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府令第7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21件,废止33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1.
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2.
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3.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4.
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5.
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6.
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7.
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
8.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
9.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
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
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
12.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
13.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
14.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15.
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
16.
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17.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
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
19.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20.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21.
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22.
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23.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
24.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
2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26.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9号)
27.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0号)
28.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1号)
29.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2号)
30.
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
31.
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4号)
32.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5号)
33.
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6号)
34.
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57号)
35.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36.
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37.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38.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39.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40.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41.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
42.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
43.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44.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45.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46.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47.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48.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49.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50.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
51.
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52.
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
53.
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
54.
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
55.
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
56.
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
57.
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
58.
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
59.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
60.
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
61.
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
63.
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
64.
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
65.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
66.
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
67.
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
68.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
69.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
70.
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
71.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
72.
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
73.
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
74.
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
75.
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
76.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
77.
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
78.
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
79.
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
80.
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
81.
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
82.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
83.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
84.
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
85.
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
86.
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
87.
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
88.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
89.
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
90.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
91.
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
92.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
93.
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
94.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
9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
96.
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
97.
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
98.
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
99.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
100.
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
101.
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
102.
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
103.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
104.
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
105.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
106.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
107.
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
108.
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
109.
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
110.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
111.
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
112.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
113.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
114.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
11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
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
117.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
118.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
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
120.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
121.
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
122.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
123.
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
124.
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
125.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
126.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
127.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
128.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29.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30.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
131.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
132.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
133.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
134.
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
135.
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
136.
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
137.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
13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
139.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
140.
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
141.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
142.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
143.
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发[2008]21号)
144.
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3号)
145.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4号)
146.
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5号)
147.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扬府发[2008]70号)
148.
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 (扬府发[2008]112号)
149.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扬府发[2008]127号)
150.
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扬府发[2008]139号)
151.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0号)
152.
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7号)
153.
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58号)
154.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62号)
15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扬府发[2008]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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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市政办发〔2004〕14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2003—200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吉林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2003—2007年)
为认真贯彻实施本届政府(2003—2007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并重的原则;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坚持远近结合、以近为主的原则;坚持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管理机制
(一)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共同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以市政府同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制度。责任期限与政府任期相同,一般为五年,各县(市)区政府与基层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期限可视情况自行确定。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所承担环境保护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由下级政府呈报上级政府批准。有关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保证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由下级环保部门报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五)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协调确定,并按管理权限,将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
(六)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和省级各类开发区。
三、考评内容与指标体系
各县(市)考核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染防治指标、生态环境建设指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环境管理与执法等七个方面的指标;各区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污染防治指标、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环境管理与执法等六个方面的指标。
(一) 环境质量指标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TSP(PM10)、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年平均值。
2、地表水环境质量指标:水环境各监测断面考核指标为河流水质11项指标、湖库水质13项指标。
3、各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005年底以前,考核市政府下达给各县(市)区政府的“十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六项污染物控制目标。2006年和2007年,按照省里部署,另行确定考核内容。
按照“十五”总量控制计划的规定,各县(市)区将六项污染物排放量和净削减量分别落实到2003、2004和2005年,现已达到总量控制目标的可不制定削减任务,但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总量控制目标之内。
(三)污染防治指标
2007年以前,各县(市)区所有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要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各县(市)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四)生态环境建设指标
各县(市)到2007年前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建成一个环境优美乡镇;各区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每年要核定每个项目年度进展形象化目标和完成期限。
(五)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
考核各县(市)区每个年度环境保护投资占生产总值的百分比。环境保护投资包括环境污染治理、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科技投入三部分。
(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县(市)环境质量、污染控制、环境建设、环境管理等18项指标。
各区考核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烟尘排放达标率、工业粉尘排放达标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等8项指标。
(七)环境管理与环境执法
考核各县(市)每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环境信访结案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考核各区每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环境信访结案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所有规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四、考评办法
(一)方法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一签五年、项目一年一核定、一年一考核、一年一奖励、五年进行总评的办法。每年由市政府组成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委、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完成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考评成绩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年度考评和任期总评是在各地自检的基础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现场检查和抽测等形式进行。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任期总评按年度加权计入总评分,2003—2006年每年权重各占10%,2007年占60%。
(二)评分
各县(市)区考评满分为100分,并按如下规定评分:
1、各县(市)环境质量指标18分。
(1)城市环境空气质量10分,其中TSP(PM10)6分,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各2分。
(2)地面水环境质量指标6分。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2分。
2、各县(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15分,各区20分。
3、污染防治指标各县(市)22分,各区15分。
(1)各县(市)污染物全部实现达标排放10分,各区15分。
(2)各县(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项目各6分。
4、生态环境建设指标各县(市)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及建成一个环境优美乡镇共15分,其中各项均为5分。
各区完成一个有机食品基地和一个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共16分,其中各项均为8分
5、环境保护投资比例指标各县(市)6分,各区10分。
6、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各县(市)考核分数达到68分(含68分)以上的12分;各区考核分数达到24分(含24分)以上的20分。
7、环境管理与执法指标各县(市)12分,各区19分。
(1)各县(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3分;环境信访结案3分;污染防治设施4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2分。
(2)各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4分;环境信访结案率4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环境违法案件4分;污染防治设施和医院污水污染处理设施7分。
各委、局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评分。
(三)要求
1、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2、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将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管理体系中,参与监测指标的考评。
3、各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有验收手续。企业长期停产、关闭等情况,视为污染物达标排放(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达标排放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发现对各种数据档案弄虚作假者,取消该指标分数,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五、奖励
(一)县(市)区的奖励
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照年度考评和任期总评在县(市)设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城区设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一等奖考评得分必须达到90分,二等奖考评得分必须达到80分。
2004年至2006年,年度考评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2007年任期总评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
(二)委、局的奖励
2004年至2006年,年度考评达到90分奖金3000元,80分奖金2000元;2007年任期总评达到90分奖金5000元,80分奖金3000元。
(三)奖金来源及分配
奖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列支。奖金的分配按单位和责任人的贡献确定。
本办法由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