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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

时间:2024-06-17 10:0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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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的批复


(2004年9月16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7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更名为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海关的请示》(川府[2003]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成都海关驻机场办事处调整为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正处级),隶属成都海关。

  二、核定成都双流机场海关人员编制34名,在成都海关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不另增加编制。以上人员主要从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成都双流机场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商业部关于加强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加强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为了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夜间、节假日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防止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领导。
各级商业部门、供销社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吸取重大火灾事故大多发生在夜间和节假日的教训,查找漏洞,制定措施,加强对安全值班、警卫、巡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切实解决夜间、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重大火灾事故多的状况。要调整、充实值班
、警卫、巡逻人员,对年老体弱、生理有缺陷及责任心不强的人员要坚决调换。要注意做好值班、警卫、巡逻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组织他们学习有关制度、规定,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消防操作熟练,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
基层单位的领导要坚持值班、带班;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供销社要经常检查所属单位值班、警卫、巡逻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在上半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要关心、爱护值班、警卫、巡逻人员,对他们工作、生活中的问题,要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尽量解决。为防止意外
,可同当地有关部门协商配备必要的防身器具。
二、贯彻责任制,落实各项值班、警卫、巡逻制度。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年内把健全、完善各项值班、警卫、巡逻制度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抓出成效。
要实行责任制,严格值班、巡逻记录和交接班手续,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建立值班、警卫、巡逻工作档案,防止脱岗、漏岗和擅离职守。严格执行警卫、巡逻纪律。值班、警卫、巡逻人员要忠于职守,执勤时间严禁睡觉、酗酒、打扑克、看电视和其他娱乐活动,严禁离岗。对商品储量
较大及要害单位,夜间要留住一定比例的人员,以防万一。
建立值班、警卫、巡逻评比表彰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防止或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进行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
三、建立联防制度。
各地商业部门、供销社和企业要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加强联系,在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指导下,与友邻单位和当地居民建立安全联防制度,经常沟通情况,交换信息,搞好通信联络,遇有情况互相支援。
四、落实消防设备、器材配备。
各地商业部门、供销社要以《商业部门消防设备、器材配备标准暂行规定》和《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检查消防设备、器材配备落实情况,凡没有达到规定的要尽快配齐配足;已经配齐和有条件的单位要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设备,逐步实现消防现代化。
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要加强管理,经常组织训练演习,不断提高自救灭火能力。
对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要安装防盗装置,防止盗窃事故发生。



1990年4月30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决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2001年12月20日)


  第一条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1995年3月1日及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条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1995年3月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性调节金四部分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4%×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四)补贴性调节金,标准为150元。
  第三条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1995年3月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其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计算,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计算比例增加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缴费平均指数×系数1%×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是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户主、自由职业者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按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本人具备缴费能力并愿意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最多可延长缴费年限5年,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原在国有、集体等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户主、自由职业者,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相应规定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五条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1995年3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2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本决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于《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计算待遇水平的,执行老办法待遇水平的,对高出部分实行封顶控制,封顶控制比例按省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