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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16 05:52: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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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2003〕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日

许昌市200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评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并使环保目标考评认定工作进一步统一规范、客观公正;按照许发〔2003〕3号文件精神和全市环保会议上签定的《许昌市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参照河南省环保目标的考评办法,制定本考评认定办法。

第二条考评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评认定内容分共性目标和个性目标。

(一)共性目标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共同应对的环境问题,包括:1、水环境质量(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与出境河流目标责任断面COD稳定达标);2、环境空气质量(烟控区建设、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空气质量达标);3、产业结构调整,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环保投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关闭造纸企业等);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

(二)个性目标根据各地的环境特点和环境管理要求分别设定。

第四条认定计分办法实行积分制,满分100分,共性目标占75分,个性目标占20分,按时提交总结材料占5分。

第五条共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水环境质量(25分)

1、落实上级下达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有年度分配、削减方案,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企业及河流控制断面得3分。

2、出境河流水质较上年好转(以断面监测结果为准)得2分。

3、目标责任考核断面全年稳定达标(以COD总量和浓度为准)得20分。达标率低于25%扣15分,每月COD浓度超过目标值2倍以上扣1分。达标率=断面达标次数〖〗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二)空气环境质量(20分)

1、烟控区建设通过验收,覆盖率达标或交通要道两侧1000米以内无超标排烟现象得3分。

2、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效果好得2分,因工作不到位受到处罚、通报批评或新闻曝光扣0.5—1分。

3、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国家二级标准得15分;若单项污染因子超标率全年高于40%扣10分。

单因子超标率=单因子超标天数〖〗365×100%

(三)产业结构调整与落实“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20分)

1、加大环保投入,积极引进、开发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认证产品或帮助企业进行ISO14000质量认证得2分。

2、严格按标准落实了许政办〔2003〕86号文件,被关闭的造纸企业无反弹得4分;列入国家明令淘汰、取缔、关闭目录的“15小土”、水泥、陶瓷类企业及建筑石灰土窑按规定标准落实到位,无反弹得6分。

3、建设项目落实了“环保第一审批权”规定,“三同时”和“环评”执行率达100%;辖区内无出现违反产业政策的项目和越权审批、先建后批及建而不批的现象得8分。

(四)政府常务会议重视研究辖区环境问题(10分)

1、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关注辖区环境质量,批示有关环保信件得2分。

2、每年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解决辖区突出环境问题达2次以上,并有会议记录、纪要得8分。

第六条个性目标计、扣分标准。

(一)禹州市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得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向颍河排污的截流工程得4分。

3、禹州市污水处理厂全年正常运行,出水达标排放得6分。

(二)长葛市人民政府(20分)

1、彻底取缔、关闭湿法和半干法纤维板生产线得8分。

2、有效解决白寨制革的重污染问题得6分。

3、长葛市污水处理厂按期投入正常运行,并使出水稳定达标排放得6分。

(三)许昌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并彻底拆除长店沟的所有鱼塘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尚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程按期开工建设得5分;按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得5分。

(四)鄢陵县人民政府(20分)

1、重视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原花博会”期间无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得4分。

2、完成“生态示范县”的建设规划任务得8分。

3、完成陈化店镇“省生态优美小城镇”的试点建设任务得8分。

(五)襄城县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

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完成紫云镇“省生态示范区试点”建设规划任务得10分。

(六)魏都区人民政府(20分)

1、严禁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不出现污染饮用水源的各种行为(如挖沙船、网箱养鱼、河道养鸭等)得10分,发现一起污染行为扣1分。

2、有效综合整治城区环境,落实“碧水蓝天工程”目标,关闭烟控区内所有燃煤锅炉得10分。

第七条按时提交总结得5分。

第八条被考评认定单位要在7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将环保目标运行及完成情况的总结及相关材料送许昌市环保局综合计划科,根据提交的有关材

料组织人员进行考评认定。

第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许昌市环保局。




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 发展改革委文件

交水发[2005]234号



关于调整港口内贸收费规定和标准的通知


  为适应我国港口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内贸运输的发展,充分发挥沿海、长江、黑龙江主要港口的枢纽作用,提高港口综合竞争能力,建立公平、公正的港口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决定对港口内贸收费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内贸部分)》(以下简称《内贸费规》),统一我国沿海和长江水系、黑龙江干线主要港口的内贸收费规定,规范港口内贸收费项目,除《内贸费规》规定的项目外,港口经营企业一律不得收取其他收费项目。区别港口收费性质和市场竞争程度,对港口内贸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货物港务费、船舶使费(包括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等)实行政府定价;货物装卸作业费等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放开部分港口劳务性收费。鉴于目前对港口内贸货物装卸费等劳务收费,各地普遍采用包干收费的实际情况,决定放开港口装卸作业费(即包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即货物和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除外)在港口进行装卸等劳务作业(堆存保管除外)实行包干计费,包干范围为货物在港口作业的全部过程,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货物和集装箱在港口库场存放,由港口经营人收取堆存保管费,堆存保管费的收费标准由港口经营人自行确定,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对军事运输和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的港口劳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交通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鉴于琼州海峡汽车滚装运输的特点,为加强该特定区域运输的协调和管理,其港口劳务收费由广东、广西、海南三省(自治区)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协商制定收费办法和标准。
  三、简化收费项目。取消1992年《内贸费规》中规定的起舱机械使用费、困难作业费、工时费、部分杂项作业费、驳运费、减加载作业费、铁路线使用费、货车取送费、捣载费、转栈费、装卸汽车(火车、船舶)费、超长(笨重、危险、冷藏、零星)货物加成费、地秤(电子秤、电子斗秤)费、轨道衡费、尺码丈量费、装卸用防雨设备费、使用库内升降机(或其它机械)费、除尘费、装包(缝包、拆包、倒包、捆包、过秤定量、分标志)作业费、集装箱清洗费、成组工具费等收费项目,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四、改革长江港口作业费计费方式。长江港口作业不再实行综合包干收费的办法,改按服务项目单项收费。增设驳船编解队作业费,收费标准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五、调整部分内贸港口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
  (一)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沿海港口0.50元/吨(其中福州港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吨),内河港口1.00元/吨。
  (二)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将沿海港口拖轮费调整为0.35元/马力小时,内河港口拖轮费标准不变。
  (三)参照外贸引航费相关规定,在费率水平略有降低的前提下,调整内贸引航费计费办法,根据引航距离长短制定不同的费率水平。引航距离在10海里内的港口,引航费按0.20元/净吨的基本费率计费,超过10海里的港口,超过部分按每海里加收0.002元/净吨计费。
  (四)参照外贸停泊费计费办法,增设内贸生产性停泊费,费率标准为0.06元/净吨(马力)日。
  (五)调整其他船舶使费和杂项收费标准。其中系、解缆费调整为50净吨以下船舶免征,50~500净吨船舶在码头每次30.00元,在浮筒每次50.00元:501~2000净吨船舶在码头每次70.00元,在浮筒每次100.00元;2000净吨以上船舶在码头每次140.00元,在浮筒每次200.00元。开关舱费调整为500净吨以下船舶每舱口50.00元,501~1000净吨船舶每舱口100.00元,1001~2000净吨船舶每舱口170.00元,2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舱口340.00元;内河港口驳船取送费调整为5千米以内每计费吨0.50元,超过5千米,每计费吨千米0.10元;倾倒垃圾费调整为船运每次50.00元,陆运每次20.00元;码头供水劳务费调整为供水100吨及以下每次100.00元,100吨以上每次200.00元;围油栏使用费调整为500净吨以下船舶每船次1000.00元。500~1000净吨船舶每船次1200.00元,1000净吨以上船舶每船次1400.0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交通部令1996年第3号),内贸船舶代理业务已不属于港口业务。参照港口外贸收费规定,内贸船舶代理费不再列入《内贸费规》。考虑到国内船舶代理市场已经放开的实际情况,对内贸船舶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国内船舶代理企业可按照起运港和到达港分别计费的办法,比照国际船舶代理费的收费项目和规定,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在其经营场所提前对外公布。
  七、港口内贸收费调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特别是当前煤电油运紧张矛盾依然比较突出,各地交通(港口)、价格主管部门对此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费规调整引发市场波动和不良反应,确保顺利实施。各港口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严禁借机乱涨价、乱收费。各地交通(港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港口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交通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按上述原则修订的《内贸费规》由交通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公布。
以上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交通部《关于调整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口内贸港口费收标准的通知》(交运发[1992]967号)和《关于调整长江干线港口作业综合包干费的通知》(交运发[1992]40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
        

      二○○五年六月七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为认真贯彻执行《通知》精神,我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此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和下属企业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精神,并认真对照检查。
二、凡存在《规定》中所述问题的单位必须于6月21日前予以纠正。
三、各单位如有为长期投资而持有的已上市流通股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中的要求执行,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以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四、各单位务必于6月25日前将检查和纠正结果报我部(计财司)。届时,我部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附件: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略)



199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