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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3:51:5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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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江府办[2004]12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安全使用的监督工作,保证江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江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委员的监督作用,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市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



第三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监委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市、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监委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监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总工会的负责人担任。



职能部门代表和总工会代表由同级有关部门和总工会委派;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由经济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从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人员中推选;有关专家代表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从行业协会或学术团体中推选。按本款规定委派和推选的代表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担任监委会委员。



第五条 监委会设委员若干人,其中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专家代表的总人数不少于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各级监委会每届任期为5年。监委会委员,实行委任制。监委会委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失去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监委会免去其委员职务。监委会委员任期届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监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按第四条规定及时增补。



第六条 监委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运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相当的议事协调能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三)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四)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第七条 监委会委员为政府职能部门和总工会代表的,由本部门和总工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配合监委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监委会及其办公室职责



第八条 监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统筹本市、区的基金监督工作,督促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



(二)统筹、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组织召开监委会会议,听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投向等管理、监督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组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调查;



(五)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调查;



(七)监督指导下级监委会的工作;



(八)承办上级监委会和同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监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落实监委会的各项决定,草拟监委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拟订监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题;



(三)听取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监督意见,协调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


理;



(四)向监委会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建议;



(五)组织监委会委员开展社会保险工作考察学习和宣传活动;



(六)承办监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监委会委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十条 监委会委员行使下列权力: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监委会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或监委会办公室介绍信,可以审查和复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统计报表和其他文件、资料。



  (三)根据群众举报,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并出示检查证件,可以对反映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由监委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二)保守秘密,遵守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纪律;



(三)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社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章 议事协调规则





第十二条 监委会定期和根据需要,召开监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通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情况,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和结余管理的综合性检查工作,研究协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提出的问题,探讨全市基金管理使用的发展趋势,提出改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半年举行一次。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委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监委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监委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委员的变更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贯彻监委会作出的决定,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监委会委员所在单位的报告、意见和建议需以监委会名义转发的,由其拟文,送监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条款的修改由市监委会会议提出,报市政府审定修改。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市监委会负责解释。




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231号



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提高化妆品行政审批效率,现对化妆品中多色号系列产品检验及申报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检验及申报

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时, SPF值检验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SPF值检验

1、 抽检原则:抽检比例20%抽检,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应首选其中色素含量最低的产品(或无色素基础配方的制品)进行检验。

2、 企业按照抽检原则决定抽检产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或提供抽检产品的符合要求的国外实验室检验报告。

(二) 申报

1、 该系列产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按照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2、 在每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3、 以抽检产品实测SPF值的平均值作为该系列产品的实测SPF值,系列产品SPF值标识应符合《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的规定。

4、 产品申报时,如配方中含有金属氧化物(如二氧化钛、氧化锌等),应依据加入浓度及规格明确说明使用目的(防晒或着色)。

二、 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的安全性检验及申报

多色号系列普通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色素(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其余配方成分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普通化妆品。此类产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时,毒理学安全性检验可采取抽样检验的方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 毒理学安全性检验

1、 抽检原则:抽检比例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应首选含有有机色素和色素含量高的产品,如果含量相同,则选择色素种类最多的产品。

2、 企业按照抽检原则决定抽检产品,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 其他项目检验按照《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执行。

(三) 申报

1、 该系列产品应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按照一组产品申报的书面申请,

2、 在每个产品的申报资料中均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抽检产品名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性开采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发〔 2006 〕 42 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性开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 ( 区 ) 人民政府 ,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各有关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性开采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O O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性开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确保太西煤资源有序开发 , 合理开采、有效利用 , 延长煤矿服务年限 ,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太西煤生产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太西煤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必须控制在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限产总量之内 , 太西煤矿区一律不再新批生产接续矿井 , 不再新增生产能力。
太西煤生产企业现有生产矿井的技术改造 , 应当以提高矿井生产集约化程度、资源回采率、系统安全保障性能和抗灾防灾能力为主 , 不得再进行单纯扩大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太西煤的资源分布、市场需求及各煤矿生产能力、 技术管理水平 , 确定每年的生产规模控制计划和限产指标 , 经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后 , 对太西煤生产企业下达限产指标。
实行限产后 , 太西煤生产企业和市、县煤炭主管部门 , 不得向相关煤矿下达超限产指标的生产任务 , 不得下达以超产为基础的利润考核指标 , 不得以限产为由影响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 太西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下达的限产指标组织生产 , 合理安排月、季产量计划。限产指标不得转让、买卖或跨年度留转。
第五条 建立太西煤资源储量备案和储量变更核准制度。太西煤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和储量管理制度 , 每 2 年至 3 年应当进行一次矿井储量修编 ,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
第六条 对太西煤资源储量损失 , 实行报批制度。凡生产过程中发生煤炭储量注销、转入、转出、地质损失等情形 , 由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国土资源厅审核。
太西煤生产企业在进行储量注销、报损、地质损失申报时 , 应当附有工程技术资料。凡因同一构造、同一片区等原因进行申报时 , 应当一次性进行 , 不得化整为零进行申报。
未经批准 , 企业不得擅自核减太西煤储量。
第七条 太西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煤炭行业的技术规范 , 科学合理地开采太西煤资源杜绝各种采厚弃薄、采易丢难以及乱采乱掘等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 , 努力提高资源回采率。
第八条 太西煤田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 一 ) 煤层最低可采厚度为 0.7 米 , 凡大于或等于 0.7 米的煤层必须进行回采;
( 二 ) 井工矿采区回采率为 : 薄煤层 ( 煤层厚 1.3 米以下 )达到 87%以上 , 中厚煤层达到 82%以上 , 厚煤层达到 77%以上;
( 三 ) 采煤工作面回采率为 : 薄煤层不低于 97%, 中厚煤层低于 95%, 厚煤层不低于 93%。
( 四 ) 露天矿回采率不得低于 98%。
( 五 ) 矿井回采率按低于采区回采率 2% 左右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自治区实行高回采率鼓励政策。太西煤生产企业的矿区回采率和矿井回采率必须达到最低要求。对回采率高 , 资源管理规范的矿井 , 在年度限产指标分配和有关税费缴纳时可给予倾斜。
第十条 对太西煤资源灭火工程的管理 ,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资源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办理。
第十一条 太西煤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报送各类保护性开采的资料、报表和图纸 , 并在每月第一周内 , 按时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报告上月实际产量 ,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应当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回采率低 , 资源管理混乱的矿井与超限产指标的煤矿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太西煤资源保护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