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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03:10: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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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本级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坚持简化审批事项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着力营造比较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方便企业设立,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告知承诺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基本含义:包括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两个方面。所谓“告知”,是指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由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经营该项目应当符合或者达到的条件、标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所谓“承诺”,是指申请人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的条件、标准、要求经营该项目的意思表示。

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基本要求:做到公开、透明、诚信,审批部门和申请人依法对各自的行为负责。

  二、适用范围

  适用部门:凡依法对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实施前置审批,并根据本办法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市级各行政审批部门。

适用事项:凡在市本级(含莲都区)范围内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本办法附件中所列的前置审批事项。

  三、主要内容

  申请人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前置审批的审批部门应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文书。

  (一)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2.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规定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前置审批项目应达到的标准、条件及应符合的要求;

  3.审批的程序、应提交的材料;

  4.企业开业后需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5.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二)承诺的主要内容

   1.对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已经或在承诺时间内达到审批机关告知的企业经营前置审批项目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审批部门的监督管理;

  3.承诺所作出的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或填写审批部门附加表格的,承诺保证材料和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告知承诺书由审批部门制订,审批部门应在告知承诺书上加盖本机关公章。

  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申请人一经签字或盖章即被视为作出承诺。

  审批部门向申请人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的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审批部门应视所申请事项的具体情况,在3个月内对企业是否符合或者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进行核查,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要求的,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直到撤销许可。对撤销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将撤销许可情况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理。

  四、操作程序

  (一)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本办法告知承诺项目的,应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各前置审批部门编制前置审批告知承诺文书,并报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备案。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企业设立、变更申请时,根据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前置审批的项目及审批部门。

  (三)申请人向相关前置审批部门提出前置审批申请,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发给告知承诺文书。

  (四)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作出承诺,相关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审批部门的许可证和其它合法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在3-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六)审批机关在3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核查,核查不符合的,做出处理并以书面告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并告知相关部门,核查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企业违背承诺,不符合前置审批项目所需的条件、标准、要求,开展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或投资者承担。

  (二)对通过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设立或变更的企业,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前置审批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前置审批告知承诺的项目,将视第一批试行项目的执行情况,逐步扩大。

  (四)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在市本级(含莲都区)试行。其它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的操作流程(略)

2.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附件2

第一批前置审批告知承诺试行的事项







淮南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淮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耕地,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系指为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本地区规划年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土地。
第三条 下列土地,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
(一)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粮、油、棉生产基地;
(二)高产、稳产农田;
(三)农业名特优新产品生产基地;
(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生产基地。
第四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综合区划、乡(镇)村建设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矿区建设规划相协调。对城市和矿区建设规划区以内的高产、稳产农田,可视建设进度分阶段地加以保护。
第五条 基本农田实行分等级保护。保护区分为三个等级,划定等级的主要依据是:
(一)农田的规模和条件;
(二)农田的产量和产值;
(三)农田的保护年限;
(四)农田的水利、科技投入及其它基础设施的投入。
第六条 一、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城建、林业、水利、计划等部门及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拟定划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严格控制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乡(镇)村建设规划或城市建设规划用地,要充分利用空田地、荒废地。
凡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乡(镇)村建设规划有矛盾的零散居民点或其它非农业设施,应当按照乡(镇)村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迁并,迁并让出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第八条 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下列标准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一)占用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按照该农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二)占用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按照该农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三)占用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按照该农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四)占用专业蔬菜地的应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不再缴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批准权限,向批准机关申请减、免交纳基本农田保护基金。
第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由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全部用于新、老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建设与开发。一、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收取。使用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等部门共同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基本农田保护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适宜种植粮、油、棉等作物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准改种果园、林木和其他多年生作物,不准开挖渔塘。因农业结构调整,确须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属一、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
农业、林业、水利、计划等部门及有关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由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违反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管理和保护基本农田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荒芜。凡承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造成土地荒芜一年的,属集体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取荒芜费,属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为该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连续二年荒芜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承包单位或个人。荒芜费纳入基本农田保护基金中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取土、挖沙、埋坟、堆放材料;严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排放污水、工业废液、工业废渣等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侵占、破坏、污染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使用性质的单位或个人,除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治并恢复耕种外,并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阻碍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或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工程设施的有关责任人,除责令其赔偿
损失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作的技术规程及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城建等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凤台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29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决议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决议

(2010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法治长春”活动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市工作,不断提升我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快我市法治化建设进程,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加强依法行政

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切实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和廉洁型政府为目标,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水平,着力建设法治政府。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和重大事项集体决定制度;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重大项目风险评估、审查监督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公正司法

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过错行为;深入推进警务公开、检务公开、审务公开、监(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政治和业务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加强经济法治建设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落实,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四、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夯实法治长春创建基础;完善以职代会为基础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基层企事业单位依法管理、依法经营。

五、进一步完善“法律六进”机制,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广泛宣传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以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推进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围绕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拓展法律宣传领域,创新形式、强化效果,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切实加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防止和打击农村黑恶势力插手干预农村各项事务;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进基层;健全完善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治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加大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与信访部门协调配合力度,把法制教育与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结合起来,确保上访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逐步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大接访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七、进一步深化队伍建设,切实加强法律服务领域管理创新

完善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体系;拓展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律师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延伸法律服务范围,推进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加大法律服务领域监管力度,建立法律服务质量监督体系,促进法律服务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监督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监督手段,形成监督合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纠正和查处执法不严和违法不究行为,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加强行政监督,强化对重要部门、重大事项和重要岗位的监督;强化司法监督,加强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惩治司法腐败,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作用,畅通各种监督渠道。

九、进一步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切实营造全民参与舆论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创办法制栏目,有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成为群众学习法律知识、获取法律帮助的有效途径;加强各种法制宣传教育园地、阵地建设,创新和丰富法制宣传教育手段;鼓励、引导和规范法律志愿者积极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全市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法治长春”创建活动,按照本决议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在创建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大对“法治长春”创建活动的监督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决议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