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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2:1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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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国税发[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 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一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是我省一项重点水利工程。为了管好、用好工程,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龙海、厦门工农业生产、城乡人民生活以及厦门特区港口用水服务,特颁发本规定。
一、北溪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所管护范围:包括北溪南、北港桥闸、船闸上下游五百米以内水域,桥闸两岸连接段公路堤和左、中、右干渠进水闸、分水闸、节制闸、泄洪闸、隧洞、暗涵、电源通讯设备、观测等工程设施,以及干渠两侧原划定的管护区,以立桩标志为界。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二、在桥闸、船闸水域管护区内,严禁锚泊船只,停放竹木排。所有过闸船只、竹木排必须听从管理人员指挥,在离导航墙五十米以外停泊,顺序前进,不得抢行过闸。
三、各单位用水应服从管理单位的安排,由管理单位统一调度。事先要提出用水申请,并按规定缴纳水费。各工矿、企事业单位以及社、队如需在渠道上增设抽水站或阻、放水建筑物等,应经北溪引水工程管理单位批准,否则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拆除。
四、严禁在桥闸、渠道管护区内垦植、放牧、挖土、开沟、铲草皮、乱砍树木、建房、搭盖、埋设电杆、管道和堆放物资。不准在管护水域内任意修建丁坝、顺坝和其他阻水建筑物。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桥闸、干渠管护区内爆破、炸鱼、毒鱼、电鱼和捕鱼;不准向渠道倾倒垃圾、废渣,排放有害废水、污水。没有处理好废、污水的单位应限期解决,以确保工程安全和水源质量。
六、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阻挠水利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未经管理单位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入桥闸工作区。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启闭机、电闸阀等设备。
七、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社、队群众都要爱护工程设施。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批评、警告、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理,情节严重者,提交政法部门,依法惩处。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各有关单位及枢纽工程所在社、队和溪区群众,都要认真遵守。



1982年2月5日

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财建〔2008〕2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06年12月22日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水平,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建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劳动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环卫职工权益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2006年12月22日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环卫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水平,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大连市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办发〔2006〕144号)和市廉租住房救助条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环卫一线作业的用人单位正式编制外的环卫职工(以下简称环卫职工)。

第三条 各区政府应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环卫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环卫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所在区财政预算解决,保证社会保险缴费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条 根据城市发展实际情况,市财政将会同市建委等相关部门按照环卫作业实际成本合理确定作业定额,适当提高环卫作业经费,确保环卫职工的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条 对市内四区环卫一线作业的环卫职工,可享受环卫职工廉租住房补贴,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1、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2、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50元(含350元)以下的人员;

3、生活居所在市内且无住房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按照市本级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予以核拨。

(三)审核程序:

1、市城建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补贴对象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合格的补贴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后报送市廉租办。市廉租办复审合格后,送市财政局审批资金。

2、市财政局将审批的环卫职工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与市本级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同时拨付至市廉租办,由市廉租办组织发放。

第六条 其他县区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