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7号的通知
证监发[2002]17号
各拟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而编制招股说明书时,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依赖境外原材料供应商、境外客户以及境外技术服务的风险。
(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三)外国股东住所地、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向中国境内投资或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四)汇率风险。
第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股5%(含)以上的外国股东的住所地、外国股东总部所在国家或地区对于向中国投资和技术转让的法律、法规。
若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转让股份作出限制的,发行人应作出披露。
第五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其与股东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的业务与技术是否依赖外国股东,是否存在商标、专利及专有技术使用方面的限制。存在上述情况的,还应说明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措施。
(二)过去三年与外国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技术转让费的提取、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分摊情况及有关价格的确定标准、执行本次发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关联交易公允性出具的意见、保证关联交易公允的具体措施,并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说明下一年的关联交易总量。属于生产加工型的发行人,还应披露原材料来源、产品销售渠道。
(三)发行人与其外国股东签定的市场分割协议的主要内容及具体执行情况。
第六条 发行人应详细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国籍、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在境内、境外其他机构担任的职务。
第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办社会职能移交甘肃省管理有关资产财务关系划转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办社会职能移交甘肃省管理有关资产财务关系划转事项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请求划转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在甘企业所属中小学人员资产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报告》(甘财企[2008]3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及《财政部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过渡期补助经费承担比例的通知》(财企[2005]2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所属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所办1所子弟学校自2005年1月1日起,移交甘肃省管理。
二、以200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将移交学校资产55.61万元无偿划转给甘肃省。
三、核定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移交学校经费补助基数71万元。2005-2007年移交机构经费全部由企业承担。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实际支付的移交机构经费超过3年过渡期应承担部分,中央财政不再予以清算。
四、自2008年起,中央财政通过年终结算下划甘肃省财政厅移交学校经费补助基数71万元。
五、请认真按照双方签订的移交协议,做好有关资产和人员等的交接工作,确保移交过程中学校教学的正常进行和教职工队伍的稳定。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