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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时间:2024-06-17 16:30:1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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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一、教育
  (一)互换奖学金
  1.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内,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相互交换一百二十人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语言和文明史、公共卫生、经济学、生物工程、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药化学、运输。
  双方每年将从上述奖学金数额中,最多留出三十六人月用于支持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校际合作计划。
  2.法语区通知中方下列的三个比方实验室准备各自接待一名中国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鲁汶大学矿物物理化学与催化剂实验室(负责人:德尔蒙教授)
  ——布鲁塞尔大学医院泌尿科(负责人:埃拉斯姆医院舒尔曼医生)
  ——布鲁塞尔大学生物物理和放射生物学实验室(负责人:罗姆拉尔先生)
  中方将承担派往这些实验室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在比费用。
  (二)校际科学交流
  1.对于下列校际项目,双方将使专家和奖学金生的互换得以实现:
  (1)项目:非交换体(数学)
  合作单位:复旦大学和蒙斯国立大学凡·帕格教授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一周。
  (2)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福建农学院和鲁汶天主教大学林特和鲁德鲁特先生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十二人月的奖学金;互派一名专家,为期一周;互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
  (3)项目: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合作单位:北京大学和列日大学的费杰尔教授
  实施办法:互换一名教授,为期二周;每年互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中方可单方派出一名研究人员)。
  (4)项目:新型温室材料
  合作单位:浙江农业大学和让布鲁农学院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相互交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
  2.只要有关单位同意,双方将允许下列交流项目得以实现:
  (1)项目:人口统计与发展
  合作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与比利时人口发展校际研究中心(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国立大学,纳未尔和平圣母学院)。
  (2)项目:不可逆程序基本理论在材料物理、等离子物理和生物物理方面的应用
  合作单位:上海工业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布里高吉纳教授。
  为支持上述两项目,法语区准备为交换两名为期十五天的专家提供费用。
  (三)法语教学
  目的:语言教学
     ——中文教师的进修
     ——在法语区开设中文翻译专业
  合作单位:上海外国语学院和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实施办法:在双方签定的校际合作协议的范围内:
     ——为一中国语言教师提供奖学金
     ——派遣一名法语区专家到中国进行为期三至四周的
       讲学活动。
  (四)法语区向中方转交了一批大学退休教授的名单。这些教授愿意到中国进行长期讲学(三个月以上)。如果中国或有关接待单位,能够负担他们的在华费用及其在中国境内的讲学的交通费用,法语区将设法解决这些教授的国际旅费。
  中方将把名单通知其大学和其它有关单位。

 二、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法语区告知中方,该区有派一名玛丽蒙博物馆的专家来华考察清朝的意愿,为期两周。
  中方注意到这一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予以接待。
  2.戏剧
  法语区将接待上海戏剧学院一四人代表团,参加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在列日和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晤。
  3.音乐
  ——中方一九八六年将接待小提琴家劳拉·波贝斯库来华演出一周。
  中方注意到波贝斯库女士的意愿,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或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至八日举办两次或三次音乐会,尤其是与中央乐团合作。
  ——中方一九八七年将接待法语区一小型古典乐团来华演出两周。
  4.舞台艺术
  法语区将接待一中国小型艺术团(最多十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5.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接待康斯坦丁·默尼埃的作品展览,作品约六十件。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画家吴作人及夫人肖淑芳作品展览。
  6.电影、视听
  ——为在视听领域内发展合作,双方将研究唱片合作生产和发行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将交换一两人的专家小组。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当代电影周。作为对等,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举办法语区电影周。
  7.文学、出版
  中方将接待法语区一由三名出版界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此领域内的合作方向。

 三、体育
  法语区邀请两或三名中国运动员参加由体育运动行政机构举办的网球教练培训班。
  中方注意到这一邀请。

 四、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将由中国青年联合会和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五、卫生及社会事业
  双方鼓励在这一领域内的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六、其它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七、下届混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常设混合委员会下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会议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计划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 语 区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皮埃尔·托诺
    (签字)          (签字)
                 佛拉芒语区代表
                  范·伯恩德尔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比利时大使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投资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蛇口招商银行各
总行:
为了使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营业日外汇调剂市场的加权平均价公布。
二、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外汇的上缴与留成。
三、中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简称“境内机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况允许保留外汇的之外,其他一律向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简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
(一)境内机构的境内外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所取得的外汇;
(二)在境外开展承包工程、劳务、技术合作、勘测、设计、咨询的公司,其境外工程及项目合同期内调入境内待用的往来外汇款项;
(三)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四)代理国外业务待付的外汇款项;
(五)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简称“外汇局”)批准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款项;
(六)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汇。
四、结汇的外汇收入按现有规定和渠道办理外汇移存,进入国家外汇储备,所需人民币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支付。外汇指定银行应每日将结汇清单报外汇局备案。
五、对经营出口的国内企业在中资银行结汇的,按结汇金额的50%在结汇银行设立“台帐”;在中外合资、外资银行结汇的,持结汇水单按结汇金额的50%在外汇局设立“台帐”。出口企业为扩大出口所需的进料加工、包装物料、出口基地、索理赔费、售后服务的用汇及贸易从属
费可以凭进出口合同及支付凭证从其“台帐”中扣除指标,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买外汇支付。
六、现有的外汇调剂市场继续运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取消中资自营商,外汇调剂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代理进行。
七、境内机构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的外汇收入,允许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外汇留成。外汇留成应当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办完入帐手续。
外汇留成帐户余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继续使用或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
外汇额度配汇时,外汇指定银行按照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官方汇率售汇,外汇资金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支付,人民币资金上缴中国人民银行。
八、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境内机构有留成或台帐外汇的,应首先使用其留成或台帐外汇。留成或台帐外汇不足或者没有留成或台帐外汇用汇时,按外汇调剂指导序列,经外汇局核准,委托外汇指定银行或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外汇调剂市场购买,开立调剂外汇专户存
储备付。
九、各地外汇调剂市场供汇不足时,有外汇调剂公开市场的,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售汇;没有外汇调剂公开市场而开办外汇移存业务的,人民银行从移存的外汇中提取,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售汇;既无外汇调剂公开市场,又未开办外汇移存业务的,由外汇局批准委托结汇银行售汇,并
每日将售汇清单报外汇局备案。
十、个人外汇存款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个人外汇的买卖按照当日银行挂牌的外汇买卖价直接通过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外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保税区的外汇管理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接本通知后,请立即布置,组织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设有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地区,各分局应将此通知有关内容通知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1993年1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人民银行
(二000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了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家 外债风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问题,提出 以下意见:

一、对外发债的定义

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 证券。

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 进行管理。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可转换为公司 股票或其他债券的有价证券。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银行发行具有一定期限的、可以在 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银行存款凭证。商业票据是指境内机构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 发行期限为2至270天、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 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

(一)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 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 格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 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 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 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 签国家计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 发债所筹资金不调入境 内使用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若发债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按境 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4.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 国家计委 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券年度 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 序办理,发债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三)申请对外发债需报送的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2.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 以及纳入国家利 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的监督管理

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 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有关发行条件和境外评级状况,由对外发债机构报国 家计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业 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贷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险, 保证按期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

本意见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对外发债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