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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7:49: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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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
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
机构: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
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6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各项要求,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
制的全面实施,推动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健康发展,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保
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决定就落实劳动预
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各地落实《通知》精神,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工作部署
情况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情况,包括定点培训机构数量、培训形式、培训人
员数量、培训资金筹措以及收费情况;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包括证书制度覆盖范围、职业技能鉴
定质量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情况;

(四)职业学校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开展
职业教育和培训、指导和推荐毕(结)业生就业的情况;

(五)职业介绍机构在推荐就业方面执行就业准入控制的情况;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改进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促进劳动预
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实施的情况;

(七)企业执行就业准入控制、规范用工行为情况;

(八)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策和建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适当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采取系统自查、重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地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发展计划(物价)、经委、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可以联合部署,也可按系统部署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工作。要通过核
查文件、举行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形式,认真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分
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

各有关行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本行业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情况进行
认真检查。

(二)在检查过程中,要对一些劳动力就业和流动量大、企业集中、个体私营
企业发展较快的地区和国家规定的90个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进行重点检查。

(三)在各地、各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劳动保障部等六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
于今年9月至10月进行检查,并对全国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检查工作进
行总结。

三、组织领导
这次检查工作是推进和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重要措施。各有关
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协调配合,共同搞好检查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发展计划(物价)、经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尽快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各有关行业部门也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相关工作。在检查工作中,要大力宣传推
行劳动预备制度和就业准入控制的意义和目的,争取社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检
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并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进行纠正。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并将检查工作情况于2001
年10月25日前分别报送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
家工商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6〕7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局、市电力局制定的《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
  市国土局 市电力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
  
  为保障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衢州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电力线路工程的设计勘测与施工建设。
  二、电力线路杆基、塔基占地补偿标准
  电力线路杆基、塔基建设占用土地的补偿,按《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浙计经〔1998〕215号),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建成后所占土地归电力主管部门使用,但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一)杆基、塔基占地面积的计算及补偿。自立塔、钢管塔的塔基占地面积按塔基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拉线杆(塔)的基础占地面积按每基杆(塔)5平方米计算,不带拉线电杆的按每基1平方米计算。杆基、塔基占地部分的补偿标准执行当地政府的区片综合价。
  (二)杆基、塔基占地面积以外开挖土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施工需要,杆基、塔基基础底部浇筑时开挖的面积会超出基础占地面积,对该部分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市区范围内种植0.2亩以上成片盛产期柑桔(胡柚)的耕地按14000元/亩(含土地复耕费2000元/亩)予以补偿;其它属耕地的根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不同,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并按2000元/亩补偿土地复耕费;非耕地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只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补偿土地复耕费。
  (三)杆基、塔基开挖土方向外堆土、施工堆放沙石料等压覆植被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施工需要,塔基、杆基开挖土方向外堆土、堆放沙石料等物资时,会出现压覆植被的情况,对这部分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地面青苗和附着物的损失,按“先踏勘、再施工、后补偿”的原则,视受损程度按实补偿,市区范围内种植0.2亩以上成片盛产期柑桔(胡柚)的耕地按6500元/亩(含土地整理费500元/亩)补偿;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视受损程度进行补偿,属耕地性质的土地追加补偿土地整理费500元/亩,非耕地类的不追加补偿土地整理费。青苗和附着物受损程度由所在乡(镇)、村会同电力部门的政策处理人员共同进行鉴定评估。
  三、电力线路施工造成的损失补偿
  电力线路立塔架线过程中,对沿线造成地面青苗及附着物局部损失的补偿方式:按“踏勘、施工、评估、补偿”的原则,视受损程度按实补偿;青苗和附着物受损程度由所在乡(镇)、村会同电力部门政策处理人员共同进行鉴定评估;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受损程度执行。
  四、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涉及的建筑物拆迁
  电力线路通道和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能满足电力建设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迁。建筑物拆迁范围由项目设计单位计算后确定。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执行。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指标由所在市、区国土部门负责落实。
  五、电力线路工程涉及各类管线迁移的补偿
  电力线路工程建设中涉及市建设局、广电总台、电信公司、长途电信传输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的各种管线迁移,按市政府办公室〔2002〕112号抄告单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如下:
  电力线路工程涉及各类管线迁移的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高压杆 3000元/根
低压杆 2000元/根
电讯杆 2000元/根 含光缆
电视线杆 1000元/根 有光缆2000元/根
铁塔 10000—15000元/座
地下光缆 20000元/公里
广播杆 200—500元/根
变压器 2000—3000元/台
拆迁地块内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种管线,不予补偿。

六、加强电力线路建设的规划和控制
  市、区规划部门应加强对电力线路工程的规划工作,协调处理好电力线路建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区、乡(镇)规划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对经依法批准的电力项目的所址、路径加以保护;如确需在保护区域内重新进行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和采矿等,须事先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严格按规定标准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电力线路沿线的区、乡镇(街道)应积极支持电力线路工程建设,负责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政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发展改革、国土、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交通、林业、邮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协同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努力为电力线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
  八、其他
  各县(市)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的政策处理办法。
  本办法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1999]477号




关于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两项指标应执行标准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昭通地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中“两菌”指标选用标准的请示”的请示》(云环科字[1999]48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饮食服务行业排放废水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肠杆菌、细菌总数不是饮食服务业的特征污染物,该标准对饮食服务业排放废水中的“两菌”指标没有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补充制订该项目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