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发〔2005〕1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广元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广场、绿地、机场、车站、港口、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坚持安全第一、美化城市的原则,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公共设施功能。
户外广告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
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结合城市风貌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草案应征求文化宣传主管部门、广告专业团体和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
新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行对广告设置的内容、发布的方式进行统一规划,再批准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四)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五)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的;
(六)损害市容市貌的;
(七)妨碍生产或人民群众生活的;
(八)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设施上。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单位、住户的安全及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外挑距离不超过1.5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
(五)城区内一般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经批准设置的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六)户外广告配置夜景光源的,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不得造成光污染。
第九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权一律实行市场化配置。具体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实行有偿设置。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广告设施设计图;
(四)依法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发布者的资格以及是否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设置规划等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安装牢固,确保安全,不得损害市容市貌,保持完整、美观。
设置单位应当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损毁严重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六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损坏。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批准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使用期满后,必须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长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15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0日,使用期满后由设置者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需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限届满后,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2条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界满后不立即清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污秽、脱色和散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根据《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除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外,可视情节给予警告,对违法个人可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和经营者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管理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教高厅〔2004〕10号)有关精神,为保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接得以平稳过渡和顺利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交接的原则
将现行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我部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并组织协调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共同实施,是我部进一步完善该项考试工作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充分发挥专门考试机构的作用,促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更加严格、规范,维护其良好的社会信誉。各地相关部门要本着“认真负责、通力合作、平稳过渡、保证实施”的精神顺利交接相关工作。
根据新的职能划分,我部考试中心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全国性经费管理和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考生报名及全国性经费收缴,考场安排及监考人员培训,试卷接收、运送和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寄送答卷,以及所负责的工作环节的安全保密。这部分工作由我部考试中心与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进行交接,我部高教司负责协调。自2005年6月起,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我部考试中心安排部署。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口语考试工作仍由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涉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的有关口语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目前仍按现行的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教处负责协调。
二、承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确定
从2005年6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本着“平稳过渡,顺利交接”的原则,确定本地相关工作交接的实施办法,并将此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鉴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方式不同,凡招生办公室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分设的,由省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凡招生办公室和自学考试办公室合一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自行确定内设部门负责该项工作。承担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部分考务管理工作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配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接受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我部考试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通力合作,做好交接的相关工作,保证工作的平稳过渡和交接工作后该考试的顺利实施。
三、工作交接后的管理方式
我部考试中心负责有关考务管理工作政策、规章制度、业务规范的制订和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及考试实施情况。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确认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的考点,检查考试的实施,监督高校对考试违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查处等方面的工作。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的考务细则和实施方案;确定报名点;设置考点,汇总报名数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我部考试中心;编排考场;安排考试工作人员并进行培训;接收通过机要交通部门送达的试卷,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完成考试实施,做好考风考纪工作;回收答卷并以机要方式寄送指定地点;将在考场内发现的违规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提出本地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经费;完成我部考试中心部署的关于该项考试的其他工作。
四、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对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出现违规行为的考生,由考试机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违规行为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成绩处理。考生所在校按照本校校纪校规对考生进行纪律处理。
对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出现违规行为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依据本单位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设考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及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收费立项与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财政部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部正在申请办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立项和标准的审批手续。经与有关部门初步研商,教育部考试中心(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收费,拟控制在目前标准以内,即不超过四级8元/人·次,六级10元/人·次,口语50元/人·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应高度重视考试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申报标准,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当地相应的收费标准,报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批准,保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事业顺利发展。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研究生在校生。
2.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
3.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才能报考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4.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且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一定分数要求(待定)的学生才能报考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注:①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跨校参加考试。
②考试日若考生在外地实习,该校教务处通过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考生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联系,以确定此类考生的借考地点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查。实习考生在实习地报名参加考试。此类考生的试卷等考试材料由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寄送给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考试结束后由实习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将试卷二和答题卡通过机要形式寄至原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再由原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寄送至评卷点。
③根据平稳过渡原则,目前毕业两年内仍需要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在原所在高校报名参加考试。2007年1月考试起不再接受非在校生的报名。
④报考2005年6月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考生仍需具有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书。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点设置要求
一、考点应具备的条件:
1.成立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安排本考点该项考试的具体实施。其中包括主考一人,副主考二人。考点主考一般由考点所在学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考两名,分别由校教务处和外语系(部、教研室)负责人担任。考点主考和副主考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聘任。
2.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考务办公室和考场。
3.能够提供符合听力考试要求的放音设备。
4.成立安全保卫、医疗等工作小组,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5.有符合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相关规定的试卷保密室。
6.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考试。
7.考前要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8.考试期间,至少有一部考试专用长途电话,并在考前将电话号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9.考试期间,要能够与有关部门保持网络通讯畅通。
10.制定应对本考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考场应具备的条件:
1.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
2.满足听力考试的环境要求。
3.在一个大教室内安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考场时,考场与考场之间必须有明显的界线,每个考场必须有各自的监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