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2号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杜 青 林
二○○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
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
申领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如实申告规定事项。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拖拉机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拖拉机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农机监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 拖拉机驾驶证
第六条拖拉机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拖拉机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农机监理机构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机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七条拖拉机驾驶人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
(二)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
(三)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
第八条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的,只准许驾驶手扶式拖拉机。
第九条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拖拉机驾驶人初次获得拖拉机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二条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拖拉机驾驶证。
第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其中科目三的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技能考试,可根据机型实际选考1项。
第十七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十八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
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在取得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考试。
第二十条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在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一条增考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手扶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四;
(二)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
(三)持有准驾手扶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
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二条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各考试科目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二十五条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拖拉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拖拉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拖拉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的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在3日内换发拖拉机驾驶证;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拖拉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拖拉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补发拖拉机驾驶证。
第三十条拖拉机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拖拉机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拖拉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拖拉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拖拉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拖拉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拖拉机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审 验
第三十二条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拖拉机驾驶人在15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拖拉机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拖拉机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三条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
换发拖拉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拖拉机驾驶证进行审验。
第三十四条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按拖拉机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身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拖拉机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执行。
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居民的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附件:
拖拉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科目一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2、拖拉机及常用配套农具的总体构造,主要组成结构和功用,维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断和排除方法,操作规程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考试要求
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断题,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低于80%;交通、农机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采用笔试或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三)合格标准
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
(一)方向盘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
1、图形:(略)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尺寸:
(1)起点:距甲库外边线1.5倍机长;
(2)路宽:机长的1.5倍;
(3)库长:机长的2倍;
(4)库宽:大中型拖拉机为机宽加60厘米,小型拖拉机为机宽加50厘米。
4、操作要求:
采用单机进行,从起点倒车入乙库停正,然后两进两退移位到甲库停正,前进穿过乙库至路上,倒入甲库停正,前进返回起点。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
(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移库不入;
(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原地打方向;
(8)使用半联动离合器或者单边制动器;
(9)违反考场纪律。
(二)手扶式拖拉机场地驾驶考试
1、图形:(略)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尺寸:
(1)桩间距:机长加40厘米;
(2)桩与边线间距:机宽加30厘米。
4、操作要求:
手扶式拖拉机考试应挂接挂车进行。按考试图规定的路线行驶,从起点按虚线绕桩倒车行驶,再按实线绕桩前进驶出。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场地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驾驶拖拉机的情况;
(2)对拖拉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除扶手把外机身出线;
(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
(5)原地推把或转向时脚触地;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三、科目三:
(一)拖拉机挂接农具考试
1、图形:(略)
2、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3、图形尺寸:
(1)路长:机长的1.5倍;
(2)路宽:机长的1.5倍;
(3)库长:机长加农具长加30厘米;
(4)库宽:机宽加60厘米。
4、操作要求:
采用实物挂接或者设置挂接点的方法进行,从起点前进,一次完成倒进机库,允许再1进1倒挂上农具。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机库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进库挂接农具的情况;
(2)对拖拉机悬挂点和农具挂接点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断能力;
(3)对拖拉机基本驾驶技能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拖拉机悬挂点与农具挂接点距离大于10厘米;
(5)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二)拖拉机田间作业考试
1、图形:(略)
2、图例:
○桩位,地头线,前进线,─地边线。
3、尺寸:
(1)地宽:机宽的3倍;
(2)地长:方向盘式拖拉机为60米;手扶式拖拉机为40米;
(3)有效地段:方向盘式拖拉机为50米;手扶式拖拉机为30米。
4、操作要求:
采用拖拉机悬挂(牵引)农机具实地作业或者在模拟图形上驾驶拖拉机划印方式进行。用正常作业挡,从起点驶入,入地时正确降下农具,直线行驶作业到地头,升起农具掉头,回程农具入地,出地时升起农具。
5、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田间,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正确升降农具的情况;
(2)对拖拉机地头掉头靠行作业的掌握情况;
(3)对拖拉机回程行驶偏差的掌握情况。
6、合格标准
未出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机组掉头靠行与规定位置偏差大于30厘米;
(3)机组回程行驶过程中平行偏差大于15厘米;
(4)在不准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2次以上;
(5)发动机熄火;
(6)违反考场纪律。
四、科目四
(一)考试内容
在模拟道路或者实际道路上,驾驶拖拉机机组进行起步前的准备、起步、通过路口、通过信号灯、按照道路标志标线驾驶、变换车道、会车、超车、定点停车等正确驾驶拖拉机的能力,观察、判断道路和行驶环境以及综合控制拖拉机的能力,在夜间和低能见度情况下使用各种灯光的知识,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和安全驾驶情况。
拖拉机考试距离不少于3公里。
(二)合格标准
考试满分为100分,设定不及格、扣20分、扣10分、扣5分的评判标准。达到70分以上的为及格。
(三)评判标准
1、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驾驶考试不及格:
(1)不按交通信号或民警指挥信号行驶;
(2)起步时拖拉机机组溜动距离大于30厘米;
(3)机组行驶方向把握不稳;
(4)当右手离开方向盘时,左手不能有效、平稳控制方向的;
(5)有双手同时离开方向盘或扶手把现象;
(6)换挡时低头看挡或两次换挡不进;
(7)行驶中使用空挡滑行;
(8)行驶速度超过限定标准;
(9)对机组前后、左右空间位置感觉差;
(10)不按考试员指令行驶;
(11)不能熟练掌握牵引挂车驾驶要领;
(12)对采用气制动结构的拖拉机,储气压力未达到一定数值而强行起步;
(13)方向转动频繁,导致挂车左右晃动;
(14)考试中,有吸烟、接打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
(15)争道抢行或违反路口行驶规定;
(16)窄路会车时,不减速靠右边行驶或会车困难时,应让行而不让;
(17)行驶中不能正确使用各种灯光;
(18)在禁止停车的地方停车;
(19)发现危险情况未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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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实施,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以下称安置房)是指向市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住宅且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定向销售的限价商品住宅,以及房屋征收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称征收部门)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团购商品住宅。
依据市区城市规划、土地级差和行政区划等因素,将市区划分为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三个区域。具体范围是:老城区为东至开放大道、南至大庆路、西至太平路-串场河沿线、北至黄海路围合范围;建成区为东至通榆河,南至青年路-东进路(开放大道以东为青年路、开放大道以西为东进路),西至西环路,北至新洋港围合范围(除老城区部分);新区为市区上述范围以外的范围。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分别是其辖区内安置房建设的责任主体,安置房的建设管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 安置房的布局与规模在市区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城市建设需求,选择交通便捷、社会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块定点建设。同时,在老城区和建成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分别安排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10%和20%的安置房。新区可实行定点安置与配建相结合的办法。
安置房项目选址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和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需求,实地勘察后提出规划选址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供应计划。
第五条 为不断改善老城区人口密度高的状况,在建成区和新区范围内,应选择符合规划要求、具备建设条件的地块,成片定点建设安置房。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预估需求,会同市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部门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安置房建设年度计划,落实具体建设地块,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国土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安置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安排。
第六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限定套型、竞争地价的方式出让。用于房屋征收的安置房实行不同区域不同价格优惠。市物价部门负责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按老城区、建成区和新区,分别以土地出让时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宅市场均价低5%、10%和15%标准预核安置房价格,作为土地出让房价。届时根据房屋征收时点和周边商品住宅交易价格,核定安置房价格,并在房屋征收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七条 安置房套型设计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住宅每套建筑面积标准为50平方米、70平方米、90平方米、130平方米左右,每种套型建筑面积左右范围控制在±3平方米之内,其中50平方米和130平方米套型房源原则上占住宅总套数的30%,70平方米和90平方米套型原则上占住宅总套数的70%。具体可根据房屋征收安置需求确定。
第八条 安置房严格执行国家规划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市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安置房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置房建设质量;要加强对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管理,以及安置房建筑企业招投标管理,严格督查考核,确保安置房建设工程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由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工程质量安全有保证的建筑企业施工。
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挂牌出让安置房建设用地,应按照相关规定,明确建设周期,确保安置房按期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房屋征收申请人提出的安置需求,按照“一次申请、两次确定”的原则,及时制定房源分配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征收申请人提供。在安置房源开工建设并提供具体房号时,由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征收申请人签订《安置房开发建设协议》或《商品住宅团购协议》,协议中明确房源区位、房款支付和交房期限等内容。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征收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签订协议并认真履约。逾期不签订协议或不按协议约定履约的,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收回房源计划。征收申请人拖延支付或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房款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延期交房的,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超期过渡费。
第十一条 安置房项目土地出让时预核房价与安置房价格之间、超面积价格与安置房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以及开发建设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销售的房源,向社会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超面积价格,其差价部分,经审计核算后作为政府收益。开发建设单位应缴政府收益,及时提请市审计部门审计结算,并按审计结论15天内解缴政府收益专户,逾期不解缴的,应依法追缴。开发建设单位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增加建设成本的,在政府收益结算时提出,一并纳入审计核算,由市审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落实。
该项资金缴入市财政,专款专用。
经市政府批准向社会销售的房源,政府城建重点项目有新增安置房源需求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服从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鼓励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由老城区向建成区和新区安置。老城区范围内住宅被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老城区安置房源的,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1定点安置;选择建成区的,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1.2定点安置;选择新区的,按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1:1.4定点安置。
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一处安置房,在定点安置面积标准范围内,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安置房价格执行;超出安置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超面积价格执行。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安置房需求情况,结合市场价格和普通商品住宅房源情况,向征收申请人提供房源计划,指导和协助征收申请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住宅团购协议》,给被征收人更多的安置选择。
第十三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获得征收补偿后仍符合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租赁廉租住房、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保障。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自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实际搬迁后的次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保障次序列同期申请的非被征收人之前。对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由征收部门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后实际搬迁的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四条 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在政府指定地段购买50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安置房,50平方米以内的房款以房屋征收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征收申请人支付;超过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超面积价格购买,由被征收人支付。
第十五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
市区居民住宅房屋被征收的,住宅合法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可申请购买一套7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50~9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一套70平方米或9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超过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可申请购买一套90平方米或130平方米左右安置房。
第十六条 征收部门在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前,根据征收申请人提出的安置需求,应将安置房的需求数量和套型比例函告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统筹合理安排房源供应。征收部门收到房源后,要及时组织被征收人选房。
第十七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征收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被征收人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备案。
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的,被征收人须以书面形式向征收部门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无正当理由逾期的,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安置房的物业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定期向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报送住房投资建设进度和有关销售情况报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