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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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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县、社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8月7日湖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0年8月9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公布 1980年8月9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机构及其任务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凡《选举法》已作具体规定的,本细则不再重述。
第二条 自治州所属各县、自治县的选举,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根据自己的特点进行。
第三条 人民解放军驻省机关、部队的选举,依照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单独进行。

第二章 选举工作的机构及其任务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由本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各方面的代表人物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名
(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革命委员会提名),同有关方面民主协商,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社、镇选举委员会由社、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方面推选的代表人物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县级和社、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须报上级选举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在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也可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行政公署、县辖区公所,可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上一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所辖区域内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人民公社、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设立几个选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所辖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和选区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均须报上一级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第七条 各选区应根据选民的分布情况,按照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并由小组选民推选正、副组长。
第八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选举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训练选举工作人员,组织选举宣传活动,部署、指导、检查选举工作;
(二)向选民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三)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
(四)指导各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颁发选民证;
(五)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受理对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诉;
(六)指导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审查选举结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颁发当选证书;
(八)做好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九)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
(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选举工作结束,选举委员会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好移交手续后,其机构即行撤销。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十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
(二)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
(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应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直接选举,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接近平均数。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第十二条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该行政区域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代表的具体名额通过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二十万以下的为一百至一百五十名,人口在二十万至五十万的为一百五十至二百四十五名,人口在五十万至九十万的为二百四十五至三百八十五名,人口在九十万以上的为三百八十五至四百五十名。
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的为五十至七十五名,人口在十万以上的为七十五至一百七十五名。

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十万以下的为一百至一百五十名,人口在十万至二十万的为一百五十至二百名,人口在二十万以上的为二百至二百五十名。
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在一万以下的为三十至七十名,人口在一万至二万的为七十至一百名,人口在二万以上的为一百至一百三十名。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十四条 选区的划分,要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代表和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和罢免代表。选区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每一选区一般以能产生二、三名代表(人口稠密的地区可以稍多一些)为宜。
第十五条 农村选区的划分:
选举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几个生产大队联合划为一个选区;人口少或居住比较集中的人民公社以及少数边远山区的生产大队也可以单独划选区。
选举人民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般按生产大队划选区;人民公社的机关和社办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联合或者按系统划选区。
第十六条 城镇选区的划分:
机关、团体可以几个单位联合划选区。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几个单位联合或按系统划选区,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划选区,人数特多的单位也可以划几个选区。
街道居民可以按居住状况单独划选区,也可以和街道辖区内的单位联合划选区。
第十七条 户口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中央、省、地属单位的选民,参加所在地的选举。能产生一名以上代表的单位,可以单独划选区,或者与邻近单位联合划选区;领导机构与分支机构分居几地的单位,其选民均应参加居住地选举,一般不得跨县、市、市辖区划选区
;驻农村的县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只参加县级直接选举,也可以参加所在社、镇的选举。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八条 各选区要按照《选举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选民登记。所有选民都只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错登、漏登、重登。
第十九条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的年龄,应算至当地的选举日为止。用农历记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
第二十条 选民名单须经选区工作小组审查,由选区或选民小组于选举日前三十天张榜公布,并由选区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人员的选民登记作如下规定:
(一)户口在市、市辖区的县属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加本县选举,市、市辖区不予登记,其家属仍在户口所在地登记。
(二)退休、退职、离休的人员,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回原单位或在外单位工作的,可在现单位登记,并通知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随亲属在外地生活,户口仍在原单位,本人要求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现居住地可予登记,但应通知原单位不再登记。
(三)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仍在原居住地的,应在现工作单位登记。
(四)驻本地的外地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家属,要求参加本地选举的,可予登记,但应通知其主管单位不再登记。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亦工亦农、亦商亦农人员,大、中专学校的学生(包括走读生),由所在单位和学校进行登记。

(六)城乡两地均无户口的人员,可在现居住地登记,但不作申报户口的依据。对于没有固定住址和正当职业的农村逗留城镇人员,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七)由民政部门安置的外流人员在安置单位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经家属认可或者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人和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呆傻人,不列入选民名单,但间歇性精神病人应予登记,能否参加选举,视选举时的病情而定。
第二十三条 麻疯病人由专业医务人员负责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投票选举之前,各选民小组应对选民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补登或除名;如原定选举日推迟,新增加的十八周岁选民应予补登。

第六章 选民资格审查
第二十五条 选民资格审查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让一个不应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被剥夺选举权利,也不让一个应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窃取选举权利。
第二十六条 受下列惩处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判处管制的;
(二)依法判处拘役缓刑或徒刑缓刑的;
(三)被判刑,已提前释放或假释的。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在押服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服刑期间保外就医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已被逮捕尚未判决的;
(四)刑事拘留正在执行的;
(五)依法判处拘役正在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
(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三)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分子。
第二十九条 凡剥夺和停止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应报县级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核实。
第三十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要有专人负责选民资格审查工作。

第七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 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一般由选民小组提名推荐。只要有一名选民提议,三名以上附议,即可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领导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物,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由选举委员会推荐给他们较熟悉的选区,经多数选民同意后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但名额不宜过多。
第三十三条 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要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通过自下而上的推荐和几上几下的讨论、协商以至预选,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注意代表的广泛性,要以工农为基础,照顾到各个方面。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少数民族、知识分子、爱国人士、归国华侨等,都要有适当数额的代表。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注意代表的代表性、广泛性、先进性。选举委员会可以按此原则提出
各类代表的适当比例,但不得向选区硬性下达。应通过宣传教育和民主协商的办法,正确解决好各方面代表的比例问题。
第三十五条 各党派、团体和选民在选举日前,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实事求是地宣传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各选区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使选民更好地了解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八章 投票选举
第三十七条 一个县的投票时间,可以安排一至三天。
第三十八条 县、社两级的选票,分别由县、社选举委员会统一印制。选票上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排列以姓氏笔划为序。

第三十九条 选民居住集中的选区,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农村或居住分散的选区,可以设投票站进行投票选举。
第四十条 选举大会或投票站的选举,都由选举委员会委派的人员和选区工作小组主持。主持人应向到会选民说明应选代表名额和注意事项,然后按照选举程序有秩序地进行。
第四十一条 选举时必须实行无记名投票。不能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写。受人委托代写选票的,必须按照选举人的意志填写。任何人不得对选民作任何诱导或者干预。
第四十二条 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经选区工作小组认可,可以委托其信任的人代为投票;对于因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选区应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或投票站要核对投票的人数和票数,进行统计并做出记录,由监票员签字后上报选区。
第四十四条 选举结果如出现当选的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直至选满为止。需要另选的代表候选人,按照多数选民的意见,可以从没有当选的、得票较多的代表候选人中确定,也可以重新酝酿提名;候选人名额仍应多于不足代表名额的二分之一
至一倍。
第四十五条 选举结束后,各选区应将选举结果报选举委员会,经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张榜公布当选代表名单,填好代表登记表,颁发代表当选证书。

第九章 代表的补选
第四十六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被罢免、死亡或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代表的,其缺额应由原选区补选。
补选的代表,一律任至本届人民代表任期届满为止。
第四十七条 县级和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在本行政区域内更动工作地点的,保留其代表资格。
第四十八条 补选的县级和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发给代表当选证书。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十九条 为保障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在选举工作中挑动派性、制造宗族纠纷和破坏民族团结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或者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80年8月9日
寄宿生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探析

闵涛


【内容提要】寄宿生(含在校外借宿的学生)犯罪与社会上其他刑事犯罪有很大不同。近年来,寄宿生犯罪呈上升趋势。如何遏制和预防寄宿生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本文作者通过对近几年以来受理的案件调查分析,从寄宿生的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及区别对待处理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学校,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场所,是学生形成性格气质能力、完成预期学业的主要场所。近几年,私立学校增多、高年级住校生、单独或几个人合租房屋也日渐增多。随着寄宿生的增多,学校管理跟不上,造成寄宿生中出现了一些违法、甚至刑事犯罪,其人数虽少,但在社会、学校、家庭中引起的震动却是相当强烈的。
  从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案件看,2003年受理的寄宿生犯罪案件1件1人;2004年2件3人;2005年2件4人;2006年3件5人,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经过对这些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寄宿生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何预防寄宿生犯罪,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一、寄宿生犯罪特点

  这些寄宿生的犯罪,有许多共同特点,且与社会上的成人犯罪有很多不同。其主要特点是:
  1、犯罪类型比较单一。由于学校环境比较封闭,学校空间比较小,与外界社会接触相对较少,因而在校的寄宿生犯罪类型比较单一,受理的案件中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比较多,其中尤为突出的侵犯财产罪。他们大多是以获得金钱和财物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上,这一犯罪特征与他们没有收入、相互攀比、追求高消费有很大关系。
  2、共同犯罪比例较大。在13人中,有8人系共同犯罪,占总人数的62%,如邱某三人抢劫案件中,三人均是在校附近合租房屋寄宿生,一日晚上放学途中,遇见酒后回家的被害人张某,见张摇摇晃晃在打手机,三人临时起意欲抢劫张某的手机,日后往家打电话方便,于是拳打脚踢抢走了张某的手机。开庭时,邱某说三人在一起互相壮胆,就不害怕了,互相能配合。
  3、犯罪手段智能化。在受理的盗窃案中,行为人均是乘宿舍无人之际或乘同学在体育馆内活动等之时实施盗窃书包内的物品,但近二年来,犯罪手段不断变化,出现智能化,犯罪前有准备,犯罪进行过程中有分工。如:被告人张某、温某盗窃一案,张某、温某与同班学生王某是好朋友,王某的父亲是包工头,张某、温某二人商量盗窃王某家,一日张某同王某打篮球,温某趁机偷来王某家的钥匙并到校外配制一把,次日,二人来到王某家盗窃现金5000余元及照像机等物品,并连续作案多起。
  4、遇事易冲动。他们大多是冲动性犯罪,作案时不考虑行为后果,案发后冷静下来时,又悔恨交加,在4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有3起使用了水果刀,1起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伤害部位大多为头部、面部、胸部等人体重要部位。这4起中致死1人,重伤1人,轻伤2人。案发后均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己,有悔罪的表现,对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学校,特别是给被害人及家庭造成的损害和对学校的影响有深刻的认识。如:被告人赵某见自己的好友杜某与李某在打架,就不由分说持水果刀,上前就照李某的后背刺一刀,致李某死亡,案发后,赵某后悔不已,本是同窗,理应阻止打架,却拔刀相助。
  5、作案地点集中。犯罪地点除学校宿舍外,65%以上都是在网吧、练歌厅等娱乐场所或饭店等地。校外的寄宿生除在学校上课外,其余时间成了无人管,有的上网吧练歌厅与社会闲散人员混,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如被告人焦某与网友(两劳人员)常在一起,盗窃作案多起,而在市郊区整日劳作的父母却以为儿子在复习考大学。

二、寄宿生犯罪原因

  寄宿生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也是个人行为,因而造成寄宿生犯罪的原因也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心理不够成熟,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心理学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处在成长期,体内分泌的激素一方面促使全身组织迅速发育;另一方面也增强了脑和神经系统的兴奋性,使之情绪易激动且难以自控。此时如接受外部刺激易产生冲动,导致行为过激而违法,甚至犯罪。
  2、是非观念较弱,思想道德易蜕变
  由于我国历来都重视是非观念和思想道德教育,现在的学生一般都有一定的思想道德意识和是非观念,但从调查的情形,却证明现在学生是非观念和思想道德却不稳定,容易变化,探其原因,一是社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历史过程,是全体社会成员在无数次的实践之中,经过理性思考而逐渐形成的一系列准则,人们也只有在大量的社会实践中才会得到社会道德的深刻认识,形成对社会道德稳定的认同,而寄宿生生活经历简单,社会实践机会几乎等于零,对社会道德的认识大都来自于学校、家庭的教育,难以得深刻认识。二是我国正值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思潮强烈地振荡着传统的思想道德和是非观念。
  3、有不健康的心理。寄宿生受着来自学校的压力和父母过高的期望,当遇到挫折后,一部分人由于缺乏对挫折的正确认识和心理准备,没有应对挫折的办法和经验,经过几次挫折便心灰意冷悲观失望;还有一部分处事有功利化的倾向,为了满足享乐挥霍的私欲和高消费的虚荣心,他们唯利是图,往往不惜以违法犯罪手段达到目的。
  4、爱慕虚荣,追求不切实际的高消费。现在的寄宿生中,有一种摆阔气和高消费的倾向。一些寄宿生在校穿名牌衣服、使用手机、外出打的,高消费对那些家庭条件差的学生是一种诱惑,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寄宿生勒紧腰带宁可少吃饭,节省钱来消费,如吴某一日三餐并两餐,省下钱买高档化妆品,每周定期作美容。再如,被告人李某在浴池洗澡后,误将他人的衣柜打开,见有一部手机遂产生占有之念,于是将手机盗走,并将衣柜锁好。开庭时他为什么要偷手机,他说再过两天是同宿舍同学生日,我过生日时,他送我的礼物挺贵重的,这回他过生日我寻思得买点拿出手的礼物,但父母给的生活费又花光了,于是打算偷手机卖掉买生日礼物。
  5、法制观念淡薄,利己主义严重,作事鲁莽不考虑后果。寄宿生只偏重学习书本知识,法律知识欠缺。很多学生没有用法律规范评价社会行为的意识,有的甚至是法盲。因此,他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仅凭感觉或用非传统的善恶、美丑等道德标准来评价社会行为,当他们面对冲突和矛盾时缺乏理性的思考,而易感情冲动,甚至做出违法行为。还有的学生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听之任之,任人摆布,同时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这也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威风。如低年级的学生常常被高年级的学生拦劫,抢钱或衣物等,却忍气吞生,不敢反抗或向学校老师反映。
  6、家庭溺爱多,教育少。现在的寄宿生中几乎都是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往往得到溺爱,住校后,家长更是对其生活上关爱倍致,宁可自己省吃俭用,也要满足子女的需求,子女定期回家时,也只是关注分数,关注吃穿用,而在对子女思想政治道德等方面教育,则是既缺乏了解,又疏乎于引导,久而久之,有的学生不求上进,缺少法律常识和法制观念,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思想膨胀,逐渐滑向犯罪的泥滩。有位家长,得知儿子犯盗窃罪,起初颇感震惊,认为自己儿子在校成绩名列前茅,吃穿用都不缺,怎能偷别人的东西呢,直到开庭时才相信。
  7、学校管理不善。目前,一些学校管理存在着问题,对寄宿生夜不归宿、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空间、贪玩厌学、打架斗殴、辱骂他人等不良行为,未进行有效的控制,对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违纪行为未给予及时或适当的处分。由于学校纪律不严密,管理混乱,各部门不履行职能,班主任和负责日常生活的教师不认真负责,缺乏对学生的了解与关心,以至于学生的不良行为任其发展,最后导致犯罪。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生矛盾特别是互殴后,学校也未引起重视,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没有将犯罪苗头消除在萌芽中,以致犯罪后果最终发生。

三、预防寄宿生犯罪

  寄宿生有其特殊性,应根据其年龄及犯罪特点,原因,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
  1、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强化对学生法制教育。从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犯罪的寄宿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因此,强化对寄宿生法律教育刻不容缓,建议增设刑事法律常识课,聘请公、检、法部门人员,通过个案的剖析或展示图片、放录像等形式,经常给学生讲法制课,让法律伴随他们健康的成长。
  2、学校应加强疏导工作,避免矛盾的激化。一旦发现学生在生活、学习中有争执、殴斗的征兆,应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调解和开导。建议在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特别注重法律问题的咨询,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或有疑难问题,及时找这方面的心理教师和法律专业工作者,进行思想交流,便于沟通,将他们的逆反情绪得到及时纠正,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
  3、学校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将政治思想工作贯穿于日常的生活学习的教育、管理中,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生活消费观念上,予以正确的引导,提倡和鼓励自我奋斗、自尊自爱、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互助友爱的精神和理念,消除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同时要加强治安管理,要让学生自己的家园、自己管理,做校园的主人,提高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寝室的安全保卫工作,杜绝盗窃等犯罪活动的发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了解学生思想、行为动态,发现矛盾,及时解决,防止事态恶变,消除不安定因素。
  4、严格限制性措施,防止后果的发生。限制性的措施,是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认定和分析,在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前提下,事先的一些限制性的行为规范,以消除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漏洞,防止犯罪发生,最佳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营业性舞厅、网吧等场所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只有严格地执行相关的法规,才能使那些免疫力低的未成年人无法接触到负面的影响,也就能制止或者减少犯罪。
  5、学校和家长应建立联系制度,共同关心学生的思想、行为动态,学校不仅要关心每位学生的学习与生活情况,要定期将学生在校方方面面的表现情况告知家长,同时家长要及时反馈学生在校外的情况,这样可全面了解学生状况。家长要在关心子女成绩、生活的同时,要更重视子女思想、觉悟道德修养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寄宿生的出现,要求学校应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家庭也应重视子女在校情况,而不应持放任态度,单依靠学校管理。寄生犯罪应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遏制和预防寄宿生的犯罪,保护其健康成长,应当成为我们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和谐法治共追求——关于“国庆60周年特赦”的调查报告

管礼明 黄鹏 张实意 刘爱迪 佘月 彭凤舞



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法学院

2009年3月


目 录
前言
标题…………………………………………………………………………2
导言…………………………………………………………………………2
一、调查价值……………………………………………………………………2
二、调查目的……………………………………………………………………3
三、调查时间及地点……………………………………………………………3
四、调查对象……………………………………………………………………4
五、调查形式……………………………………………………………………4
六、调查内容……………………………………………………………………4

正文
摘要…………………………………………………………………………4
关键词………………………………………………………………………4
一、中国古代赦免制度的起源和演进…………………………………………4
(一)赦宥的起源与各朝各代的规定……………………………………5
(二)赦免的分类…………………………………………………………5
二、现代特赦制度概况…………………………………………………………6
三、实证调查分析………………………………………………………………8
(一)对学生、教师、群众的调查分析…………………………………8
(二)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调查分析 ……………………………………16
1、对法院的调查分析………………………………………………16
2、对律师的调查分析………………………………………………17
四、对特赦问题的再思考 ……………………………………………………18
(一)可以实行特赦的原因 ……………………………………………18
(二)特赦的社会意义 …………………………………………………20
(三)特赦后的解决措施 ………………………………………………21
结语………………………………………………………………………………22
参考文献…………………………………………………………………………23

附件(调查表)
国庆60周年特赦调查问卷(一)(适用于大学生、教师、群众)…………………24
国庆60周年特赦调查问卷(二)(适用于法律人员)…………………………………25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明确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完善法律制度。如今,临近祖国60华诞,特赦被重新提上重要日程,关于“国庆特赦”,《南方周末》、《羊城晚报》等媒体都进行了重点报道,刑法学界泰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提出国庆特赦的观点,倡导一种人道精神;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者周光权,提出不要轻率实行特赦;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认为特赦可以考虑;湖南省知名律师杨金柱上书中共中央请求“国庆特赦”;今年两会上,三名政协委员提出特赦问题等等;“特赦”之争引起公众热议。然而,我国赦免制度的现状是存而不废,存而不用,这种立法的空置,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难以回避的现实;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们应当树立一种现代责任意识,去探究尘封三十多年的特赦在今年是否会实行的民意基础,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与不断完善,加快特赦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构建、实现和谐法治共追求的目标。

一、调查价值: