请人。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对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申请的审批,可以委托该区残疾人联合会实施,但应当对委托的审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批准给予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的申请人,各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时发放补助金。重度残疾人定期补助金按月发放,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特殊困难户残疾人医疗康复费补助金按季发放,临时性特殊困难补助金和高等院校在校残疾学生学杂费补助金应在申请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十条 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金的领取,必须经申请人本人签收。遇特殊情况申请人本人不能前往领取补助金的,其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将补助金及时送达申请人,并履行签收手续;特殊情况残疾人本人无法签收由代领人签收的,须附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备注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并纳入当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
   每年年初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编制资金预算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区民政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并经市民政部门核实的名单和金额汇编全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预算,并将由市财政负担的款项核拨给各区财政局,再由各区财政局转拨给区残疾人联合会。年终各区残疾人联合会编制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决算报告报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区财政部门,并附接受补助的残疾人签收凭据的复印件,由区财政部门负责与已备案的审批决定表核实。未经区财政部门核查备案发放的补助费用,区财政部门须在下一年度残疾人特殊困难补助资金中核减其补助金额,并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年终汇总决算。
   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资金当年度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总额。
   第十二条 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发放情况实行公示制。每年度由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本年度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领取人员名单、发生的具体困难、救济补助金额等情况在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领取人员不符合法定领取条件的,可以向区民政部门提出异议。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情况属实的应予纠正;已领取补助金的,补助金应予追回。
   第十三条 从事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二)为申请人出具不实证明及材料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金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区民政部门作出不批准给予残疾人特殊困难救济补助的决定或者对给予补助决定的补助标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残疾人特殊困难的变化情况,对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30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大  文号:
颁布期:20021202  分类:其它
实施日期:20021202 时效:有效

(2002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这项工作,对于进一步促进我省改革开放,调整经济结构,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作用。这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着眼,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
  工作实施积极的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就业和再就业的严峻形势,努力加快经济发展,增加就业需求。要努力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以旅游业为先导的第三产业,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和公益性岗位,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下岗人员。要把控制失业率和提高再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下岗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加大对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认真落实已制定的鼓励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型企业和服务性企业的发展,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以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特殊困难群体给予就业援助。
  进一步加大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力度。要制定规划,确定目标,积极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中介机构,促进劳动者就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要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提高劳动者素质,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转变择业观念;要认真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国家和省准入控制工种的人员,要严格职业资格管理。
  加强劳动就业服务的基层基础性工作。在街道、社区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履行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社区服务等职能。
  二、下大力气搞好社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逐步完善我省的社会保障工作机制
  千方百计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招用的农民工,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作为企业年检的内容。
  规范社会保险运行机制。全省应尽快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征缴、社会化发放和基金运营监督管理的社会保险工作机制,增强社会保险服务的透明度。要严格规范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的管理,对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注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将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提高到15-20%。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应优先用于补充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经费、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和运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激励机制,促进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能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特别关注特殊困难群体,切实解决好他们在生活保障以及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继续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大力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建立健全政府、工会、企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公有制企业实施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分配制度,非公有制企业中要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工资协议制度。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招聘(用)劳动者,都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凡招聘(用)劳动者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
  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资机制。凡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要相应增加。职工工资水平比上年度下降的,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原则上应低于上一年本人实际工资性收入,以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其收益应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适应。任何单位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发放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和不执行《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故意拖欠或转移财产拒绝支付工资的,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保全财产。
  四、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进一步做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尽快制定全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就业准入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充实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体系。要加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省、市(地)、县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使之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劳动保障监察重点要突出规范劳动力市场、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执法活动正常进行。
  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把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落实三条保障线、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共同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人民法院要加快对劳动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审理。

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市区内街小巷交通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维护市区内街、小巷的交通秩序,确保人行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市区内街、小巷的交通秩序管理,由公安和城建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条 凡经市、区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建管理部门确认可通行汽车的内街,由市公安局交通大队和市城建管理部门按三级马路管理。
第三条 除列为按三级马路管理的内街外,其余的内街、小巷的交通管理由区公安分局、区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负责。
第四条 各区公安分局和区城建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街巷的实际情况,按路宽三点五米以下禁止骑摩托车、自行车的原则,划定准许或禁止骑行的街巷。
第五条 准许在街巷骑行的车辆,必须靠右行驶,并应主动避让行人。骑摩托车时速不得十公里。并禁止鸣喇叭。
第六条 禁止骑摩托车和自行车的街巷,应在入口处设置“禁止车辆骑行”的交通标志牌。
交通标志牌,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作、设置,所需经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区城建部门支付。
第七条 临时占用内街、小巷摆设摊档、堆物作业或开挖街巷路面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申请,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用道路费或开挖街巷路面费。
因抢险、抢修工程急需挖掘街巷路面的,应在动工的同时报所在区占用道路联合审批小组审批;并按本条上款规定领证和缴纳费用。
第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开挖街巷路面或虽经批准但超占面积、超过占用期限的,以及不按标准修复路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处以每天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但一次性罚款不能超过二千元。
第九条 在内街、小巷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以及由此造成交通堵塞或轻微碰撞伤害的违章行为,由所在公安派出所按章处理;构成交通事故的,由所在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本市过去颁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8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