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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56: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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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银办〔2005〕167号


中支机关各科室:
  去年9月,在行领导的重视和各科室的积极努力下,市中心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该办法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金融服务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按照上海分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方案》和金华市委《关于在全市县以上行政机关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市中心支行对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和完善,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深化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增强金融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对行政、服务行为的监督,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抓好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建立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内审科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实行政务公开的制度办法;定期分析政务公开的运作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工作重点;监督检查各项公开办事制度的执行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行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副主任,货币信货管理科、调查统计科、外汇管理科、国库科、货币金银科、人事科、会计财务科、营业室主要负责人为“公开办”成员。政务公开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工作,保障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三、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具体项目
  (一)政务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
  2、月度工作安排
  3、录用行员、提拔任用干部、职称管理和工资调整等情况
  4、行员聘任、考核和奖惩情况
  (二)业务公开
  1、贷款卡发放核准
  (1)贷款卡申领
  (2)贷款卡年审
  2、货币信贷业务
  (1)短期再贷款
  (2)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3)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
  (4)再贴现
  3、外汇管理业务
  (1)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付汇核准
  (2)资本项目外汇资金汇出境外的购付汇核准
  (3)境内机构外债、外债转贷款、对外担保履约核准
  (4)出口单位收汇分类核销核准
  (5)出口单位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
  (6)出口单位出口退赔外汇核准
  (7)出口单位补办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和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审批
  (8)外商投资企业或中资企业适用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审核
  (9)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10)金融机构外汇与人民币资产不匹配的购汇、结汇审批
  (11)个人购付汇、结汇、解付现钞、携带现钞出镜审核
  (12)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
  (13)B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和红筹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
  (14)出口单位出口收汇差额核销、核销备查核准
  (15)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备案核准
  (16)外汇帐户(含边贸人民币结算专用帐户)的开立、变更、关闭、撤销以及帐户允许保留限额标准
  (17)机构外汇资金境内划转核准
  (18)机构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批
  (19)境内机构非贸易购付汇真实性审核
  (20)金融机构和企业对外担保审批
  (21)境内机构全口径外债和对外或有负债登记核准
  (22)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3)出口单位出口收汇核销
  (24)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25)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核销
  (26)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4、国库业务
  (1)预算拨款
  (2)预算收入退库
  (3)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
  (4)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
  5、会计结算业务
  (1)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
  (2)银行汇票及银行本票专用章报批
  6、货币金银业务
  (1)现金出库
  (2)现金入库
  (3)残损人民币兑换
  (4)人民币图样使用
  (5)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
  7、支付清算业务
  (1)现金支票核算
  (2)转帐支票核算
  (3)邮政储蓄
  (4)缴存存款准备金
  (三)财务公开
  1、基本建设、办公楼装修支出
  2、会议费、公务接待费
  3、机动车辆修理、燃油费用
  4、学习培训、考察费用
  5、设备购置费
  6、差旅费、电话费
  7、基建、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
  8、财务计划执行情况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时限和职责分工
  (一)行务公开
  1、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由办公室在计划制订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公开。
  2、月度工作安排,由办公室承办,月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行局域网站等形式公开。
  3、录用行员、提拔任用干部、工资晋升、职称聘用等事项,由人事科按有关规定即时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4、行员聘任、考核和奖惩情况,分别由人事科、宣传部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公开。
  (二)业务公开
  1、贷款卡发放核准、预算拨款和退库、银行帐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由相关职能科室按规定将办理的依据、实施条件、办事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通过在办事大厅内上墙公示、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或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2、货币信贷业务、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专用章报批、货币金银业务以及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和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由相关职能科室将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等,通过向服务对象下发文件、在办公场所上墙公示、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或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3、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核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付汇标准、进出口单位进口付汇或出口收汇核销、个人购付汇、结汇和解付现钞及携带现钞出境审核、外汇帐户的开立(含变更、关闭、撤销)以及帐户允许保留限额标准,由外汇管理科按规定要求在办事大厅内上墙公示或在触摸式查询系统、政务网站上公开。
  4、外汇管理局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由外汇管理科将设定依据、行政许可的具体内容、办理依据、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和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通过在办事大厅印发便民手册或设置触摸式查询系统、建立政务网站等形式公开。
  (三)财务公开
  1、财务经费开支情况由会计财务科于月或季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表格汇总形式按月或按季在公开栏上公开。
  2、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每半年分析一次,由会计财务科于每年的1月和7月的20日前,通过召开行务会等形式公开。
  3、基建、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情况,由承办科室于定标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五、监督保障措施
  1、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各科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全行工作人员都要依法办事。
  2、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各科室要制订和完善各项金融业务内控管理制度,按规定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公布对外业务公开承诺自律制度,为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开、透明、高效的服务。
  3、加强监督检查。相关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准确掌握办事标准,严格执行办事程序。市中心支行财务管理小组和财务监督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经费管理制度的落实。市中心支行“公开办”要定期对政务公开制度、承诺自律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列为科室年终考核依据之一。纪检监察办公室、内审科要对政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强监督,适时进行检查。要聘请义务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举报和监督。
  4、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把推行政务公开的情况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推行政务公开不力的,将视情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执行公平或在公开中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涂料

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涂料

Technical requirement for environmental labeling products Waterproof coatings
( HJ 457-2009 2009-05-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效利用和节约资源,减少防水涂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防水涂料中乙二醇醚及其酯类、邻苯二甲酸酯、二元胺、烷基酚聚氧乙烯醚、支链十二烷基苯磺酸钠烃类、酮类、卤代烃类溶剂提出了不得人为添加的要求,并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放射性、甲醛、苯、苯类溶剂、固化剂中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物质提出了限值要求。本标准规定了防水涂料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双组分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单组分丙烯酸酯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和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聚氨酯防水涂料、改性环氧防水涂料、聚脲防水涂料)。本标准不适用于煤焦油聚氨酯防水涂料。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附件: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防水涂料(HJ 457-2009)
http://www.mep.gov.cn/tech/hjbz/bzwb/other/hjbz/200902/W020090206570067485861.pdf



  摘要:本文旨在讨论分析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以及各归责原则的具体内容。首先,介绍了归责原则的含义,及确立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拥有着积极的意义。其次,分析了学界对归责原则体系界定的各种学说,得出了本人对归责原则体系的看法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再者,具体介绍了各归责原则的含义、构成要件、实际运用中的注意点。最后,对归责原则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概述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侵权民事责任应由行为人承担的理由、标准或者说最终责任归属决定性的根本要素。而侵权的归责原则,实际上是归责的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侵权行为法之中,对规范各个侵权法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对侵权立法的政策,同时也集中表现了侵权法的规范功能。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一个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就要适用不同的具体规则,法官在审理具体的侵权案件的时候,他必须要首先确定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只有确定了这个案件要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他才可以按照所选择的归责原则指向的具体法律适用规则办理案件。如果在对一个案件适用法律时,选择归责原则出现错误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根本性的错误。所以,归责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一个核心问题,侵权责任法必须规定清楚。

  在现阶段,由于侵权法规范对象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世界各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我国学者的意见分歧较大,例如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与自己具有特定关系的人或者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张新宝教授认为:“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何种根据确认和追究赔偿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的民事责任之基础问题。”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归责原则体系应该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其体系内各归责原则应是既相互区别,各有功能,又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所以确立合理的归责原则体系是侵权责任立法的重要课题。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论题。当一个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损害以后,究竟如何在各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失,才能既保受害方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又同时不违公正。上述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与归责原则的确立。

  关于侵权的归责原则体系,学界众说纷纭,主要有四种观点:(1)一元论即单一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说,这种主张将过错延展为侵权责任之唯一归责原因。这是过去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现在少有学者主张 ;(2)二元论即主张我国侵权归责原则为二元归责原则体系,有三种观点:其一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二元归责体系。其二是由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原则构成,认为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中的一种程序性规则,而非一项独立的侵权归责原则。其三是由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构成;(3)多元论。这一观点内部又有许多分歧:其一,有人主张多元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其二,有学者主张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各自调整着不同的侵权行为。 其三,有学者提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应当采取多元归责体系,即以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作为两项基本的归责原则相并列,而以公平责任原则为补充,以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本人认为,一元论说由于只承认过错责任原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法律救济功能的加强和人权保护的强调,在一些适用过错责任无法保护合法权益而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又必须保护的领域,仅仅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就不符合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二元论说只承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也显然没有涵括所有的归责原则,它强调了过错推定原则仍然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条件,与过错责任根本一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忽视了过错推定原则毕竟是以推定过错作为归责的要件,具有的独立性,与过错责任原则以主客观相结合的确认作为归责要件,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三元论说与四元论说都肯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为侵权责任法的首要原则,但其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在公平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实际情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与适当补偿的一种责任形式。对于公平责任是否是一项归责原则,在我国学术界一直颇有争议。有学者为公平责任是一项归责原则,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公平责任不是一项归责原则。笔者赞同公平责任不是一项归责原则。因为所谓“公平责任”只不过是民法公平原则在侵权法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在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的一种方法,而不是一项归责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的法条将公平责任作为独立的归责原则。

  此外,关于公平责任能否成为独立的归责原则民法理论界存在着不同观点。《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规定是“分担损失”而非《民法通则》规定的“分担民事责任”,立法者在此处确立的是损失分担的规则。而非公平责任原则,理由是:首先,公平责任的适用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自由裁量权较大,是关于补偿的指导性规则,不宜作为归责原则;其次,有过错即承担责任是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对损害发生都没有过错,行为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只需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双方分担损失不过是民法中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另外,从调整范围上看,公平责任适用范围过于狭小而不可能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并立的归责原则。正如杨立新教授认为,“即使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在实际中适用的范围而言,也不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它所‘调整’的侵权行为,是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没有过错,受害人也没有过错的情形,其实这种情形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行为,而仅仅是在侵权行为法中视为侵权纠纷的一种特殊情况。一个‘归责原则’调整这样狭小的范围,并且不是一个严格意义的侵权行为,这个归责原则的地位还不值得怀疑吗?” 因此,《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的24条均不宜概括为“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依据公平观念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因而具有高度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在实际适用中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其适用标准过于模糊,随意性极大。王泽鉴先生也认为公平责任不宜作为归责原则,他指出:“一是仅考虑当事人的财产,使财产之有无多寡由此变成了一项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有资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社会安全制度的任务,不完全合理;二是在实务上,难免造成法院不审慎认定加害人是否具有过失,从事的作业是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基于方便、人情或其他因素从宽适用此项公平责任条款,致使过失责任和无过失责任不能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功能,软化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构成。”

  综上所述,我赞同杨立新教授的观点,认为我国《责任侵权法》的归责体系,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元并立的做法。从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来看,侵权责任法将无过错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责任法有规定的才适用该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该归责原则。

  三、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是过错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现。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否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因此,在过错责任原则制度下,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主要为:

  1、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这里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大部分情况下, 行为人都是因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实施的加害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 如损毁他人财物。但是,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 行为人的不作为行为也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义务特定的,也是某法律明确规定的, 或是某人先前的危险行为产生的, 也可能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等等。

  2、行为人的行为发生过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 是否产生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件, 也是法院审判、调解侵权案件的主要考虑因素。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过错程度决定责任范围。

  3、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也是一个广泛概念, 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还包括非财产损害,如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对民事权益作出了规定,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更注重的是现实损害和财产损害,对非财产损害的确定受外界和客观、主观的因素限制较多。

  4、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因果关系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案情较为简单, 一因一果的侵权事项, 可以直接根据事实来进行判定; 对于虽然有其他条件介入, 但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延续或外来事件打断的, 也可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对多因一果等其他复杂情形, 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来决定。

  四、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法律事先规定,一旦加害人实施了某种加害行为,法律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被告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其责任即可豁免。其目的在于改变过错责任中受害人的举证不利的地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这与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不相一致。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由此可以看出,过错推定原则与过错存在密切联系,只不过其举证责任倒置了,免却受害人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繁重责任,从而平衡了双方的诉讼能力,有助于实现法律实质正义。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适用于: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6、堆放物侵权(88条);7、林木折断侵权(90条);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适用上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按照基础事实来进行判断。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与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两个条文相差不大,但适用的归责原则却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五、无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