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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时间:2024-06-02 11:42: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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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教基厅[2004]9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将“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分工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
           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分工

  为把《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当前需要做好的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
  1.2004年7月初,教育部党组召开关于进一步动员教育系统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广泛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的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动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利用暑假组织广大干部教师集中开展学习和讨论,全面部署教育系统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的有关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厅、政法司、基础司、师范司
  2.为便于干部教师学习和讨论,教育部将把中央8号文件、中央文明委相关文件、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以及教育部学习中央8号文件的有关文件在2004年6月底前汇编成册,供广大干部和教师学习使用。
  责任单位:办公厅、人教社
  3.围绕学习中央8号文件和教育思想大讨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
  责任单位:办公厅、教育电视台、教育报刊社
  4.督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4年7月底前报送本地区开展学习讨论工作的计划方案;于9月中旬报送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的情况。
  责任单位:基础司

  二、开展以学习中央8号文件为主要内容的干部教师培训
  1.2005年7月前,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举办各省级教育厅长(教委主任)、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长培训班,时间3-5天,人员50人;举办省级、计划单列市德育处处长或基础教育处处长、教研室主任培训班,时间5-7天,人员100人;对原已纳入计划的地(市)和县级教育局长班的培训内容进行调整,突出对中央8号文件内容的学习培训,每期为3周,2004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共举办4期,其中地(市)级教育局长班每期100人,县级教育局长班每期200人。
  责任单位: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调整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工作。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对地(市)、县级教育局长的培训,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2004年7月初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报送培训方案。在3—5年中将所有中小学校长、教师轮训一遍。年内将组织一次落实情况的检查。
  责任单位:师范司、人事司

  三、围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1.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和校园侵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等问题,依托有关科研部门开展深入的调研,提出政策建议。
  责任单位:中央教科所等有关科研部门、基础司
  2.继续开展对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调研,2004年年底前,对若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较为集中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就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在政策支持、费用负担、接受渠道、教学管理等方面制定实施意见,报中央文明办。
  责任单位:督导办、基础司
  3.继续委托东北师范大学开展全国万名高中学生思想状况滚动调查工作;启动大中城市小学生和初中学生思想状况调研。
  责任单位:基础司

  四、当前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主要工作
  1.会同中宣部制定第一个“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月”活动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北京举办好第一个“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上,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单位将向中小学赠送10万套民族精神教育宣传画,2004年9月1日开学时在校园中张贴;有关出版社将联合向中小学图书馆赠送一批反映民族精神的图书和光盘;各地中小学校要开展一次“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主题班、队会,或开展其他形式多样的参观、学习活动;职业学校要以“弘扬民族精神,树立职业理想”为主题,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协调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有关弘扬民族精神的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基础司、职成司、新闻办、教育电视台、报刊社、人教社。
  2.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在中小学使用的语文等学科的教材将增加优秀革命传统教育的内容,保证那些内涵丰富、脍炙人口的革命传统文章、故事进入课堂。
  责任单位:基础司、人教社等教材出版部门
  3.会同中宣部、北京市教委于2004年9月初,在北京举办一场面向北京市高中学生的形势政策报告会。
  责任单位:基础司、社政司

  五、召开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
  2004年6月中旬,召开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将部署新课程的推广工作,以课程改革为龙头,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开展,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责任单位:办公厅、基础司、政法司。

  六、组织编写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工作,教育部将对教材的编写行为进行规范,并将集中力量指导编写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2004年6月份,将对各出版社报来的9套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进行评审,按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四个必修模块,分别选定较优秀的模块,吸取各家出版社相应教材的长处。由中宣部、教育部、中央党校等部门的专家组成编写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对各模块教材的修改和整合工作,形成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试用教材。今后,全国高中原则上统一使用这套教材。
  责任单位:基础司、社政司、社科中心、人教社

  七、指导相关出版社对所出版的中小学教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要求各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社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中小学教材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对编写、出版的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重点清理、检查涉及政治问题、科学性问题以及历史、地理、民族、宗教及盗版、印刷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清理一些学校使用未经国家审查通过的教材或直接从国外引进的原版教材问题。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使用的教辅材料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重点检查教辅材料中政治性、科学性问题,坚决清理那些充斥“繁难编旧”、“题海”训练的教辅材料。检查分各地自查和教育部抽查两个阶段。
  责任单位:基础司

  八、切实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工作
  1.针对当前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部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即: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招生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
  积极宣传“五不准”,推动社会对减负形成共识。
  责任单位:办公厅、教育报刊社、教育电视台
  2.重点对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情况进行专项督察。2004年底前,完成对部分省会城市的督察。
  责任单位:督导办、基础司

  九、落实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工作
  1.制定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筹备并召开师德建设工作会议。
  责任单位:师范司
  2.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适时召开全国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责任单位:基础司、政法司、师范司、人事司
  3.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注意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班主任学习深造。
  责任单位:师范司、学位办
  4.2004年教师节期间召开全国表彰大会,表彰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集体。
  责任单位:办公厅、人事司、师范司、基础司

  十、启动中小学校“校园净化工程”。
  1.在中小学实施“校园净化工程”。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为主,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远离不良文化”专项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自我检查,做到不买、不看、不传不健康的“口袋书”,自觉上缴不良文化产品。近期,将由北京市部分中小学校联合向全国中小学发出倡议书,倡导开展“远离不良文化”的活动。
  责任单位:基础司
  2.精选一批内容健康、形式新颖、深受未成年人欢迎的优秀少儿图书、歌曲、音像制品,推荐给中小学生。会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和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启动新的四个一百工程,组织评选新的100部优秀影视片、100本图书、100首歌曲、100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制作成光盘,提供给中小学校,用优秀的精神产品占领校园文化阵地。
  责任单位:基础司、社政司
  3.加强校园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杜绝各种带有赌博和博彩性质的各种学生彩票侵入校园,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社政司(校园周边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司、职成司

  十一、推动工读学校建设工程的落实
  会同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制定《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读教育的意见》,继续与财政部协商,落实用于资助工读学校建设的有关经费问题。争取在2005年初,启动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财务司、基础司

  十二、落实领导体制和保障机制
  1.成立全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和健全中小学德育工作机构。
  责任单位:办公厅、基础司、社政司
  2.设立学校德育专项经费。
  责任单位:财务司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农业税征收减免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农[1986]207号

1986-06-30财政部


  为正确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农业税征收减免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分配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在正常年景下必须保证完成。中共中央1961年决定大幅度调减农业税征收任务后,2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生产有了很大发展,而农业税负担一直稳定在原来的水平上,应当说,目前农业税征收任务是轻的。农业税征收要正确兼顾国家和农民的利益,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的政策,保证国家必不可少的财政收入。中央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税征收任务,在正常年景下必须保证完成,年景好时应当超额完成。
  二、农业税的征收和减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事。应按农业税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农业税征收范围(包括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切实组织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决定免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应当征税而不征税的,应报告国务院申述情由。根据农业税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确实贫困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瘠山区,给予适当减征农业税的照顾;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批准,对在乡的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照顾。但是,减免的税额,应当控制在各自掌握的机动数以内。凡未经批准,自行减税免税,而减少中央或上级分配征收任务的,应当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按规定补缴农业税。
  三、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依歉收程度,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减免农业税。灾歉减免应重点照顾灾后实际产量低于计税常年产量的地区和纳税人。对于实际产量达到或超过计税常年产量,缴纳农业税没有困难或缴税困难不大,农业税可减可不减的,应当从严掌握,不减或少减。具体减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掌握机动数的多少加以规定。
  四、对贫困地区和一般地区的社会减免,要正确掌握政策界限。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到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对贫困地区农业税减免和一般地区社会减免,主要是照顾那些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即食不果腹,衣不御寒的那部分人。规定减税免税的标准不宜太高。近几年来,各地大力开展扶贫工作,贫困地区和农户的情况不断发生变化。因此,除对少数自然条件和经营条件很差,解决温饱问题需要较长时间的最困难户,已经宣布给予免税三至五年的特殊照顾外,一般不要搞一定免税几年。目前,我国农村(包括贫困地区)真正未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户是极少数。对若干乡甚至若干县不加区别统统免税的作法,是不适当的。根据现实情况和历史经验,减税免税的面过大,政策效果并不好。依法履行缴纳农业税义务的,应当占农户的多数。
  农业税的灾歉减免以及对贫困地区和一般地区的社会减免,可以统筹安排。经批准减征免征的税额,应尽量在征收入库前核定到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避免缴税后再退库。经批准退库的减免税款,必须退还给应享受减免的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按照政策落实减免后,减免指标如有结余,应如数缴入国库。
  五、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严肃执行财经纪律。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免减退是国家税收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严肃认真地贯彻执行。农业税的地方附加,要按照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进行征收,国家正税减免后,不准再征收地方附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农业税名义征收其他税费,摊派负担。对农业税征收工作要认真进行检查,违反国家税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错误做法,应切实加以纠正,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查处。
  以上通知,望即布置贯彻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号




抚顺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 顺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146号


《抚顺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 阳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抚顺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主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本级地方志书;

(四)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六)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负责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可以组织编纂本单位的志书。  

第七条 鼓励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编纂出版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志书。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对志书编纂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备案。  

第八条 市、县(区)综合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每次编修工作完成后进入新一轮续修工作。  

市、县(区)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

(四)文字表述准确,篇目结构合理;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做到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尊重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

第十一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收集、积累的地方志书及有关地情资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地方志文献资料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全面、系统、翔实、准确的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地方志文献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

第十三条 以市、县(区)行政区域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实行审查验收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备案。  

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市、县(区)地方志书编纂完成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政府验收,批准出版。

第十四条 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资料性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资料性文献出版后3个月内,向本级和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综合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办公室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六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遗失、损毁地方志资料的或者将地方志资料据为己有的,由本单位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责令其退还,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征集资料者不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无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书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的,由本级或者上级地方志办公室责令其报送,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 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