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1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权威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完成软科学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奖。
第九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分别组织不同专业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呈送评审委员会总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项目和人选做出认定,根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建议。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在《贵阳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对公布项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资料后,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审核获奖项目和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三十万元,一等奖三万元,二等奖二万元,三等奖一万元。
第十六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评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拨给。
第十七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市及市以上其他奖励的,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关于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7〕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
按照《关于印发〈200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48号)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7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四、从2008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中级资格将增加疼痛学(083)1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事、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五、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 )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49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六、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6至089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七、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九、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至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1)、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098)共64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其他49个专业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日
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具体机考专业的考试时间安排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根据报名情况负责另行通知。
十、考试报名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软件,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报考人员信息(含人机对话)等情况送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十一、为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协调和平衡,2007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可继续会同卫生厅(局),依据国家公布的该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聘任卫生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的标准。各地确定的标准应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各地人事、卫生部门要按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的要求,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好2008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人事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2
中药学
003
护理学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07
病理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09
营养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4
中药学
015
护理学
016
中医护理学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0
病理学技术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2
营养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6
全科医学
027
全科医学(中医类)
028
内科学
029
心血管内科类
030
呼吸内科类
031
消化内科类
032
肾内科类
033
神经内科类
034
内分泌学
035
血液病学
036
结核病学
037
传染病学
038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39
职业病学
040
中医内科学
041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
042
普通外科学
043
骨外科学
044
胸心外科学
045
神经外科学
046
泌尿外科学
047
小儿外科学
048
烧伤外科学
049
整形外科学
050
中医外科学
051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52
中医肛肠科学
053
中医骨伤学
054
中西医结合骨伤科学
055
妇产科学
056
中医妇科学
057
儿科学
058
中医儿科学
059
眼科学
060
中医眼科学
061
耳鼻咽喉科学
062
中医耳鼻喉科学
063
皮肤与性病学
064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65
精神病学
066
肿瘤内科学
067
肿瘤外科学
068
肿瘤放射治疗学
069
放射医学
070
核医学
071
超声波医学
072
麻醉学
073
康复医学
074
推拿(按摩)学
075
中医针灸学
076
病理学
077
临床医学检验学
078
口腔医学
079
口腔内科学
080
口腔颌面外科学
081
口腔修复学
082
口腔正畸学
083
疼痛学
084
计划生育
085
疾病控制
086
公共卫生
087
职业卫生
088
妇幼保健
089
健康教育
090
药学
091
中药学
092
护理学
093
内科护理
094
外科护理
095
妇产科护理
096
儿科护理
097
社区护理
098
中医护理
099
口腔医学技术
100
放射医学技术
101
核医学技术
102
超声波医学技术
103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04
病理学技术
105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106
营养
107
理化检验技术
108
微生物检验技术
109
消毒技术
110
心理治疗
111
心电学技术
112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113
病案信息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